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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第一节:第一部分1.风险的一般定义是指某一事件发生的结果的不确定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风险单位就是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损失范围。2.风险单位的特点:独立性和同分布。两辆车在公路上行使,互相不影响,体现独立性;随着投保数量的增多,期望值和真实值越接近,有利于公司的平稳经营。3.风险的衡量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损失频率的衡量主要考虑:风险单位数,损失的形态,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信损失、年度预期损失、考虑风险防护设施的损失程度的衡量、年度最大可信损失。4.风险管理不应和保险混淆,风险管理着重识别和衡量纯粹风险,但不排除投机风险的管理。风险管理中的保险主要是从企业或家庭的角度讲怎样购买保险。5.保险的含义:从法学讲是一种合同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一种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6.保险的要素:可保风险的存在;众多独立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7.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是存粹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风险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大量风险标的均有遭受风险损失的可能,但大多数的保险对象不可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具有现实的可测性。8.保险的基本类别:按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划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承保的风险划分:单一和综合保险;按承保的方式划分: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按保险的实施划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9.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10.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而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重要,重要的是发生损失进行理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利益必须存在。11.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防止了道德风险的产生;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12.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上的利益;由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13.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对财产享有物权;享有债权;负有的法律责任,承租等;1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15.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继承、转让、破产。16.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7.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仅限于询问告知的范围;理论基础是诚信说、担保说、危险估计说。18.告知的义务人:仅规定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为同一人,则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如实告知不得以书面告知为限。19.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义务活动中应该知道的情况;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20.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存在过失或者故意;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21.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故意违反:出现事故前,解除合同,出现事故后,不赔偿,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过失违反:关键是和保费提高的关系,出现事故以前,可以解除合同,出现事故前没有解除合同,可以赔偿,如果影响严重就不赔,可以退还保费。22.保险人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人身保险年龄两年。23.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24.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25.损失补偿原则: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26.损失补偿的方式: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27.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代位求偿构成要件:必须是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已经赔付;不以被保险人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物上代位的形式:全损和委付。28.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按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9.近因原则: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连续多原因、间断多原因。30.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以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之间的大小关系区分。31.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合法性原则。32.投保是一种要约,投保要约自到达保险人时生效;承诺是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盖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33.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一般保险合同制定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和限制未来的保险责任,具有免责性。34.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双方协商决定;会计账目最近的实际价值确定。35.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暂保单、其他协议。36.财产保险的合同,保险人可以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允许。37.投保人的义务: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38.通知保险事故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39.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的义务;保险人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保险人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40.索赔人:三种情况:没有受益人,保险人是保险金的请求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41.10日以内给付保险金,60日以内对材料齐全的答复;不赔也要答复。42.保险人的附随义务:通知义务和保密义务。43.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变更,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44.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45.法定解除: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应尽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满两年的。46.解除合同的后果:投保人解除的:储蓄性合同应该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费等;47.保险人解除合同,一般不允许。除45上述情况以外。48.无效合同的种类: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财产保险,狭义的只包括有形的财产,广义的包括无形的和有形的财产。财产保险的特征: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业务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国内铁路包裹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普通财产保险1)特征:陆上相对静止的,动态的不能投保;存放地点固定,不得随意挪动;保险广泛,基本险和附加险的组合,覆盖了绝大部分可保风险。2)团体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强调的是法人地位。3)不可保财产:土地一类;货币等;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在紧急状态的财产,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及其他家养动物。4)保险费率分为三大类: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5)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自然灾害;列明的意外事故;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关于保险金额和赔偿的计算是符合统一的规定的。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利润损失险利润损失险:营业中断险,它赔偿企业遭受灾害事故并导致正常生产或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包括一些水电费用等。以附加险方式出现,只有保险损失的原因与基本险一致才可以。保险赔偿的期间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段时间。利润损失保险既赔偿毛利润损失,又承担营业中断期间支付的必要费用,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毛利润率。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家庭财产保险特征家庭财产保险特征:业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构有特色;保险赔偿有特色;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适用范围:个人投保,个体或合伙。险种结构:主险和附加险。可保财产:包括代管财产;不保财产:营业用具,工具和原材料,价值高,物品小,出险后不易定值的。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击和其他各种自然灾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以及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及施救过程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盗窃风险。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损失险等;机动车辆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采用绝对免赔的方式,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保险责任: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实施方式不同;目的不同;性质不同;责任范围不同;责任限额不同;条款、费率制定方式不同辅助补偿制度不同;(1)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2)垫付和追偿(3)责任险额和保险费率(4)保险期间(5)赔偿处理(6)合同变更和终止(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8)社会救助基金;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船舶保险船舶保险: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国内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船舶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有四点。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全损险的责任:来自船外的暴力、抛弃货物、核装置或核反应以及船员的疏忽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一切险: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费用。免除责任:船舶不适航,被保险人及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应该发现的磨损、锈蚀等,战争险、罢工险等保险责任和免除,清除障碍物、残骸及清除航道费用。保险期限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定期是主要形式。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飞机保险基本险: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法定责任险;附加险:战争劫持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机身险规定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机身保险金额的10%;机身险一般采用定值方式承保。三种计算方式。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工程保险工程保险的特征:风险广泛而集中;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工程保险承保的技术风险。工程保险的类型: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技术顾问,其他关系人(贷款银行或债权人)。在承保方式中,全部承保:承包人作为投保人;部分承保:双方推举一方;分段承保:所有人出面投保;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保方式:所有人;基本内容: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各自追偿责任。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建筑工程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物质损失:建筑工程、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场地清理费、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以上七项总和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b)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相当广泛,概括起来分为物质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对物质部分还可
本文标题: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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