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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企业涉税问题分析及纳税筹划北京中融发税务师事务所2010年4月桂林高校企业涉税问题分析及纳税筹划一、当前税收形式二、税务风险分析三、高校企业涉及的税收问题四、税务风险的防范五、纳税筹划一、当前税收形式(一)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分类(二)当前的税收形式(一)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分类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0多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七类: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一)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分类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5、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6、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等。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7、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二)当前的税收形式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文强化征管,并自6月份起,下达全国税收稽查收入指标1000亿,比去年全国实际稽查收入513亿增长了一倍,由此引爆席卷全国的“税收稽查风暴”。展望2010年,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安全性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从宏观政策层面来看,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虽然已经走过了最困难的时期,我国和世界经济也出现了向好的变化,但经济的企稳复苏目前主要还是依靠政策拉动,支持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还不强。二、税务风险分析(一)纳税风险的几种类型(二)企业纳税风险的成因(一)纳税风险的几种类型企业从开业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起,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同时也就意味着涉税风险的产生,企业经营者为了能使企业健康发展,持续经营,就必须使涉税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程度。那么涉税风险是如何产生的,企业所面临的涉税风险有哪些类型?(一)纳税风险的几种类型1、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设计上所导致的涉税风险包括:(1)投资架构、股东成分。(2)营业范围。(3)销售、采购的业务流程(或经营方式)。2、未善用税收优惠所导致的涉税风险3、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方式上所导致的涉税风险包括:(1)收入的确认。(2)成本费用的确认。(一)纳税风险的几种类型4、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5、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包括:(1)增值税发票使用保管方面的风险。(2)增值税虚开、代开方面的风险。(3)取得虚开、代开发票及假发票的风险。(4)其他发票使用的风险。6、在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税务处理上的涉税风险7、企业所处税务环境导致的涉税风险(二)企业纳税风险的成因1、纳税人来源于税收立法层面的税务风险2、纳税人来源于税收行政方面的税务风险3、来源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1、纳税人来源于税收立法层面的税务风险(1)由于中国是以公法为主体的国家,由此决定了整个税法体系首先建立在保障国家行政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所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国家行政权力的保护远远大于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2)由于中国是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国家,而成文法的特点之一是对法律责任的判定基于执法者对法律法规表述的理解。(3)现有税务法规不完善,也是造成纳税人税务风险的原因之一。2、纳税人来源于税收行政方面的税务风险(1)税收机关与纳税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是增加纳税人承担巨大的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当一部分具有适用性、比照性的政策处于非公开的状况,其结果除了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之外,要求纳税人遵从并不可能知道的法律及政策规定,显然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税务机关对于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一般仅限于有效范围的解释,而非采用广而告之的方式,使广大纳税人广为接受。(2)由于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对税务行政机关使用税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的约束,这就有可能造成税务机关及税务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从而构成对纳税人权益的侵害,使纳税人承担巨大的税务风险。2、纳税人来源于税收行政方面的税务风险(3)税收机关和税务官员的执法观念也是增加纳税人承担巨大的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原则上说,虽然税收征纳关系决定了征纳双方关系的不平等,但是并不意味着双方在适用具体法律法规时地位的不平等。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均依法享有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身份、资格,平等地建立起法律关系,通过各自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分别负担起各自主体的职责:征税人可依法查处纳税人的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纳税人也有权依法提出申诉、上诉、控告、检举揭发等,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营私舞弊等不法、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来源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1)税务风险来源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最为突出地表现在依法纳税观念的弱化。①在执行具体法律法规时,纳税人没有完全树立与征税机关的平等地位,因此往往以税务官员个人的意见作为确定税务责任的界限。即使意见相左,也往往采取息事宁人、得过且过的方式放弃正确的权利主张。②纳税人往往造成一种错觉:和税务官员处理好私人关系远甚于双方面对面就政策而政策进行开诚布公的讨论。(2)纳税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主要反映在对于税法的全面认识与运用)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三、高校企业涉及的税收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明确了2009年教育部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继续深入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规范化建设的决定性胜利;二是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高校企业风险管控,抓住机遇、振奋精神,推动高校产业科学发展。三、高校企业涉及的税收问题高校产业做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受到广泛的关注,所以在风险控制管理中,税收风险是不容忽视的一项,根据高校产业特点,我们对高校产业涉及的税收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二)清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三)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一)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1、拟上市公司纳税情况的特别关注2、关于公司改制及发行前利润分配问题3、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问题4、减免税优惠的处理问题5、亏损弥补的处理问题1、拟上市公司纳税情况的特别关注公司应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拟上市的公司应提供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1)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税前利润与原企业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存在对应关系,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税收入与原企业报表的相应收入也应存在对应关系;1、拟上市公司纳税情况的特别关注(2)公司应出具主要税种的期初未交数、已交税额、期末未交数、有关税收优惠的详细说明,提供公司(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3)公司应提供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对于公司发行上市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对于公司发行上市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批准文件。2、关于公司改制及发行前利润分配问题(1)公司改制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问题公司改制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原股东享有,可以用来转增股本,若原股东享有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必须是经审计确定的已实现利润数。同时,未分配利润用来转增股本,原股东面临着补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2)关于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问题公司发行前的滚存利润,须在发行前做出分配决议,并在发行申请材料中充分披露分配方案。公司不应对未经审计的利润作出分配决议。3、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4、减免税优惠的处理问题(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5、亏损弥补的处理问题(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二)清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1、前言2、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主体3、企业清算业务的两个层面4、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算的条件5、企业清算期的确定6、企业清算程序7、清算所得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1、前言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清算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直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前言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企业所得税清算中涉及的事项做出了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等具体问题规定的还不是很明确。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对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对具体操作事项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意见。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2、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主体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一是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被合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企业清算业务的两个层面我们以目前主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来看,一般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成立的,这里的股东包括个人股东(个人投资者)和企业股东(企业投资者)。因此,当一个公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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