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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世纪末,博洛尼亚大学开始教授罗马法,尤其是《法律大全》。这在一开始是一项单纯的学术活动,因为罗马法在西欧任何一个地方不再是法律。这标志着之后被认为三罗马法渊源的开端。之后其他西欧大学紧跟博洛尼亚的领导,几世纪后由于一些复杂的原因这里就不再赘述,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几乎任何一个地方都被接受。它成为欧洲大陆的“普通法”。罗马法事实上被接受限于我们所称的“私法”(所有权,侵权,合同等)。那是为什么民法学家把我们所说的私法简单的称为“民法”。(公民权,物权和债权)。尽管现在大部分民法国家都有一部民法典,但事实上法典化是近期的一种现象。第一部民法典仅仅可以追溯到1804年,而第一部日耳曼民法典可以追溯到1896年。法国和日耳曼法典是两个主要的民法类型。拿破仑把他的法典带到了他和他的军队所到达的任何一寸土地。法国民法典类型在拉丁语国家包括欧洲和美洲都有深远影响。在苏维埃政权(苏联)占领之前,它也深深影响了前欧洲国家。日耳曼法已被日本接纳。2,法律方法——比较你一定了解民法法律方法教程和你所学的会完全不一样。在你法律职业生涯的开端,你意识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文化形态中法律会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这点相当重要。在美国,你将学习的不是应然法而是实然法。下面是关于民法与普通法的一些区别。首先,在普通法国家,判例通常被认为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律方法教程是以判例教学为起点的。在罗马法国家,判例至少在理论上不会被简单的看作是一种法律的渊源。现实更可能是这样的:在普通法国家立法变得更加重要,在罗马法国家判例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罗马法学家和普通法学家对立法和判例的态度却截然不同。罗马法学家倾向于把民法典看作为一部包罗万象的文书。他们愿意对其进行大量的解释,使为了让其达到调节整个司法的目的。该部法典适用于这种解释是因为它的条款通常被制定的相当笼统抽象。相对而言,在普通法管辖区立法更倾向于被认为是判例法的一种例外。因而法院倾向于更严格的解释法律。结果,法院和立法者为了解决相当特殊的问题,就要倾向于用特殊条文来阐述法律规则。一般情况下,判例和立法不应该运用抽象条款或者阐述一般原则。民法学生将研习“法律学说”而不是案例。“法律学说”是法学教授对法律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的文章的汇集。在民法中,“法律学说”被认为是法源的一种并享有很高的赞誉。你应该记得的是:是高等学府,而不是法院,将民法再次引入了欧洲大陆。因而后不意外的是法学专家在给法律下定义的时候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普通法专家一般在他们自己管辖区内没有同等的地位,法官享有最高声望。每个国家的法学教育不尽相同,但可以很直接的说,美国法学教育很新颖并且在很多方面是独一无二的。案例法或问答法对于美国是很独特的。你一定很清楚的是,在民法国家“判和例”不被予以考虑。在那些国家(正如英国的案例中)法律就是学士学位。法学教育比在美国更悠久。教育方式具有权威性——教授讲法律知识传授给他或者她的那些做笔记并且不干扰课堂的学生。
本文标题:研究生英语教程《法律英语》译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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