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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银字/第号中信银行小企业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填写说明一、本协议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二、本协议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四、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斜杠“/”、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中信银行小企业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合作协议甲方/借款人/出资人/出质人(根据甲方成员数量相应填写):地址/住所:邮政编码: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若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若为非自然人):电话:传真: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丙方/基金管理人(全称):地址/住所:邮政编码: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若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若为非自然人):电话:传真:协议签订地点: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为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小企业发展,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各方协商一致,就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的相关合作事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释义1.1互助式种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甲方成员分别按乙方给予的授信额度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共同组建的风险缓释基金池。资金池内资金由甲方作为出资人和出质人,以本协议第2.2款约定的形式质押给乙方。1.2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是指乙方以基金为风险缓释手段之一,向甲方成员提供贷款融资的授信业务。1.3基金管理人指负责基金对账等日常管理职能,协助乙方进行贷后管理、风险预警、贷后清收等工作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即为本协议中的丙方。1.4基金项下借款人指基金项下由乙方提供授信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简称借款人,即为本协议中的甲方成员。1.5基金金额指甲方基金质押账户的合计存款金额。1.6基金余额指甲方基金质押账户的存款金额,在发生基金代偿等情形而扣划基金质押账户后的合计账户余额。1.7基金质押账户指甲方向乙方出质的定期存单所对应的账户,在《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专用)中具体约定。1.8基金存续期限指基金自设立至终止的期限,在本协议第2.1款具体约定。1.9甲方即为本协议中的全体出资人、出质人及借款人的总称。1.10甲方成员指甲方中的单个个体,即为本协议中的单个出资人、出质人及借款人。1.11甲方逾期成员指甲方逾期还款或乙方要求提前还款而未及时偿还的成员。1.12甲方未逾期成员指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成员。第二条基金要素2.1基金要素基金名称:;保证金缴纳比例:;基金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基金授信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基金存续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2质押方式甲方作为基金的出资人和出质人,按照附件所示,与乙方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专用)》,在乙方开立定期存单并质押给乙方,设立本协议第2.1款约定的基金。出资(质)人出资(质)金额(币种,大写,元)占比期限(月)出资(质)起止日期(根据甲方成员数量相应填写)第三条基金管理人3.3.1甲方授权丙方并经乙方同意,作为本协议第2.1款约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乙方合作开展互助式种子基金业务。3.3.2丙方的授权范围为: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磋商、向乙方推荐借款人、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基金质押账户管理、基金台账管理,以及协助乙方开展逾期借款追偿、基金代偿、基金风险认定以及基金风险排查、排除等事宜。3.3.3委托管理期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解散日止。3.3.4委托管理期间,丙方的一切行为均代表甲方,与甲方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承担丙方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第四条甲方成员准入4.1甲方成员应满足如下条件:4.1.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4.1.2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4.1.3符合乙方授信政策要求;4.1.4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向甲方成员公示,取得全体甲方成员、乙方及丙方的一致同意。4.1.5其他条件:。第五条基金转让5.1基金运作过程中,甲方成员原则上不应退出,但满足以下条件时,相应成员可转让基金保证金及名额,并退出基金:5.1.1基金未产生任何代偿,基金金额未损失;5.1.2拟退出成员在基金项下的借款全部清偿完毕;5.1.3拟受让名额的借款人符合乙方准入要求,经甲方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经过乙方审批认可。第六条基金代偿6.1甲方成员逾期还款或乙方要求提前还款而甲方成员未按时偿还时,乙方应及时将逾期事项通知甲方全体成员和丙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扣划基金进行代偿。基金代偿的扣划顺序为:(1)扣划该逾期成员基金质押账户内的基金保证金;(2)扣划其他甲方成员的基金质押账户内的基金保证金,扣划金额按其缴纳比例及代偿金额确定。6.2甲方成员发生基金代偿时,乙方立即暂停该成员在乙方的一切授信业务,其他甲方成员及丙方联合乙方共同向该成员追偿。第七条基金风险触发、认定及排除7.1基金风险触发。甲方逾期成员的借款发生基金代偿时,乙方停止基金项下新增贷款。甲方及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1个月内完成对甲方全体成员的风险认定及风险排查、排除工作。7.2基金风险认定。甲方成员是否存在风险,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认定:7.2.1乙方对甲方未逾期成员进行全面贷后检查,确定其存在风险;7.2.2甲方未逾期成员进行不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含)以上未逾期成员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成员。7.3基金风险排除。对于发生代偿的基金,乙方立即暂停新增贷款,在进行风险认定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风险排除工作:7.3.1对于经第7.2条认定存在风险的甲方成员,乙方有权要求其增加保证金、补充担保或贷款提前到期等,确保贷款安全。7.3.2没有被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甲方成员,可以选择按照乙方授信批复的保证金比例补足保证金,或者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相关约定,选择提前还款,退出基金项目。