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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9页韶關德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品質管理指引-與食品接觸材料和製品要求-1.定義食品接触材料(歐盟),又称食品包装材料(中國),间接食品添加剂(美國),常见英文缩写为FCMs(FoodContactMaterials食品接触材料)。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膠、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製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塗料。2)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歐盟:食品接觸材料和製品預期與食品接觸的;或已經接觸到食品且預定供作此用的;或可合理地預料會與食品接觸,或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會將其成分轉移至食品中的材料和製品,包括活性和智慧材料。美國FDA定義:間接食品添加劑指在食品生產、加工、運輸過程中接觸的物質,以及盛放食品的容器,而這些物質本身並不用來在食品中產生任何效應。食品接觸材料出現於食品中,可能是由於這些物質向食品的遷移,或由於意外萃取而出現於食品中。2.主要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分類按國際通行的分類方法,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及器具按材質分為:陶(搪)瓷製品、玻璃製品、塑膠製品、金屬製品、紙製品及木製品等。其包含的產品類別有:食品包裝材料、食品容器及器皿、餐廚具、家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生產加工機械等3.歐盟要求:1)框架法規ECNO.1935/2004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製品法規,全稱:Regulation(EC)No1935/2004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of27October2004-onmaterialsandarticlesintendedtocomeintocontactwithfood),于2006年10月27日強制執行,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製品必須符合1935/2004/EC相關標準的規定.ECNO.1935/2004規定導入強制標識,與食品有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材料和製品應遵循如下說明:-或注明“可與食品接觸”字樣-或按照器具的使用說明進行,如:咖啡機,電水壺等-或按1935/2004/EC規定的符號說明(見下圖符號)ECNO.1935/2004/EC法規目的:-與食品接觸材料和製品符合良好的製造規範(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GMP)-當產品接觸食品時,不可釋出對人體健康構成危險的成分;-當產品接觸食品時,不可導致食品的成分產生不能接受的改變;第2页共9页-當產品接觸食品時,不可降低食品的感官特性(如使食品的味道,氣味,顏色等改變).-材料和物品的標籤,廣告及說明不應誤導消費者。EUNO.1935/2004法規適用範圍與針對的產品範圍:1)餐具:金屬餐具、塑膠餐具、木制餐具、一次性餐具等等。2)廚具:砧板、調味罐、不銹鋼鍋、不粘鍋、鐵鍋、搪瓷鍋等等。3)炊具:蒸籠、鏟、勺等等4)保溫容器:不銹鋼保溫杯、保溫壺,保溫瓶等等。5)廚用小家電:攪拌機、打蛋機、咖啡機等等ECNO.1935/2004框架法規與特定指令(措施)ECNO.1935/2004是基本框架法規,歐盟各成員國不須任何轉換,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規。該法規規定了17種材料和製品需要制定特定指令(目前為止只制定了3種材料和製品的特定指令:陶瓷,再生纖維素薄膜和塑料):種類材料和製品特定指令主要要求項目/標準限量要求1活性和智能材料和製品2黏合劑3陶瓷器84/500/EEC2005/31/ECPb.鉛1)不可填充或可填充的製品,從規則的最低點到上端水平面的深度不超過25mm.2)所有其他可填充的製品.3)烹飪器皿,容積大於3升的包裝和儲存容器.≦0.8mg/dm2≦4mg/l≦1.5mg/lCd.鎘1)不可填充或可填充的製品,從規則的最低點到上端水平面的深度不超過25mm.2)所有其他可填充的製品.3)烹飪器皿,容積大於3升的包裝和儲存容器.≦0.07mg/dm2≦0.3mg/l≦0.1mg/l4軟木5橡膠93/11/EECAP(2004)51)N-nitrosamines(N-亞硝胺)2)N-nitrosatablesubstance(N-亞硝胺類化合物)3)總遷移量(TM)4)初級芳香胺(PAAs)<0.01mg/kg<0.01mg/kg≦10mg/dm2≦0.01mg/kg6玻璃7離子交換樹脂AP(2004)38金屬和合金LFGB(德國)-重金屬溶出1)Pb.(鉛)2)Cd.(鎘)≦0.01mg/l≦0.005mg/l第3页共9页其他見下表歐盟與食物接觸金屬製品重金屬限量一覽表3)Cr(VI)(六價鉻)4)Ni(鎳)≦0.05mg/l≦0.02mg/l9紙和紙板AP(2002)11)Cd.(鎘)2)Pb.(鉛)3)Hg.(汞)4)Pentachlorophenol(五氯苯酚)≦0.002mg/dm2≦0.003mg/dm2≦0.002mg/dm2≦0.15mg/kg10塑料EUNO.10/2011EUNO.321/2011EUNO.284/20111)總遷移量通用要求嬰幼兒產品2)特定遷移量a.雙酚A(BPA)b.鄰苯二甲酸鹽:DBPBBPDEHP已二烯酞酸酯非SML物質或其它限制物質3)重金屬特定遷移量Ba.(鋇)Co.(鈷)Cu.(銅)Fe.(鐵)Li.(鋰)Mn.(錳)Zn.(鋅)4)初級芳香胺(PAA)總和特定遷移量≦10mg/dm2≦60mg/kg≦0.6mg/kg≦0.3mg/kg≦30mg/kg≦1.5mg/kgND≦60mg/kg1mg/kg0.05mg/kg5mg/kg48mg/kg0.6mg/kg0.6mg/kg25mg/kg檢出上限為0.01mg/kg11打印墨水12再生纖維素93/10/EEC93/11/EC2004/14/EC2007/42/EC沒有塗層的A.