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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CSR中S的变迁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三个阶段作者:赵阳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和演变一)、企业赤裸裸的经济动物本性在重商主义(mercantilism)和之后的工业化时代,受亚当·斯密(AdamSmith)的自由经济和贸易思想的影响,利润最大化成为了经济主体行为的最高乃至唯一指导原则。在很长的一段时期,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诸如李嘉图、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使人们和政府普遍相信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自然而然地达到全社会的普遍利益,所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尤其是在当时社会契约精神的影响下,企业尤其是股份制公司本身就是契约的产物,按照法律来讲就应该为企业的所有人即股东(Stockholder)来服务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主流的社会观念上被广泛认为是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企业偶尔展示出来慈善的脉脉温情也不过是当时逐利时代强音下不和谐的音符。例如:代表性的重量级人物如1970年诺贝尔奖得奖人、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称:“极少趋势,比公司主管人员除了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应承担社会责任,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本身的基础”,还进一步指出:“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二)、企业的社会考量国家守夜人角色的不作为和对自由市场的盲目迷信导致了在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由于外部性(externality)和外部不经济性(externaldiseconomies)的作用,对人类社会的各个层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日益严重起来,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劳资关系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的出现。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不健全以及政府职能的不完善,没有受到约束的企业变得越来越强大,拥有越来越多的资源却仍然唯利是图;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尤其是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NGO)的呼声使得政府开始修改公司法,在立法和执法上加强了对公司的限制。然而这时的公司在战略,管理和运营的各个方面还远没有真正打上“责任”的烙印。所谓社会层面的考量也只是为了满足政府自上而下的市场监管(top-downregulations)的权宜之计。而由于时代的限制,在当时还没有产生具有影响的、来自于公民社会的自下而上的运动(bottom-upinitiatives)来配合政府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诸如九十年代在欧美由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NGO倡议和发起的“批判性的消费者运动”。例如在欧洲出现的超国家主权协调机制,敦促各国政府出台政策引导大公司的行为:“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由政府签署并承诺执行的多边、综合性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些准则虽然对任何国家或公司没有约束力,但要求更加保护利害相关人士和股东的权利,提高透明度,并加强问责制1三)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Social)”含义企业社会责任的英文是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在本文也将使用CSR这一约定俗成的术语来表示“企业社会责任”。CSR是个舶来品,概念起源于美国,最早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Sheldon)于1924年提出:“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道德义务。霍华德·R·鲍恩(Howard·R·Bowensss)(1953年)认为:“商业人士负有对社会的义务在于执行的政策、制定的决策,采取的行动要和整个社会的目标和价值相一致”。“是与社会主流规范、1欧盟在2000年该准则重新修订,更加强调了签署国政府在促进和执行准则方面的责任。2价值、期望相一致时的企业行为层次”,塞提(Sethi)(1975年)。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PeterDrucker)(1985年)阐述了这样的观点: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但利润不是企业的目的,而只是一个限制因素,满足社会需要才是企业永恒的目的,利润只不过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回报。哈罗德·孔茨(1993年)则言简意赅的讲:“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但是他没有进一步论述和明确公司怎样考虑和对“社会的影响”做出回应,例如社会的哪些层面和议题(dimensionsandissues)怎样识别、按优先顺序排列和怎样处理,处理后如何沟通和纰漏相关信息等等。经济学家的说辞毕竟都是建立在理论上的,不足以对企业的行为的改变产生直接的作用。但是努力还是受到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的认同,然而它们对CSR的理解不尽相同:例如国际雇主组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一种企业自愿的举措,企业应有权决定是否在超越法律强制要求范围以外做出其他社会贡献”;欧盟在1996年建立了欧洲社会责任协会,其CSR定义历经至少四个版本,2001年的定义是“在自愿基础上公司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注关系结合到公司经营中以及与利益相关方的相互作用中”;世界银行定义同样是基于利益相关方:“企业和关键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时间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方的生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美国商业社会责任协会(BSR)的定义则是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公司角色的制定要尊崇伦理价值,符合法律要求,并且尊重人、社区和环境。”;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CBCSD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推荐标准和实践范例》中在介绍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时提到“企业不仅应该对股东负责,还应该向其他对企业做出贡献或者受到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负责,在层次上,这些责任包括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和其他方面酌情而定的要求”。