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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标的,在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支付了一定保费的前提下,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上被偿的一种经济业务。海上的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一)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被保险货物及船舶在海上运输中及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1.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海上风险包括:(二)外来风险外来风险包括:1.一般外来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二、海上损失——指海运途中因遭受海上风险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海上损失包括:1.全部损失2.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包括: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1.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或沉淀),或损失已无法挽回(如被海盗劫去)、或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载货船舶失踪,经过相当时间仍无音讯。2.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恢复、修复、施救、收回、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修复或收回货物的价值,推定为全损。部分损失包括:1.共同海损2.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航程的的继续,有意且合理地做出的特殊牺牲或采取合理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自动的、有意的。(3)所作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2.单独海损是指由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损失。三、海上费用——指由海上风险造成的由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损失。第二节我国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保险险别: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又是承保人责任义务大小及被保险人缴付保费数额的依据。一、承保的责任范围(一)基本险1.平安险平安险的主要责任范围是:第一,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第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货物遭受自然灾害前后,又遭意外事故的部分损失。第四,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第五,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发生的特别费用。2.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二)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2.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目前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二、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三、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适用“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运输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第三节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新修订的“协会货物条款”共有6种保险条款协会货物条款(A)I.C.C(A)协会货物条款(B)I.C.C(B)协会货物条款(C)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协会罢工条款(货物)恶意损害险条款一I.C.C(A)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二I.C.C(B)的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三I.C.C(C)的承保风险及除外责任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说来,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按CIF和CIP条件出口而按FOB或CFR条件进口。无论进口或出口,都应考虑被保货物运输中可能遭的风险与损失,货物的包装情况及港口的情况来选择适当的险别加以投保。在实际业务中,按CIP或CIF出口的货物,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合适的险别办理投保手续。在出口业务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买卖双方商订。根据国际惯例,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成10%计算。出口货物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二、进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签订进口合同时,我国进口货物多由我方自办保险。我国进口一般采用FOB、CFR或CPT术语,由买方办保险。第五节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约定的承担风险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订立,这种事先订立的内容称为“基本条款”。经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另订“附加条款”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的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包括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由于风险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支出。这类费用支出包括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合理的施救、诉讼和经保险人同意的各项费用。三、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如果保险标的有损失,但被保险人并未受到任何利益影响,那么他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只有与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是该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者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实际承担了货物损失的风险,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保险利益在基础上,如果被保险人事先无可保利益,即使发生了损失,也不能从保险合同项下得到补偿。与海上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可以不具有保险有利益,但是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如果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明知保险标的已灭失,而保险人不知,即使订立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赔偿。四、保险的原则保险的原则是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7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遭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安全到达目的地,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诚信的保险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不仅要诚实,而且要具有良好的信誉。投保人不能意识到发生损失后才办理保险,保险人也不能明知无风险才予以承保。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全然不知风险究竟是否会发生。保险人一般要根据被保险人自己介绍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及确定保险费率高低。诚信有以下三个原则:(1)明告、不隐瞒;(2)申报非但不能隐瞒,而且要实事求是、不能慌报情况;(3)要作若干保证。第六节保险索赔一、保险索赔的条件在海上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引起的责任。2.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造成损失的原因必须属于保单规定的承保范围。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是由海上航行所造成或引起的危险,即海难、战争危险、海盗、强盗、窃贼、扣押或因政府或人民的扣留、抛货、船员的不法行为,以及与此相类似或由保险单规定的其他保险。3.被保险人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作为被保险人,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时,必须是该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者按照国际惯例实际承担了货物损失的风险。货物发生损失,必须是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而不是其他人。反之,货物发生损失,而被保险人没有遭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人要对其索赔提出证明,查明损失原因。如果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海上危险,保险人就要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还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理算费用、救助报酬和保险标的本身损失的赔偿。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检验、估价、出卖的合理费用,并由保险人另外支付。二、索赔手续1.及时发出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失时,应该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听取保险公司对于损失检验和采取施救措施的意见书。2.进行货损检验根据保险单上的规定或保险公司的指示,联系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或检验机构,对货物的损失状况进行检验,并且取得检验报告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证明。3.涉及第三者责任,应及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在提货时,如果发现货物存在残损或短少的情况,应该要求承运人、受托人及海关、港务局出具货损证明。如果这些损失涉及到船方、码头或卸货公司的责任时,应该向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延长索赔时效,使保险公司能够在赔付被保险人后能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4.提供规定的单证被保险人进行索赔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单证,以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这些单证主要有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证明;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申明书;索赔清单。当被保险人提供人了规定的单证,办妥了索赔手续以后,保险公司就要进行理赔审定工作。此外,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要注意索赔时效,超过规定时间,保险公司就不再受理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被保险人一旦获悉或发现货物受损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一经通知,索赔行为便已开始,从而可不再受索赔时效限制。保险索赔也称提赔,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行为。案例讨论一“蒙星”轮构成共同海损吗?某年7月5日,“蒙星”轮载着部分散装花生,打算驶往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在那里再装载1000吨花生后驶向美国纽约港。该轮在驶往布港途中,发生搁浅,被迫抛锚,不巧的是,“蒙星”轮搁浅之地处于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这种冷风不仅能够使水位下降,而且会使船舶由于摇晃而被推到船道边上,使得轮船不能迅速脱浅,这时船长又发现船板存在断裂危险。为了避免船体断裂渗水,影响花生受潮变质,船长决定先后3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成功脱浅,当“蒙星”轮驶到布港后,对主机和舱机损坏严重,该轮也受到重创。在这种情况下,“蒙星”轮对损失和费用进行了相应理算,并要求货方按比例承担损失和费用,货方对此发生异议。问“蒙星”轮构成共同海损吗?案例讨论二CIF合同卖方投保一切险,货物在卖方仓库损失,买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豆共50吨,卖方投买了一切险,自非洲内陆仓库起,直至美国波士顿的买方仓库为止。后来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以前,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美国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当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理由,拒绝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没有权利凭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讨论三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商将信用证转让,进口商发现货物短少,如何处理?大连某公司以CIF公司价格条件向日本贸易商开出信用证订购货品,贸易商将此信用证转让给该国制造商出口,货物到达大连港后发现有短少现象,而此时制造商已倒闭,人也不知去向。大连该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1保险公司称未付保费,拒绝赔偿,但又称如补交保保险费,则愿意受理。此时该公司该如何处理?2日本贸易商称信用证转移后,一切与之无关,对此项损失是否不应负任何责任?3如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案例讨论四投保一切险,货物腐烂,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国内某公司以CIF条件向沙特出口一批柑橘,投保一切险。装船后船公司为揽更多的生意一路走走停停,结果2个月后才到达目的港,在卸货时,发现柑橘受热腐烂严重,失去商销价值。问:此项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案例讨论五我出口某商品20公吨(净重),装1000箱,每箱单价为46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买主发现除短少3箱外,还短量680公斤。问货主遭受多少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案例讨论六我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适逢罢工,货物无法卸载,又因货物无法补充燃料而停止致冷。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经变质,问这种因为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案例讨论七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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