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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是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执行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三条本章程所称的业主是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的物业的公共设施设备,努力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六条本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第七条本会权利1、召集主主持业主大会;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第八条本会义务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2、执行业方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交通、通讯费用补助及津贴;1、本会主任;2、本会副主任3、本会执行秘书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第三章会议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不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权。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事项,一般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同时也应满足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业委会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殊要求。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或秘书长)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后存档。业委会作出的书面决定,由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四章委员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可根据本物业3区域实际交付情况分阶段产生,但总人数不超过11人。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补,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职,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1、已不是业主;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定罪或正在接受调查的;5、向本会主提出辞职,理由充分且经过本会批准的;6、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册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品应移交本会。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表决;4、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筹集、开支、审批、管理等事项,另行制定细则并遵照执行。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主要包括:4(一)办公设备类: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开支,主要按实报销。(二)办公经费类: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主要采取按实报销。(三)会议经费类:主要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用开支等,一般按实报销。如果开支小,也可以纳入办公经费。(四)交通、通讯费补助: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工作补贴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的交通、通讯补助,主要采取包干制。(五)咨询顾问类:在小区内聘请专业的业主担任会计师、律师、工程师等业务咨询,无偿进行服务。(六)组织活动类;包括为丰富广大业主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小区内组织的相关文体活动的经费,主要采取实报实销。(七)其他类别: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使用的其他费用。业委会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由财务委员专人监督管理,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严禁截留、私分、公款私存,不得挪作他用。业委会经费的使用开支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文标题: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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