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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宣贯活动江西正邦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已于2014年8月31日公布,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二、强调几个安全关键用语1.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4.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6.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7.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8.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11.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2.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13.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14.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15.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1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17.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18.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新《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四、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了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并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1、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3、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4、规定建设项目竣工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设定了行政处罚制度;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强制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概念1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2主要负责人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概念3事故隐患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4重大事故隐患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概念5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6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管理责任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管理责任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管理责任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管理责任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管理责任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工整顿。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工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三、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五、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吊装、悬吊、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
本文标题:201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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