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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发票取得的风险管控1.避免在签订合同时出现“全部支付完毕后,销售方一次性开具发票”。税总发【2013】20号:查账比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票必查税。——改为“根据购货方支付货款的情况,供货方一次性或分次开具发票”。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要求对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降低价格3.发票的抬头国税发【2008】80号:发票的抬头必须是付款单位的全称。4.发票的印章只能取得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加盖其他任何章均无效。5.发票开具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国税函【2003】230号:企业取得的发票必须开具具体的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开具大类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必须附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清单,否则不得扣除。6.发票的开具日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1)2012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在年底前没有取得发票的,只要在2013年5月底前取得发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调整。(2)但如果在2013年6月1日后取得发票,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5年内重新取得发票的,将2012年度多交的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注意:假设2014年3月份取得发票。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允许将多交的所得税在一季度预缴报表的第16行减除。但必须县府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说明原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同时补提2012年度的公积金和公益金。7.采购中要求供应商多开发票的风险管控【在线提问】要求供应商多开增值税发票是偷税行为吗?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付款10万,要求供应商开成12万,他们也答应,但是财务上账就摆不平,只能走现金。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公司和会计分别有什么样的风险?借:原材料12贷:银行存款10应付帐款——?2存在问题:借:应付帐款2贷:现金2附:宏达公司的收款收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8.“对开发票”的风险管控【思考】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货物一批,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但乙企业因未在180日内认证,不能抵扣。经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建议,将这部分货物返销给甲企业,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与甲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回,让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是否存在涉税风险?1.多交印花税2.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会造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扩大。现金流、货物流、运费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因理列举的客观原因造成专用发票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的,可以层层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准予抵扣。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9.采购中票款不一致的风险管控【思考】A公司的销售客户为B公司,A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为C公司上月A公司与B公司发生的销货款为90万元,B公司将其中的45万元直接汇至C公司,做为A公司采购原材料款,C公司将原材料发票直接开给A公司。该业务是真实的开具的增值税数量金额相符这样操作税务上会视为“票款不一致”吗?财税字【1995】192号:款项的支付对象应当与发票的开具单位是一致。10.采购中虚开发票的风险管控【思考】某生产企业办公室领用本企业生产的签字笔等作为办公用品使用,成本价8000元,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10000元(不含税)。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8000贷:库存商品8000附:该企业自己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上述货物的名称及金额8000元。:问1:上述行为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增值税细则第4条: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营业税劳务、在建工程等。本企业的办公用品等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使用,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2:上述行为是否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用于本企业使用,只要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问3:上述行为是否存在涉税风险?是否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答:不需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列举的不得抵扣的情况。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最高处50万元以下罚款。正确处理:如上例:以库存商品的出库单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自己给自己开属于虚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1、采购中向税务局代开发票的风险管控【思考】甲企业向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乙企业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加盖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但没有乙企业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存在涉税风险?(1)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以外,还必须加盖收款方的发票专用章。财税【2004】153号(2)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只要求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没有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国税函【2004】1024号12、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管控国税函〔2001〕730号——失控是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国税函〔2008〕607号: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13、采购中不要发票的风险管控【思考】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原材料100万元,但对方提出,如果不要发票,可以给予5%折扣。于是,甲企业没有索取发票,以95万元购买等量的原材料。问1:对于甲企业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多交企业所得税=95*25%=?问2:什么条件下可以不要发票?1.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的企业。2.长期亏损的企业。14、发票的开具时间与抵扣时间的风险管控国税函【2009】617号:180日内认证且必须在认证当期申报抵扣。15、采购中丢失发票的风险管控(1)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国税发【2006】156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能够取得销售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抄税证明,且能够认证通过,依据销售方通过的发票的记账联的复印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且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2)普通发票丢失发票管理办法第31条丢失普通发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且登报声明作废。国税函〔2006〕227号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深国税发[2007]127号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的,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其与原件一致无误,可在其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务专用章”,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一、丢失发票方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其主管地税机关,并在地州级以上(含地州级)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声明的基本内容有:开具发票方名称、取得发票方名称、服务项目的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二、丢失发票方主管地税机关收到载有作废声明的报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丢失发票方的行为进行处罚。三、开具发票方丢失已填开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向其出具《重新开具发票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档备查(式样见附件)。四、取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发票的,应将载有作废声明的报纸及其主管地税机关处罚文书、罚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开具发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开具发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留下报纸及处罚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向丢失发票方出具《重新开具发票证明》。丢失发票方携带该证明到开具发票方重新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方除对丢失发票的开票信息有异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拒绝。渝地税发【2011】32号:1.购货方丢失普通发票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登报声明作废3.持报纸原件向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4.购货方将《通知单》交给销售方作为冲减原发票金额的依据;然后向购货方重新开具发票。(3)代开发票丢失《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十五条:代开发票后发生丢失的,由丢失方登报(市级以上)声明作废,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后,可持相关资料,到原代开地方税务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后,可作为记账凭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二十条代开发票发生发票联丢失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人在持完税凭证、登报申明作废的报刊以及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后,到原代开地税机关复印代开发票存根联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经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可附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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