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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为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行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决议,制定本指南。1.总则1.1适用范围:国内航行海船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1.2定义:本指南所称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1.3船舶、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办理进出港报告。2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一般规定2.1船舶首次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前,应当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注册需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在船舶进出港报告业务申办过程中,需保持该手机号码的畅通。对于200总吨以下的海船,可免于提交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线注册信息的核验,核验无误后,由系统生成船舶进出港报告帐号和身份认证方式。当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办理变更。2.2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1)由港内驶出港外;(2)由港外驶入港内;(3)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4)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5)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6)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第1、3、5项统称出港报告,第2、4、6项统称进港报告,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抵达港口或作业点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或作业点时报告。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靠港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2.3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报告。2.4船舶应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使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手机APP客户端,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2.5船舶进出港报告,应当填写报送以下内容:2.5.1进港报告.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艏/尾吃水;.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3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2.5.2出港报告.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艏/尾吃水;.2在船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3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2.6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或与实际不符时,应重新办理进出港报告,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2.7船舶应在航海日志内对办理进出港报告信息情况作相应的记载。2.8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应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进出港报告。2.9拖驳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办理进出港报告。2.10所有适用船舶应当始终保持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显示本船舶信息。3船舶进出港报告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1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2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3港内作业船舶在港内作业时;进出港报告信息应包括自上一次报告至本一次报告期间的总航次数和客货载运信息。4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反馈4.1船舶成功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系统会向船舶预留的手机反馈信息收妥回执,并对船舶提交的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安全校验,校验后的提示信息也将反馈至船舶。4.2船舶应当根据接收到的安全校验提示信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4.3船舶在提交进出港报告信息后,未收到确认回执的,应主动联系拟抵达港口或者驶离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5船舶进出港报告注意事项5.1船舶应当妥善保管船舶进出港报告帐号和身份认证方式,并承担因保管或使用不善而造成的不利后果。5.2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通信信息安全以及保密、人身权益、版权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进行任何违法、侵权等活动。
本文标题: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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