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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力度,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一)非公有资本可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在地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和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国家规划和法律法规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逐步完善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方式。(三)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国防工业建设领域。大力推进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进程。支持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与营运。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推行BO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TOT(转让一经营一转让)有效形式。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军工生产和科研项目的竞标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四)非公有制经济可积极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五)支持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发展。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和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各类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鼓励固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逐步建立技术市场,搞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风险。非公有制资本可对农村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资源重组或改制。支持城市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到农村办医。允许有条件的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参与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支持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医疗资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精神,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体育企业产品出口、申报产业示范基地、竞标政府文化、体育项目采购和建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艺术学校、表演团体、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书画院、博物馆飞美术馆、收藏馆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印刷、发行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兴办资金投入多、设备先进、技术起点高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在坚持备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取消省外出版物来川代印管理的收费项目。(六)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扩大出资者范围。凡是法律不禁止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限制的外)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对职工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允许依托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投资入股。(七)允许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办企业。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人用以法律形式取得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专有技术投资办各类企业的,经专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经有资格评估机构评估后,都可以作为企业注册的出资形式。但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八)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不论公司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累计投资额可达其净资产的7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可一次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也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96和最低限额。二、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九)加大财税支持和服务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在安排工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税务部门要健全税收管理体制,用好用活现行税收政策,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税收服务,优化治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和民办教育的科研;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在贫穷地区设立的具有公益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给予补助。对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民办教育,其收费标准可按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制订。(十)鼓励投融资服务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调整信贷资产结构,拓宽业务领域,积极主动地与一批成长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长期的银企关系。鼓励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承包开展项目融资。对优势非公有制企业的建设项目引入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项目规划和管理,利用贷款利率等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已拓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探索多种银行抵押、质押保证方式,特别是开发既能满足企业需求、又能控制银行风险的信贷新品种,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票据贴现和动产、应收帐款、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质押贷款,拓展信贷市场。各保险机构要认真研究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深入分析非公有制企业对保险的需求,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新途径,大力开发设计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方式,切实为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十一)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信贷业务。完善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和授信制度。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资信评估办法,按照统一公平的标准客观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等级。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要采用与大企业不同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办法,积极开展“信用企业”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业务合作,就担保基金的担保融资扩大比例、贷款风险损失的分担等充分协商,发挥好信用担保基金和信用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保障作用,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信贷服务。各保险机构应与其他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风险信息和信用共享平台,提高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大力发展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十二)大力发展和完善直接融资体系。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加快发展。抓紧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中优质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承包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探索面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非公有制企业承包的股票信托计划。整合全省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多层次、多品种资本市场的建设,增加非公有制企业的资本性融资渠道。(十三)加快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协作体系,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标准制订的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建设。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协作发展,提高企业在整个社会中的组织化程度。(十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运用先进的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企业的重点项目可申请政府财政挖潜改造资金、技改贷款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的支持。(十五)加大科技计划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公开各项政策措施和各种计划的申报程序和渠道,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积极指导、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争取国家863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帮助其通过项目支持整合科技资源,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开发机构。(十六)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支持鼓励农业协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农协在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科技推广和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大力培育和扶持非公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东业产业化整合优化当地物资资源和人力资源配置,为非公有制经济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走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积极帮助企业建立稳定的订单生产基地。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名牌优质农产品和出口农产品,培育一批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和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十七)支持鼓励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科技创新。鼓励各级农技推广专业技术人员以合股或合作等形式领办气创办非公有制农业科研所和科技服务企业,促进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在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更大作用。(十八)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医药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大力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帮助其搭建和疏通引进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平台和通道,变四川中药材资源优势为资本优势,促进我省中药材种植、养殖业走向规范化、规模化。(十九)加大投资促进服务工作,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支持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现有生产技术条件做国内
本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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