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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陈文涛(江苏省苏州市总工会,苏州215004)摘要:工会是社会团体,没有行政权力和司法手段,必须依靠法律维护职工和工会的权益。要参与劳动立法,坚持用宏观维护指导具体维护。要监督劳动法律法规实施,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相关问题。要参与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积极为职工和工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职工应当提高主张、行使、维护权利的能力,工会应当提高代表、维护、服务职工的能力。关键词:工会工作法律监督劳动权益苏州市总工会围绕党政满意职工满意总体目标,坚持依法维权依法治会,努力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颁布实施后,苏州市总工会于2012年7月20日成立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温祥华主席担任主任,并与市中院、人社局、安监局、苏大法学院建立联系。近三年来,苏州市总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充实劳动法律监督力量,构建劳动法律监督网络,2落实劳动法律监督制度,通过全市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联合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排查化解行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致力于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受到广泛支持和职工群众拥护,先后被评为:“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全省‘六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全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苏州市总工会组织开展的“推进职工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活动,被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为“关爱民生法治行”优秀项目,经过实践形成“构建劳动法律监督和职工法律援助网络,努力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和初始状态”的工作经验。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义(一)法律监督是对法律活动合法性的监察与督促。社会发展史表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所有失去监督的权力终将导致灾难。为此,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列宁则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新中国成立前,民主人士黄炎培和中共领导人毛泽东曾于1945年7月4日在延安的一个窑洞里,进行“兴亡周期率”和“民主新路”对话。黄炎培问: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3取辱的也有。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个周期律。毛泽东答: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新中国成立后,不断发展民主与法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理念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运用权力制衡权力的观念慢慢淡化,通过社会监督促进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氛围日益浓厚。(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有制度的群众监督。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国家监督包括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执法机关监督,均有法律强制力。社会监督包括公民监督、法人监督、其它组织监督,均无法律强制力,但是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或者触发国家监督,从而促使监督客体纠正错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与公民和其它法人或组织进行的法律监督相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4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都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有评价监督对象行为合法性的功能,通过评价纠正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从而使其回到正确轨道上来的调节功能,运用外部强制力对某个行为或过程加以控制的抑制功能,收集、过滤、检验各种立法、执法、守法信息并将它们反馈给决策部门的反馈功能,通过法律监督来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制秩序的保障功能,以及为法律监督对象和社会指出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的教育功能。(三)党政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发挥社会监督作用。1989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指出:“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必然侵害群众的利益。因此,广大职工、青年、妇女需要通过各自的组织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具体利益,党和政府也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经常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经常听取它们对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它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5纪、以权谋私和严重官僚主义等行为的举报,并吸收它们参加经济案件和其他有关案件的调查工作”。2001年11月13日,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国务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中华全国总工会推动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根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党对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5年8月17日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第十条规定:“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向企业行政提出意见的同时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报告,要求其迅速查处”,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6议,督促行政方面执行”。2013年10月22日,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该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五)江苏立法统一规范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并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第十五条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⒈平等就业情况;⒉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⒋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⒎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⒏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⒐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⒑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⒒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7管理制度执行情况;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夯实基础,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一)推进机构建设。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建设,是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帮助基层工会正确理解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省总工会制定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苏州市总工会先后拟制《关于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书编号区间和监督员数据库项目名称的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机构须知》、《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核准登记须知》、《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通过印发资料和网络传播,指导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依法设立劳动法律监督机构。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已建29641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共有58213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监督网络,为及时发现和调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奠定组织基础。(二)抓好队伍建设。《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向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并组织培训。”按照条例规定和实8际工作需要,苏州市总工会注重培养劳动法律人才,支持工会法律工作人员参加法律本科自学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鼓励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市辖市、区工会向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基层三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及时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定期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培训,为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奠定专业基础,其中,吴江区总工会“送教上门与定点培训相结合,为企业培养劳动关系协调员”、苏州工业园区工会联合会“大力打造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等实践经验,分别在《江苏工人报》和全总办公厅《工作情况交流》刊登,苏州法治文化网、中工网、中国工会普法网先后进行了转载。(三)加强制度建设。为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苏州市总工会印发《关于建立苏州市工会系统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制定“重大情况直报、定期排查月报、工作分析年报”等基本工作制度,指导全市工会扎实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针对有的工会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及时报告情况等问题,苏州市总工会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明确监督的重点内容和措施要求,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根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对在工会劳动9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苏州市总工会坚持每年在全市组织开展“优秀工会法律工作者”、“优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维护劳动权益优秀律师”、“维护劳动权益优秀案例”推荐表彰活动,为全市各级工会提供经验交流平台,努力形成互相学习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三、全程监督,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责(一)进行法制宣传,增强事前监督的防范性。普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帮助职工提高主张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能力,促进工会提高代表职工、维护职工、服务职工的能力,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地方工会干部人少事多、区域工会干部身兼多职、基层工会干部脱产困难等实际,苏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先后编印《苏州工会法律工作资料汇编》,《工会法律工作业务手册》、《劳动者权益手册》和《法律援助联系卡》,为地方、区域、基层工会干部组织开展普法活动提供简明实用教材。除了印发资料,苏州市总工会还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网络、邮路等媒体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设立“苏州工会法律工作专栏”、“苏州工会普法微博”、“苏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信箱”,“苏州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信箱”、“苏州市总工会主席信箱”,不断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职工法律援助在全社会的知10晓度。根据季节时令特点,逐年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工资支付法制宣传”“3·8女职工特别保护法制宣传”“5.1劳动法制宣传”“12.4法制宣传”等主题宣传活动。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邮路普法、地铁普
本文标题: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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