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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主讲:章晓霞提示公共行政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救济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范畴关键词: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权行政法行政法的渊源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所谓行政,语源出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原义是“执行事务”。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行政分为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1、一般行政不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一般行政与国家没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公共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公共行政的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实现社会公平、实施管制、宏观调控。区分一般行政与公共行政案例/一般行政还是公共行政?.docM•公共行政的基本含义一般是在两个层面上使用:•在静态层面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动态层面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二、行政权(一)认识行政权行政权一词在英文中通常被表述为:“ExecutivePowers”、“AdministrativePowers”。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行政权是派生于宪法权力的一种权力,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综合运用各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权力。给行政权下个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社会组织运用多种形式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链接: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国家权力与行政权.ppt(二)行政权的法律特征行政权的法律特征法律性执行性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行政优益性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1.行政权具有法律性。它为宪法权力所设定,且不得违反宪法权力的设定目的和精神。2.行政权具有执行性。行政权从根本上来说,是执行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因此,行政权的运行必须对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3、行政优益性•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而赋予其享受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第一,行政受益权是一种物质上优益条件,行政相对人均不享有这些优益条件。•第二,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其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①先行处置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相对人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必须依法遵循以下四个步骤:传唤、讯问、取证、裁决。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程序的制约,现行处置,如先行扣留等。•②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由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这将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他交通车量避让或取得其他优先条件。•••③推定有效权。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并不是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效力,其中有许多还需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后,才能产生终局效力。为了保障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法律规范特许可以推定行政决定有效,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决定的执行。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纳税,某纳税人不服,但也只能先交上税再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强制性。行政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有关机关有协助的职责。5、不可处分性。行政主体有权实施行政权,但无权对它作任意处分。不可处分性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一定的行政职权必须有相应的行政主体行使,未经法律许可行政主体不得随意转让行政职权,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律程序;法律上对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规定就反映了这种要求;第二、行政职权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权的行使过程意味着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放弃权力就意味着放弃职责。因此,公务员在有关机关接受他的辞职请求以前,不得停止履行职责,否则,应视作失职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课后思考:•我国人大对行政权的监督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三、行政法(一)内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最具社会影响力的部门法。行政法的本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二)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的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内容上的特征和形式上的特征。1、内容上的特征(1)内容的广泛性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而国家行政管理既涉及国家管理,覆盖社会管理,即调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有规范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国家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相对其它法律,行政法内容最易变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广阔,内容复杂而具体,社会关系又发展较快,行政法内容也就必须随时修正。(3)对象的确定性。虽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复杂、易变,但它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是确定的,即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这种调整对象的确定性,决定了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2、形式上的特征---具有多样性。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及多变性的特点,不可能制定一部包罗全部行政活动规则的统一法典,因而,行政法只能是分散的、大量的行政法规范的总和。及时制定一部行政法典,它也只能集中各个行政管理领域普遍适用的一般性行政法律规范,专门领域的特殊性行政法律规范只宜通过各种专门的法规来表现。••行政法的这种特征有两大弊端•其一、容易使人们产生误解,认为我国没有行政法,因为人们判断法律部门是否存在的标准往往是以法典为标准。其二、容易造成混乱,在立法上带来名称、用于、内容的不一致或矛盾;在司法和执行上带来依据不同意和行为前后不统一;在理论上带来体系庞杂和不完整。因此,行政法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其复杂程度远超过其他法律部门,要掌握行政法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又称为行政法的法源,就是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宪法和条约•(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根本法源。•(二)条约•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需要在国内实施的,也是我国法律的渊源;涉及行政关系的,也是行政法的渊源。•二、制定法•(一)法律•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之一。•(四)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之一。•三、法律解释•(一)宪法解释•根据《宪法》的规定,宪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条文含义的解释。•(二)立法性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国务院对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就法律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进一步明确界定,或者为了适应需要所作的补充规定。立法性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应用性解释•法定机构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四、其他渊源•(一)民法规范•民法规范及其法律解释是行政法的补充渊源。•(二)法律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及其他具体的法律原则也应当作为行政法的渊源来对待。•(三)行政惯例•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行政规范,除属于法律解释和具有法律规范的授权外,所创立的基本上是一种行政惯例,或者说它们是法律原则的体现。•。•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特定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行政权利行政义务行政利益行政负担••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讨论】•案例\孙大涛等101户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蒲城村农民与平顶山市卫东区环保局案.doc•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第三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第三人,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知识延伸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主体资格要件•行政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资格要件:•(一)合法的社会组织•(二)拥有一定行政权•(三)以自己名义活动•(四)独立承担法律后果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主体分类•根据行政职权的获得方式,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依宪法和组织法自然取得,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称职权行政主体。•----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授予的行政主体,是授权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职权行政主体包括----•(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的机关。•(二)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承担该区域内各项行政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授权行政主体•的授权形式、授权的内容•(一)授权的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授权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规章也可以进行授权。授权的形式应限于法律和法规。•(二)授权的内容•1.授权的内容,授权法上必须规定明确。•2.行政权的授予应当遵循一定的条件。•3.行政权的授予对象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被授权的行政主体的类型•1.行政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设组织、派出组织。•(1)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3)行政机关中依法定授权而设立的行政机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性企业•3、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给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如代税务机关收税,代民政机关发放救灾款、救济物资,代统计机关办理有关统计事项等。5、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般说来,相对人的权利有:•1.自由权2.平等权3.知情权•4.参与权5.请求权•相对人的义务总的说来有遵守行政法规范、服从和协助行政管理、执行行政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人•多数情况下,第三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相对人的地位相当,其权利义务和法律的适用也与相对人相同。•但特殊情况下,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是行政机关,并且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人资格的认定•认定标准: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的利害关系:•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判例采纳“行政第三人公权说”,即即使在特别法上未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只要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受
本文标题:41行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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