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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讲人:张玉珍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教学目的: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素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做好在艰苦中创业,在实践中成才的准备。同时,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了解、掌握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基本要求。为大学生走向社会,成家立业,打下良好的基础。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第六章教学提要了解职业道德要求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提高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鼓励大学生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认识爱情的本质和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了解家庭美德及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第六章参考书1、马克思:《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5.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2005:理论热点面对面》,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第六章思考题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2、如何理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3、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你打算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设计?4、应当怎样认识爱情与人生?5.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是什么?6.职业的本质内涵是什么?职业对人的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一)职业的内涵和本质(二)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关系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一)职业的内涵和本质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工具意义目的意义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二)职业道德与职业法律的关系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共同的特征:鲜明的职业性明确的规范性调节的有限性区别:职业道德——体现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法律——体现为社会的他律要求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一)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三)大学生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资本主义职业道德行规(一)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职业道德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崭新的内涵。资本主义时代,机器大工业促成职业的大分化,推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种类迅速增加,内容逐渐定型,调控作用得到强化最早的职业道德表现形式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爱岗敬业办事公道诚实守信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北京市公共汽车售票员李素丽,以周到的服务,细致的关怀,赢得了社会的赞誉,作出了不平凡的成绩。她为自己制定了“四心”原则和“五到”承诺,真正体现了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山东青岛海尔团讲诚信、高质量,使其畅通四海,利润滚滚来。海尔产品已经走向全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3年以来为国家上缴税收52亿元。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办事公道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大连经济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谭彦坚持秉公执法,客观公正,照章办事,被人们誉为无私奉献的“铁法官”。他办案300余起,无一起发回改判。他常说:“我是法官,头顶着国徽,肩扛着天平,绝不能在我们手中办一件错案。”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服务群众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现任新疆乌恰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吴登云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为边疆百姓解除病痛。他长年坚持工作在高原、视病人为亲人,任劳任怨,不计报酬,经受了女儿在护送病人时因公殉职的悲痛。吴登云被当地百姓誉为“白衣圣人”,人的人生价值在服务群众中得到了实现。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奉献社会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徐虎是上海市一名普通的水电维修工。他21年如一日地坚守着自己的岗位,为群众服务不分内外,也没有区域和行业的界限,尤其是对残疾人、孤寡老人,更是热情备至。上海市14个区,他为12个区的居民服务过。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追求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人生境界“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马克思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三)大学生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培养廉洁自律意识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发扬精益求精的精神发扬开拓进取精神;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二)劳动法有关制度规定(三)公务员法有关制度规定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全民所有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二)劳动法劳动法法律出版社《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13章107条。《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大学生用“标语”糊身向打工茶楼讨工钱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三)公务员法《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18章107条。《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公务员法法律出版社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一、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一、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已经成了社会问题,这样的就业招聘会已经是司空见惯了!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一)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二)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就业创业择业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二)社会实践是锻炼人才的“熔炉”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一、爱情与人生二、婚姻与家庭三、家庭美德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啊,我爱人象一朵红红的玫瑰,它在六月里初开;啊,我爱人象一支乐曲,它美妙地演奏起来………----彭斯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一、爱情与人生(一)爱情的本质(二)恋爱中的道德(三)大学生的恋爱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一)爱情的本质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理想责任性爱爱情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二)恋爱中的道德尊重人格平等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致橡树自觉承担责任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文明相亲相爱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三)大学生的恋爱持谨慎态度处理好几种关系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一是恋爱与学习的关系二是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三是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二、婚姻与家庭恋爱婚姻家庭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三、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一)婚姻法概述(二)结婚(三)家庭关系(四)离婚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一)婚姻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结婚1、结婚的条件2、结婚的程序3、婚姻的效力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1、结婚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一夫一妻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2、结婚的程序登记审查申请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3、婚姻的效力2)可撤销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1)无效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3)婚姻无效、被撤消后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123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四)离婚1、离婚方式2、离婚时特殊主体的利益保护3、离婚相关问题的处理: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1、离婚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第六章马克思主义学院2、离婚时特殊主体的利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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