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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件2: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2008年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函(桂工商函〔2008〕95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8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08〕14号)的要求,自治区工商局作为“完善和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责任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桂政发〔2008〕1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工商局在征求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2008年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联系人:吴映,电话:0771—5533489,传真:0771—5537871,电子信箱:young_80009@sina.com。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7-2008年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方案为落实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完善和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一切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障碍和政策制约,紧紧抓住广西北部湾大开发的机遇,转变行政职能,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促进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做出贡献。二、工作目标通过贯彻落实好国家、自治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完善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实现数量增长、实力增强、经济效益增加。-8-——数量增长。到2008年底,实现全区个体工商户户数比2007年增长3%,从业人数增长8%,注册资金增长8%;全区私营企业户数比2007年底增长12%,从业人数增长15%,注册资金增长15%。——实力增强。到2008年底,实现个体工商户户均注册资本比2007年增加3%,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本比2007年增加5%;注册资本100~500万元的私营企业比2007年增长10%,注册资本500~1000万元的私营企业比2007年增长10%,注册资本1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比2007年增长5%。——经济效益增加。到2008年底,实现全区个体经济总产值增长8%、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增长8%、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8%,全区私营企业总产值增长15%、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5%。三、工作措施(一)完善和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继续解放思想,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1.全区工商系统和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制定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9-〔2005〕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3〕18号)、《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开展清理限制民营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桂政办电〔2006〕26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落实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不断完善海外、区外人才到我区投资、广大群众积极创业的优惠政策。2.全区工商系统要继续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自治区工商局支持东部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二十条措施》等政策落实到位,制定相应工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各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把民营经济摆在事关全局的重要位置,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3.全区工商系统和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在全区大力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提出的“着力克服制约广西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思想障碍和体制机制障碍,着力破解影响广西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难题,努力在继续解放思想上迈出新步伐,-10-在坚持改革开放上实现新突破,在推动科学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在促进社会和谐上见到新成效”要求,破除思想认识障碍,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继续解放思想的要求上来,以解放思想为动力,更新发展观念,改革创新。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支持,要改变讲在口头上、写在文件上多,付诸实践少,看消极因素多、积极因素少等思想,要坚决消除妨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要改革阻碍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体制,坚决改变一切束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要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做到优化舆论环境,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推进公平的市场环境,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进我区个私经济发展。4.切实抓好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各市经委要建立健全以经委牵头的个体私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督查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完善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强化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有关职能部门联席对话会议制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二)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切实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合法权益。1.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11-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切实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全面清理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等项目,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优惠原则,建立健全相关收费管理制度,并将收取标准、收取依据在办事窗口予以公布。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政府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性工作转移给非行政审批机构,变相收取中介费。有关部门确需通过其他机构实行代理、咨询等收费的服务项目,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需要该项服务、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对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上,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民营企业,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工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条禁令》,严格实施依法监管,严禁利用职权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强行收取会费等行为。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民营企业及其从业-12-人员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收益。不准无故检查和进行其他有碍于企业生产的活动。政法机关要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依法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侦办查处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依法为各类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法治保护环境。2.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公安、工商、城管、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城市管理综合治理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杜绝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的歧视性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推行科学化、人性化管理和服务模式。在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主体无主观故意违规成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教良引导纠正,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经有关程序予以认定后,执法机关可坚持教育引导为主,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营造一个宽松、有序、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3.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权益保护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市纠风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民营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各类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纪行为。(三)推进公平准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快速发展。1.全区工商系统和各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各项市场准入法-13-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调整现行各种不利于个体私经济市场准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开放个体私营经济进入的领域。要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投资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个体私营经济都可以进入。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积极参与电力、民航、能源、环保、文化产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进入垄断行业、金融服务业,社会事业、文化产业等。2.建立公平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政务服务中心,如果条件暂不具备的,各市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建立政务服务大厅,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期限,公开办事结果。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大厅要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开展机关绩效考评。力求实现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不禁则准”的原则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认真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行政审批条件,实行“阳光操作,规范审批”。要改革创新登记管理机制,大力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改革。要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为招商引资及全民创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市行政审批机关也要按照“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14-4.各级工商部门要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兴办个体工商户,并按照有关政策减免费用。5.自治区工商局和各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检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办公室和联系电话,切实加强对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督导。实行责任追究制和绩效奖惩制,认真整治办事拖拉、工作推诿、纪律散漫、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现象,查处行政执法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四)改善融资条件,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壮大,做大做强。1.加强财税的扶持力度。各市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安排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培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奖励、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积极支持和协助私营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国家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15-资金、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资金、科技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2.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各市政府应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占当年担保额的50%以上。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股份制或会员制等形式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积极探索企业间自愿组织互助基金会等互保联保形式。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3.对民营企业加大信用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根据民营企业成长特点,建立健全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完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发新的信贷品种,积极为民营企业服务。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
本文标题: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2008年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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