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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关于外籍人士在上海工作医疗及养老保险的有关通知-2009.10.10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的规定,现就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统称为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下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二、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继续缴费,不再具有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在参保期间患病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和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其实际年龄,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期间,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四、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未满60周岁、女年未满55周岁,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境的,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可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医疗账户注销手续,由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按规定对个人医疗账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六、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因死亡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可以继承。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十月十日
本文标题:关于外籍人士在上海工作医疗及养老保险的有关通知-20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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