再生纖維素B.添加劑有塗層的A.再生纖維素B.添加劑C.塗層不小於72%(W/W)總量不大於27%(W/W),具體添加劑見附表一: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化学物质安全限量表不小於72%(W/W)總量不大於27%第4页共9页(W/W)具體見附表一: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化学物质安全限量表13硅樹脂AP(2004)5總遷移量≦10mg/dm214紡織品15清漆和塗層AP(2005)1總遷移量:食品接觸表面總遷移量:大於500ml且小於10L,以及瓶蓋瓶塞墊圈≦10mg/dm2≦60mg/kg16臘17木頭註:用mg/dm2反映的限量表示了介面的惰性;用mg/kg或mg/l表示的限量反映了食品污染的界線。單位的選擇反映了對測試條件的評估和對食品污染危險的評價對歐盟層次沒有特定指令的要求,若部分國家有本國的相關法規,按照相關國家的法規執行,如德國LFGB,法國FrenchDGCCRF2004-64等。歐盟與食物接觸金屬製品重金屬限量一覽表國家製品法律法規標準名稱限量要求德國不銹鋼LFGBsection30&31Pb.≦0.01mg/dm2Cr.≦0.4mg/dm2Ni.≦0.1mg/dm2Cd.≦0.005mg/dm2法國金屬鍍層DGCCRF2004-64通告Pb.≦4mg/lCr.≦5mg/lNi.≦0.5mg/lCd.≦0.3mg/lZn.≦10mg/lSb.≦0.01mg/l意大利不銹鋼DM21/03/73指令Cr.≦0.1mg/lNi.≦0.1mg/l芬蘭一般製品兒童用品貿工部268/1992決議Pb.≦0.5mg/dm2Cr.≦2.0mg/dm2Ni.≦2.0mg/dm2Cd.≦0.1mg/dm2遷移量為一般製品的1/10斯洛文尼亞不銹鋼Cr.≦0.1mg/lNi.≦0.1mg/lMn.≦0.1mg/l其他歐盟相關指令:1)PAHs(多環芳香烃)2005/69/EC多環芳香烃(PAHs-PolycyclicAromaticHydrocarbon),是一種高致癌物質從2008年4月1日開始第5页共9页已納入GS認證的強制測試項目。主要測試材料:---彈性材料,如塑膠和橡膠---黑色或深色聚合物---塗層/清漆---經防腐劑(如:萘)處理的材料,如皮革,木材,纖維等不必測試的材料:---不可觸及或借助工具才可以觸及的材料---經過風險評估認為與PAHs測試無關的材料測試機構需要評估產品的哪些零件需要測試和哪些零件不用測試。16種多環芳香烃要求:化合物名称简称CASNo.化合物名称简称CASNo.NaphthaleneNap91-20-3ChryseneCHR218-01-9AcenaphthyleneAcPy208-96-8Benzo[a]anthraceneBaA56-55-3AcenaphtheneAcp83-32-9Benzo[b]fluorantheneBbF205-99-2FluoreneFlu86-73-7Benzo[k]fluorantheneBkF207-08-9PhenanthrenePA85-1-8Benzo[a]pyreneBaP50-32-8AnthraceneAnt120-12-7Dibenzo[a,h]anthranceneDBA53-70-3FluorantheneFL206-44-0Indeno[c,d]pyreneIND193-39-5PyrenePyr129-00-0Benzo[g,h,i]peryleneBghiP191-24-2参数一类二类三类与食物接触的材料或三岁以下孩童会放入口中的物品和玩具塑料,经常性和皮肤接触的部件,接触时间会超过30秒的部件,以及一类中未规范的玩具塑料,偶尔性接触的部件,即与皮肤接触时间少于30秒的部件,或与皮肤没有接触的部件Benzo(a)pyrene(BaP)不得检测到*(0.2mg/kg)1mg/kg20mg/kg16项PAHs总和#不得检测到*(0.2mg/kg)10mg/kg200mg/kg2)EUNO.284/20112011年7月1日開始,從中國和中國香港輸往歐盟的聚酰胺樹脂(尼龍)和三聚氰胺樹脂的每一批廚具,都必須提供一份聲明(附件)連同測試報告證明相應廚具符合EU初級芳香胺(PAA)和甲醛限制:物質廚具範圍特定遷移要求(mg/kg)生效日期PAA(初級芳香胺)聚酰胺(即尼龍)≦0.012011-07-01Formaldehyde(甲醛)三聚氰胺≦15.0附件:第6页共9页4.美國要求在美國,食品接觸材料屬於食品添加劑管理的範圍,主要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管理。由於包裝、貯存或其他加工處理過程而遷移到食品的物質屬於間接添加劑,美國聯邦法典第21卷《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有詳細的規定。聯邦法典(CFR)是美國聯邦政府的行政部門和機構在聯邦登記上發佈的永久性和完整的法規彙編。CFR的第21卷下收納的是美FDA的食品和藥物行政法規每,年都要對CFR中的每捲進行修訂,第21卷的修訂版一般在每年的4月1日發佈。美國聯邦法典(CFR)檢索網頁第7页共9页FDA規定的與食品接觸的材料測試方法通常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必須符合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FDA)的規定,並通過以下兩種方法的測試。(1)化學成分組成:包裝使用的材料必須在法規中有明確的確認,包裝商還必須遵照法規要求的方法條件處理這些材料。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材料而言。(2)遷移測試:包裝材料需要經過檢驗,通過複雜的遷移測試並被認定是安全可靠的材料。遷移測試是用於評測從包裝材料中流失出來的食品殘留物的含量水準。通常,這個方法是新型包裝材料的必選測試。美國食品接觸材料法規列表Title21--FoodandDrugs21卷--食品和藥品(Thisindexcontainsparts170to199)(本索引包含第170到199部分)Part170Foodadditives食品添加劑分類171Foodadd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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