在这个时期由于学术界和国际机构的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概念、定义和含义越来越清晰,显示出现代CSR的特征:首先是引入一个重要概念-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2,提出公司不但要对股东(Stockholder)负责,还要对更广泛意义上的关键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给与考虑和回应。还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不仅要符合法律的强制要求即“合规”(compliancewithlegalbinding),还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超越法律规定的符合普世的伦理价值(beyondlegalcomplianceandconsistwithethicalnorms,onavoluntarybasis)。这些都对现代CSR的发展产生重要推动尤其是利益相关方概念的引入,以及公司对利益相关方的识别、分析、沟通、合作以及诉求的回应、信息的披露等都对CSR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影响企业行为的转变中国对外经贸大学的刘宝成博士在伦理研究领域走在前列,他创立了“国际经济伦理研究中心”开展了一系列相关领域的研究和交流活动,为中国CSR的发展提供一个独特和重要的视角:尊崇伦理价值:刘宝成的话引用。早期的,后面还有晚期的现在CSR的很多特点都是在“公司的社会考量”时代中所不具备的,社会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笔者认为,弗里德曼在70年代还没有预见到开始于九十年代中期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浪潮和跨国公司由于全球采购和外包的生产模式(outsourcingandoff-shoring)会受到本国(主要是欧美国家)NGO组织和“负责任的”消费者团体的审视和抨击,尤其是在供应2管理学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是组织外部环境中受组织决策和行动影响的任何相关者。可能是客户内部的(如雇员),也可能是客户外部的(如供应商或压力群体)。大多数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可分类如下:所有者和股东,银行和其它债权人,供应商,购买者和顾客,广告商,管理人员,雇员,工会,竞争对手,地方及国家政府。管制者,媒体,公众利益群体,政党和宗教群体以及军队。链管理方面,即跨国公司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劳动力可能存在的压榨和剥削,这就是轰轰烈烈的“反血汗工厂运动(Anti-SweatShopCampaign)”。案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因利用“血汗工厂”制度生产产品的美国Levi-Strauss服装制造商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为挽救其公众形象,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份公司生产守则。在劳工和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NGO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许多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守则(CodeofConduct),后演变为“企业生产守则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起源是消费者通过运动向企业传导和施加压力,改善全球供应链中的生产,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这个案例是否要有出处?反血汗工厂运动是批判性消费者运动的产物,是NGO公民社会组织的一次巨大胜利3,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国际企业为了避免血汗工厂的骂名而纷纷效仿建立生产守则,包括家乐福,沃尔玛,耐克,阿迪达斯等国际买家。生产守则从本质上看,其实是企业向社会展示出一个履行社会责任的流程,即企业把所关注的社会和环境层面的一些因素整合并建立一套“守则”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用它来规范供应商的生产行为。守则中的条款主要针对劳工权利,人权和工作条件,健康,安全和职业病保护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广泛包括不歧视、不使用童工,不使用强迫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制度等。例如沃尔玛在中国有超过一万家的供应商,这个守则会帮助沃尔玛形成一个验厂的程序,符合守则的供应商会留在采购名单上,不符合的则要整改,在规定时间内还是不能满足守则要求的则会被淘汰,这样一个动态的名单会保证沃尔玛的采购是带有商业伦理道德的,是负责任的。可以这样说,生产守则是跨国公司所开发并实施的用来规范供应商的“自愿性准则”,虽然是“非强制性的”,但是如果供应商不能或不愿意遵守则对自己而言就失去了销售的机会。从这里可以看出,时间和历史的发展见证了从“企业的社会责任”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漫长过程,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最终作为一个广泛被学界、工商界、公民社会和企业所认同的术语(Terminology)固定下来了,中文的翻译则形成固定称谓-“企业社会责任”。然而CSR的概念(Concept)界定在这时还没有形成共识,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CSR的含义(implication)更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发展阶段不同,造成理解莫衷一是,实行千差万别,例如在很长时期内,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CSR等同为慈善捐赠,赈灾救济甚至是政府摊派。国家政府高官的理解差异尚且如此之大,何况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呢?现代CSR发展到3社会学的社会三角架构理论认为: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NGO构成一个稳定的社会,NGO是“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其作用就是使政府和企业各自遵守运行之道,为自己行为负责(holdgovernmentsandenterprisesaccountable).以后的理论更认为独立的媒体是“第四部门theFourthSector”.案例:一方是全球经济发展未来倚重的核心,一方是全球竞争力最强的国家,在企业社会责任(CSR)的话题下,来自中国和瑞典的高官和企业人士会说些什么?中国—瑞典企业社会高层责任论坛昨日在钓鱼台国宾馆举行,与会阵容之强大以往并不多见。瑞典高官有首相……中方官员则包括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相对于瑞典企业在投资目的国履行社会责任更注重人权保护和员工利益,中国企业则在更高层面上希望通过企业行为推动投资目的国国家福利的提升。来源:瑞典贸易大臣:CSR不应成为一种非贸易壁垒汪时锋这个阶段具有一个共性:即跨国公司通过全球供应链传导的,主要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基础上的,主要针对人权,员工权益,反童工和强迫劳动等和劳工实践有关的议题。这些因素为这个时代的CSR中)打上了“社会的(Social)烙印,这个烙印的标志就是跨国公司纷纷出台的“企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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