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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与三期员工管理劳资大讲堂第四期医疗期与三期员工管理目录医疗期与三期员工管理医疗期篇医疗期基础知识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基础知识不需继续停工治疗者,医疗期是否准许休满?洪某,男,35岁,为A企业员工,连续工龄25年。洪某2010年8月15日患浸润型肺结核(右肺),住院治疗3个月后出院。企业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书和洪某的实际情况,又批准其继续病休(全休)3个月。2011年2月20日企业联系其到期上班,员工表示还需休息,企业要求洪某到结核病防治所复查病情,复查结果是:已基本恢复稳定,肺功能良好。因此,企业书面通知洪某于2011年3月18日前到岗复工。洪某认为企业的做法不对,自己连续工龄已15年,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2年,按规定他应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这一期限未满,企业应准许其继续休病假至医疗期满。案例案例讨论:1)该员工的诉求是否正确,是否还需休至医疗期满?2)如遇到如上案例的情况,作为HR要注意哪些问题?医疗期基础知识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按这一规定,洪某可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但这不过是给他休医疗期的“资格”,是否休满,关键是看他的病情实际需要和医院证明,是否“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如果不需要,就不应休满医疗期才复工。另部分地区有文件规范,肺结核一般“活动期全休4~6个月”、“稳定期可恢复正常工作”。洪某已休6个月,且复查诊断病情又已稳定,不需要再连续停工医疗,因此,企业要求洪某及时复工是正确的。案例解析不需继续停工治疗者,医疗期是否准许休满?医疗期基础知识病假期与医疗期的区别病假期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诊疗而无法上班的期间。属客观事实,根据员工病情或负伤情况判定医疗期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医疗期是法定期间,根据工作年限判定。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VS均主要通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予以界定,在实务中,主要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病休证明)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医疗期基础知识HR应注意的病假风险虚假病假和泡病假(小病大休)。规范病休审批流程和权限虚假病假和泡病假的应对:制度约定对虚假病假情况的处罚,且公司有权对员工提交的病假单及病情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要求并陪同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复查,并根据查验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催促到岗通知书。要求病休必须提供病休证明,先履行请假手续方可休假,紧急病休,电话请假后,3天内补齐手续。完备销假流程,对提前上班或销假员工要求上班当日起草,保障对到岗的监督。医疗期基础知识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总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本单位工作10-15年本单位工作15-20年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医疗期3个月6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法享受不超过法律规定最长期限的医疗期: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依据,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基础知识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注意事项: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1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在累计病休时间范围中累计计算医疗期。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长短;2)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3)在前一步骤确定的计算周期内确定累计病休时间。医疗期基础知识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基础知识上海市医疗期规定本单位工作年限应给予的医疗期不满1年3个月满1年不满2年4个月满2年不满3年5个月满3年不满4年6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上海市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仅适用于上海市)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上海市规定的职工医疗期一览表如下:医疗期基础知识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的区别医疗期主要针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参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和病休证明判定(一般不超过24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主要针对“工伤”(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参照医疗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判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VS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期基础知识医疗期期间待遇和权益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可依法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报销待遇;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失性解除;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医疗期已满,合同未到期,企业进行非过失性解除,须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医疗期基础知识小结医疗期概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医疗期应区分工伤与非工伤情况,今天重点讨论的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情况,不包括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情况;◆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医疗期管理——劳动关系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如何处理?2010年11月1日,张三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月收入为5000元。2011年8月某周末,张三在带全家外出游玩中发生小车祸,张三受轻伤,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张三休假3个月,张三于2011年8月30日向公司申请休病假。鉴于张三受伤是事实,公司同意了张三的病假申请。2011年9月25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李四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张三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经询问张三部门领导,不想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李四准备通知张三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可此时,李四才发现,张三休病假了,而且病假期还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于是,李四不知道能否还能按原期限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案例案例讨论:1)该案例中的情况是否能按期终止张三的劳动合同?2)作为公司,应该如何操作?医疗期管理——劳动关系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又到期,是否能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关键之处在于“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但案例一中,张三的劳动合同即使到期(2011年10月31日),但鉴于张三患病,自2011年8月30日起病休,合同到期时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故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医疗期满时才能终止。案例解析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如何处理?医疗期管理——劳动关系病休员工合同到期——HR应对确定医疗期,判定医疗期是否已满:病情严重无法再恢复工作,或用人部门和公司决定终止者: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医疗期满时方可终止。(顺延的最好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留存证据);劳动合同期满时医疗期已满,则可按正常流程在劳动合同到期日终止,注意提前通知并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按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员工患病和非因工伤需请病假者,请注意确定医疗期和病休证明的审核。对于合同即将到期的病休员工,注意判定医疗期满日期,以及用人部门意见;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又到期,是否能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关键在于“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情不严重或即将恢复者,用人部门认可留用的,可作续签操作医疗期管理——劳动关系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但并非医疗期内员工就绝对不能解除,法规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失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种情形就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法》法律解析:医疗期管理——劳动关系医疗满,仍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如何处理?A公司员工刘某,2010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刘某的右眼被诊断为急性黄斑出血,随即医院开出病假单。公司批准刘某休假3个月,3个月后,医疗期满,刘某的病情仍未好转,还需继续治疗。但其目前视力已无法再适应岗位要求,很难上岗。鉴于刘某的情况,A公司在刘某医疗期结束后即书面通知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刘某对其不符,欲将公司告上仲裁庭。案例案例讨论:1)该案例中公司的解除操作是否违法?为什么?2)该案例中公司的作法还存在哪些瑕疵?应该如何操作?医疗期管理——劳动关系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该案例中刘某医疗期已满,虽然企业可按第40条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但作为非过失性解除,公司应按法定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另按该项条款解除,须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公司解除操作时须注意。案例解析医疗满,仍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如何处理?医疗期管理——劳动关系医疗期满,医疗未终结(未治愈)——HR应对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提前通知、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有条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文标题:医疗期与三期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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