7.4完成基金风险排除工作后,基金项下方可再行发放贷款。7.5基金风险无法及时有效排除时,基金终止。第八条基金终止和解散8.1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基金终止:8.1.1基金存续期限届满;8.1.2基金发生导致乙方认为需要终止的情形。8.2当基金终止,但基金项下有尚未清偿贷款时,基金不得解散;基金终止且基金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乙方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基金质押账户内的全部余额退还甲方,基金解散;但甲方成员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代偿义务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在基金解散时,乙方不予退还该成员基金质押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9.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等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要求,提供相应金额和期限的借款。9.2甲方授权丙方代表甲方行使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能,并承担丙方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9.3甲方应确保其出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禁止使用任何途径获得的贷款资金作为出资,不可单方面撤回出资资金。9.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出质物的凭证原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质押登记等手续。9.5甲方向乙方质押的存单仅限与乙方进行基金合作使用,不得挪作他用。9.6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信贷资金仅能用于其经营实体的流动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不得投资于任何性质的理财产品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严禁流入民间借贷、高利贷等活动中。9.7甲方不得同时在乙方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互助式种子基金(互助基金)、合作式种子基金、联保或者其他类似业务。9.8乙方要求暂停基金项下的授信业务时,甲方无异议并配合乙方做好相关风险认定及排除工作。9.9乙方要求终止或解散基金时,甲方无异议,并全力配合乙方做好借款清偿及资金清算等相关工作。9.10甲方成员参与互助式种子基金,应在全体甲方成员中进行公示,取得全体甲方成员、基金管理人和乙方的一致同意。9.11甲方成员均对其他拟参与基金的成员拥有一票否决权。如表示明确反对,但不行使否决权的,可在基金成立前自行选择退出;基金成立后选择退出的,应满足本协议第七条相关约定。9.12甲方成员应按照其在乙方授信金额及保证金缴纳比例,开立相应金额的定期存单质押给乙方,为全体甲方成员在乙方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9.13甲方成员逾期还款或乙方要求提前还款而甲方成员未按时偿还时,甲方无条件允许并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第6.1款约定,直接扣划基金金额用于还款;本协议中各方协商一致继续基金项下合作的,甲方成员应按其在乙方授信金额的相应比例缴纳保证金,开立定期存单出质给乙方或者视乙方要求追加其他担保措施。9.14甲方成员发生逾期导致基金代偿时,其他甲方成员及丙方联合乙方共同向该成员追偿。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0.1乙方应按照协议及借款合同等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应金额、期限的贷款融资服务。10.2乙方应与丙方做好基金对账等日常管理工作。10.3甲方成员逾期还款或乙方要求提前还款而甲方成员未按时偿还时,乙方应及时将逾期事项通知甲方全体成员及丙方,并有权按本协议第6.1款约定,扣划基金进行代偿。10.4基金代偿后,本协议中各方协商一致继续基金项下合作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成员按其在乙方授信金额的相应比例缴纳保证金,开立定期存单出质给乙方或者追加其他担保措施。10.5甲方成员发生逾期导致基金代偿时,乙方有权立即暂停与该成员的一切授信业务,并有权要求其他甲方成员及丙方协助乙方向该成员进行追偿。10.6乙方有权根据基金代偿情况及甲方成员的还款情况等情形,自主决定是否重启基金,是否调整基金及甲方成员的授信要素。10.7基金终止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丙方协助清偿借款。10.8基金解散时,乙方将甲方成员基金质押账户内的全部余额退还相应成员;甲方成员未按约定履行代偿义务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该成员在乙方开立的基金质押账户内余额。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1.1丙方有权代表甲方行使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磋商、向乙方推荐借款人、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基金质押账户管理、基金台账管理,以及协助乙方开展逾期借款追偿、基金代偿、基金风险认定以及基金风险排查、排除等事宜。11.2丙方有权向乙方推荐借款人,但不得要求乙方必须选择其指定的借款人。11.3丙方不能同时作为乙方或其他金融机构其他种子基金业务或类似业务的管理人。11.4丙方应积极协调甲方及时办理质押登记等手续。11.5丙方不得将甲方向乙方质押的存单挪作他用。11.6丙方应对甲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监控,及时采取各种方式了解甲方的详细经营情况、资金具体流向以及资产负债情况,并将异常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协助乙方确保信贷资金安全。11.7甲方还款日前十个工作日,丙方应通知甲方按期还款。11.8甲方成员逾期还款或乙方要求提前还款而甲方未按时偿还时,丙方无条件允许并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第6.1款约定,直接扣划基金用于还款。11.9基金代偿后,本协议中各方协商一致继续基金项下合作的,丙方应积极协调甲方相应成员按照乙方授信批复的保证金比例补足保证金。11.10丙方应配合乙方共同向逾期还款的甲方成员追偿。11.11乙方要求暂停基金项下授信业务时,丙方无异议、并积极协调甲方,共同配合乙方做好相关风险认定及排除工作。11.12乙方要求终止或解散基金时,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清偿借款,并协助做好甲方基金质押账户内金额的退还工作。第十二条协议变更12.1本协议项下各方协商一致,对基金金额、基金存续期限等要素进行变更时,应重新签署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12.2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代偿导致基金质押账户等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中要素变更时,甲乙双方还应重新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以本条约定为准。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14.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各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14.2凡因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4.3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所涉及争议条款外,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第十五条通知条款凡一方就本协议以函件形式给予其他各方的任何通知
本文标题:互助种子基金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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