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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池州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11月1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结合池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新型工业化为核心,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主线,以招商引资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抓手,以科技和人才为支撑,抢抓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历史性机遇,着力延伸产业链,突出发展首位产业,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池州由工业化初期向工业化中期阶段的战略性跨越。(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工业规模再上台阶。全市规模工业增加值达到300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产业结构更加优化。首位产业发展取得突破,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工业比重6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工业比重超过20%,工业化率45%以上,工业增加值率达到30%。──骨干企业引领发展。培育销售收入超百亿元企业3-5家,超10亿元企业30家,过亿元企业100家,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实现3-5家企业成功上市。──技术创新明显提升。5年累计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500亿元、技术改造投资700亿元,规模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达1%以上,创建国家级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1-2家,省级研发机构60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100家,新产品产值年均增长25%以上。──节能减排扎实推进。规模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2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5%以上,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下降率完成省定目标,工业废水达标排放,主要产品能耗、物耗达到或小于国家限额指标。二、加大对工业大项目的支持(三)加快引进和培育工业大项目。围绕工业转型发展,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建立池州市工业投资导向项目库。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通过环评、能评和安评,并报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可列入工业投资导向项目库。对列入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尤其对电子信息首位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优先重点给予支持。工业投资导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实施。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招商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协同实施。(四)实行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对工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标准按不超过单个项目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6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环评、能评等费用。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协同实施。(五)实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补助)。对利用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购置生产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达产达效后一次性予以贴息(补助)。对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入额的3%享受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入额的4%享受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入额的5%享受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协同实施。对投资额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后,实行“一企一策”扶持,不再重复享受第四条和第五条扶持政策。三、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六)鼓励企业发展上台阶。对首次进入规模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的企业,当年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实缴税金达800万元的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且实缴税金达8000万元的,当年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10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且实缴税金4亿元的,当年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00万元,其中管理团队为400万元(法定代表人占20%);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且实缴税金达8亿元的,当年一次性奖励该企业2000万元,其中管理团队为800万元(法定代表人占20%)。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同实施。(七)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引导企业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协同实施。(八)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该企业研发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认定为省级新产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等)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研发团队1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协同实施。(九)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协同实施。(十)鼓励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参与上述各级别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会(SC)工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会工作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每增加一个A级分别再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级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协同实施。四、促进联合重组和资本经营(十一)鼓励企业联合重组。积极推动企业资产重组,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加大对落后企业、困难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关联产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凡企业联合重组在本市范围内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分别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0万元、10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工商局协同实施。(十二)鼓励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凡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借款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工作,上市成功后奖励该企业100万元。对发行债券融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20万元。对成功上市与成功发行债券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10万元。由市金融办(上市办)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协同实施。五、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十三)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新增出口导向型企业,首次年出口额达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凡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国外展销,每个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实补助;参加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国内展销,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通过其他渠道已享受补助的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协同实施。六、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十四)鼓励企业建设技术研发机构。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协同实施。(十五)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我市工业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引进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有关合作协议与有效支付凭证,经成果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制约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立项,通过验收合格后按其实际投入技术和研发设备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协同实施。(十六)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地实行产业化。企业利用科技成果新增税收增幅达30%以上的,按实际购买或实际取得的费用30%-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产后一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60%。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协同实施。(十七)鼓励企业提升创新示范能力。对企业新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8万元、5万元,其中法人代表占40%。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协同实施。七、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十八)深入推进“两化”融合。对企业在推进信息化应用中,软件及配套硬件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软件按财务投入数的20%给予补助,配套硬件按财务投入数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占40%。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协同实施。(十九)支持发展软件企业。对落户我市的国内外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企业,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0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五年内创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全额奖励,后三年按减半奖励给企业;每年评选1-5家池州市优秀软件企业并给予5万元奖励。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协同实施。八、支持节能环保和淘汰落后(二十)鼓励企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对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和节能技改项目,按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按累计节能量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省级批准和验收投产达标后,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协同实施。(二十一)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凡通过国家、省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协同实施。(二十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关停并转、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给予必要政府补贴和优惠政策;对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中央、省财政奖励资金。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协同实施。九、推动企业集约发展(二十三)鼓励产业集群发展。原则上工业企业一律进入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未进园区的新办企业不享受政府财税政策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等)的园区管委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协同实施。(二十四)鼓励企业协作配套。本市行业龙头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给龙头企业,40%奖励给配套企业。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协同实施。(二十五
本文标题: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池州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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