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评选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中水协(2013)43号)。为全面提升我区水利建设行业质量意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规范我区水利工程优质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是我区水利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项。获奖工程应是建设规范、设计优秀、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可靠、效益显著的工程,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评选对象为我区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评选工作按申报、初审受理、现场复核、评审和奖励等程序进行。评选活动在自治区水利厅指导下,由内蒙古水利工程协会(简称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自治区水利厅。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对获奖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贡献人进行表彰。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参评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草原杯”奖。第二章评选范围与申报条件第五条凡在我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第六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工程按照有关行业规范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且新建部分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三)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等级标准,且主要分部工程和主要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并经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四)申报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有明显质量缺陷的;(二)施工过程中曾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工程,或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三)建设期间主要参建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被列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的工程;(四)涉及保密的工程或主体工程为隐蔽工程;(五)已经申报过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第三章申报办法和程序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申报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或由其委托的主要参建单位。第九条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按照工程的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至水利工程协会。第十条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含电子文档)(见附件2);(三)工程简介(3000字以内)。主要反映工程概况、工程质量、工程效益和社会影响、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四)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复、工程平面布置图等资料(复印件);(五)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能反映工程面貌和主体工程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建设情况的彩色图片(不少于5张),及视频材料(10分钟左右);(六)工程建设过程中曾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及证明材料。以上文字材料,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一式两份,多媒体视频材料一份,进行申报。第四章初审受理和现场复核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协会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受理工程的申报资料审查后,进行现场复核,专家组由水利行业工程建设的专家三人以上组成。第十三条专家组现场复核的内容:(一)听取申报单位情况汇报;(二)实地察看工程;(三)查阅工程建设有关原始档案资料;(四)对工程现状和有关问题提出质询;(五)按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评审要点(见附件3)对复核工程给予赋分、评价,并完成复核报告。第五章评审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协会组建自治区水利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水利行业工程建设的专家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5人以上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第十五条召开评审会议,对受理的工程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查阅申报材料,观看视频资料、听取工程现场复查报告并质询,选出获奖工程,获奖工程数量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工程情况确定。第十六条评审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十七条经公示无异议后,水利工程协会颁布获奖工程决定。第六章奖励第十八条获得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的单位由内蒙古水利工程协会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证书和奖牌,对主要贡献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将其记录在自治区水利企业信用档案内。第十九条有关部门或有关方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工程的获奖单位在其信用评级、参与类似工程投标等活动中给予适当方式的鼓励。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和获奖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获奖工程主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第七章评审纪律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在评选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第二十二条工程现场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守纪律。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选工作资格。有关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性质严重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优质奖评选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32363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