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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管理工作,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高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自选举之日起计算。行政领导班子每个任期5年,自校长任命之日起计算。第二条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原则上要同步。高校党委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行政领导班子每个任期期满应重新任命。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长任期的,应经上级党委批准。第三条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每个任期满6个月前,高校党委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换届或重新任命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党委的请求应及时批复,并尽早考虑领导班子调整人事安排方案。第四条高校党委换届和行政领导班子重新任命时,年满58岁(含58周岁)以上的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再继续提名留任;属提拔任职的,应能任满一届或一个任期。高校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60周岁。任期内达到任职年限和退休年龄的,应按有关政策及时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第五条高校党委书记、校长连续担任同一学校同一职务达到两届或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提名或任命同一学校同一职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连续担任同一学校同一职务超过两届或两个任期的,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其中,分管财务、设备资产、基建、后勤工作的副校长超过一个任期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轮岗或交流。第六条实行高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管理。高校党委换届后三个月内,新一届党委会应根据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工作报告精神,提出任期目标,经党代表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校长任命后三个月内,应提出任期目标,经教(职)代会审议和学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第七条高校党委任期届中、届满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中期、期满应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考核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评议、民主测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使用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第八条实行校长任期(含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每个任期满(或离任)前的六个月之内,由省审计厅牵头,省教育厅协助组织审计力量,对校长进行任期(含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在领导班子任期换届和任职期满述职大会上公布。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导班子纳入省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广州、深圳市属高校领导班子参照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多事的东风,又冉冉地来到人间,桃红支不住红艳的酡颜而醉倚在封姨的臂弯里,柳丝趁着风力,俯了腰肢,搔着行人的头发,成团的柳絮,好像春神足下坠下来的一朵朵的轻云,结了队儿,模仿着二月间漫天舞出轻清的春雪,飞入了处处帘栊。细草芊芊的绿茵上,沾濡了清明的酒气,遗下了游人的屐痕车迹。一切都兴奋到了极点,大概有些狂乱了吧?在这缤纷繁华目不暇接的春天!
本文标题: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任期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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