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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新营业税、新消费税处理与运用2目录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重点变化2流转税改革的重大影响和机遇31新政策在企业管理中的筹划运用33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08年12月8日~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实行结构性减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对“三农”、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先进装备制造业、服务业、中小企业、重大改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和救助力度。4减税负增投入活企业•2009年1月7日人民日报: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结构性减税–1月1日起,将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增值税转型;–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5减税负增投入活企业•政策性增投–去年35.1亿元专项资金,助中小企业产业升级、节能减排、开拓国际市场及自主创新;–新增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6新年伊始流转税新政策•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交易免征营业税•553种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增值税向“消费型”全面转型•消费税、营业税纳税期限延长•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增值税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获免增值税72009年还会有哪些改革?•财政部部长谢旭人1月5日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切实取消相关收费,加强对人员安置的财力保障,完善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机制。推进增值税改革,及时研究解决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式,改变部分应税品目的计税依据。完善消费税制度,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研究环境税及相关税种的改革方案。8我国税制改革背景•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七部分第20条,对财税改革作出如下描述:“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减税?9我国税制改革的日程表出口退税体制改革1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增值税转型3消费税调整4个人所得税改革5燃油税8城乡税制一体化7物业税6环境税9遗产税1010流转三税改革背景•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1流转三税法律体系•2008年11月5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个暂行条例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0日分别以国务院令第538号、539号和540号公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人在授权立法法规)•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1号和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三个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门规章)•2008年12月19日: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8]171号;财税[2008]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财关税[2008]9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规范性文件)12流转三税改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机遇:减轻了增值税负担;增加了企业现金流量。•挑战:如何准确理解改革的内容,增加申报的正确性;如何将新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进行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建议;如何进行战略决策性的筹划安排。13目录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重点变化2流转税改革的重大影响和机遇31新政策在企业管理中的筹划运用3314流转三税改革内容一、根据其上位法,将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二、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三、按照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15一、增值税政策的四大变化16四大变化内容•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17增值税改革之一:转型改革18转型改革内容•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19新旧增值税条例比较•08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20新旧增值税条例比较93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旧条例不同21新旧增值税细则比较•08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93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22新旧增值税细则比较•08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23新旧增值税细则比较•08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93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24新旧增值税细则比较•08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93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25新旧增值税细则比较•08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6新旧增值税细则比较•08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93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税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纳税人。27新旧增值税细则比较•08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93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28变化之二: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29什么是兼营与混合销售动产--------增值税有形产品销售产品不动产—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征税范围加工、修理、修配----增值税提供劳务其它劳务-----------------营业税30新旧增值税细则比较•08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31新旧增值税细则比较•93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32新旧增值税细则比较•08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93第十条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新细则第六条是新添内容)33新旧增值税细则比较•08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93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新细则中没有涉及到非应税劳务34新旧增值税细则比较•08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5新旧增值税条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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