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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公司法律评述2010年3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韩东红:(8621)31358709Publication@llinkslaw.com通力律师事务所:LilyHan:(8621)31358709Publication@llinkslaw.com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免税的优惠,于是利用税收协定来降低税负成为广大外国投资者关注和普遍采用的税收筹划新举措。与此相应,税收协定作为跨国交易广泛采用的避税手段,正日益成为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监管重点。本文通过对2009年以来颁布的重要文件进行系统介绍,并结合实际操作解读非居民企业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如何管理相关税务风险。对于中国内地企业“走出去”如何借税收协定之力降低整体税负,请见本所2009年10月刊《境外投资规划,请做好税务评估》一文。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法律规定现状自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对于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3号文”);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124号文”);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¾国税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601号文”)。税收协定:税务风险管理“新难题”作者:俞卫锋/陆易2税收协定:税务风险管理“新难题”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上述文件中,3号文、124号文以及601号文普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各类所得。其中124号文以及601号文涉及税收协定待遇享受的实体性问题,我们认为更应引起非居民企业关注。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与“非”?上述规定一方面为非居民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了操作指南,。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对于非居民企业的监管严格化趋势,就企业如何做好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在非居民企业“选择”还是“不选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过程中,哪些问题不可忽视,本文结合124号文以及601号文进行简单阐述。¾124号文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124号文列明了申请或者备案所需文件,这些文件的提供促使非居民企业履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¾601号文进一步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应当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实践中,非居民企业通常考虑在避税地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基于此理解,如果中间控股公司缺乏“商业实质”,则申请“受益所有人”身份面临很大挑战。¾截至目前,中国内地共与94个国家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安排),在这些税收协定中尚未明确“受益所有人”概念。601号文件的颁布可以被视为中国内地税法对“受益所有人”一词的详细定义和补充。¾601号文列明的七种不利于对非居民企业“受益所有人”认定的因素几乎涵盖了跨国公司搭建中间控股公司架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各种模式。我们认为,601号文的具体操作尚有待进一步观察。¾在税收协定待遇获得批准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法规定足额代扣代缴税款,以避免风险。在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和日益严格监管的大背景下,跨国企业集团应有效而合理地利用税收协定,并及时调整经营模式以进行有效税务风险管理;此外,应实时关注最新的税法(包括税收协定)配套法规的颁布,并及时与外部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交流,以便更好地掌握先机、控制税务风险。3税收协定:税务风险管理“新难题”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上海北京俞卫锋电话:(8621)31358686David.Yu@llinkslaw.com陈巍电话:(8610)66555050-1022Way.Chen@llinkslaw.com张明电话:(8621)31358777Ming.Zhang@llinkslaw.com陆易电话:(8621)31358667Clare.Lu@llinkslaw.com本篇文章发表于《中国法律透视》2010年3月刊。
本文标题:税收协定税务风险管理“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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