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1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以下称:《高教强省规划》),推进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加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完善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强化高校社会服务功能,实施好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服务计划,规范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工程中心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校企共建是高校科技服务于企业的一种新的尝试。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和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重点围绕黑龙江省重点产业、行业和领域的经济社会需求,针对共建企业的发展需要,将具有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发和系统集成,使之形成规模化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第四条工程中心建设目的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提高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推动行业、企业技术进步。通过校企双方的共同建设,全面提升高校科研水平和开发能力,使之成为共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基地,达到校企共建、互利互惠、合作共赢,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进步的目的。对建设发展成效优秀的工程中心,将给予重点培育,推荐进入省、部或国家级工程中心建设行列。2第五条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黑龙江省高教强省建设规划》确定的任务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企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1、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自主研究和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装备、工艺、技术,并不断研发出新产品;2、参与企业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引与创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3、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具备条件的可以承担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任务;4、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5、实行对外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6、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也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去。第七条省教育厅对工程中心实行“目标考核、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工程中心由省教育厅和所在学校共同管理。省教育厅根据发展需要,可适当调整现有工程中心规划布局,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工程中心的论证、立项建设和评估与验收,负责审定学校推荐的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工程中心主任人选。第九条高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3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二)要将工程中心建设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中,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建立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三)负责推荐和遴选工程中心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工程中心主任,并负责考核工程中心主任的工作业绩。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等。(四)要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发展的考核体系,负责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评估与验收工作。(五)经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工程中心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与建议,要及时报送省教育厅。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立项建设与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计划实施和评估验收等。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中心建设应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研究开发优势的高校重点实验室或省级科研机构,通过整合和优化学校人力、科技、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等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和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4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四)合作共建企业愿意与学校共同建立该工程中心,并向该工程中心投入一定的建设经费。每年都要向该工程中心下达1-2项企业急需研发的项目,同时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五)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六)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七)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发展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已与合作共建企业共同组建运行一年以上,建设配套资金落实。第十二条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可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编写《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1)报送省教育厅。第十三条省教育厅对报送的《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或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省教育厅将择优批复立项。第十四条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依据立项批复与共建企业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省教育厅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依托单位要保证建设期内工程中心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要及时向省教育厅进行报告,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得低于3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省教育厅批复的5建设规模执行。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建设和成果转化工作。工程中心建设初期的基础和硬件建设经费大部分由所在高校和共建企业共同投入。省教育厅将依据论证评审的实际,择优给予立项建设的工程中心一定的补贴鼓励性经费资助。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开展研发工程项目,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等。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二至三年。通过验收后,转入正式运行。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其建设与发展,为共建企业和自身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一条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遴选和聘任,任期为3年,并采取“1+2”的任期考核管理模式,即受聘1年后,省教育厅和依托单位将对工程中心的工作业绩进行届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建设发展的决策与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发展战略、技术研发方向和研究开发6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第二十八条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第五章考核与验收第二十九条各高校每年年底要对工程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及时编写《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并报送省教育厅。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按照《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验收大纲》(附件3)和《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考核验收申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5)的要求,编写好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查合格并与依托单位协商确定后,将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核与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验收。第三十一条省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将正式命名并授7牌。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和工程中心要按照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次申请验收,验收通过了可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第三十二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定期对工程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获得优秀的工程中心,将择优继续给予支持,并进行重点培育,争取进入省、部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行列。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考核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将予以撤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原《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依托单位可据此管理办法出台相应的细则和实施办法。附件:1.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立项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2.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3.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考核评估验收大纲4.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考核评估验收办法5.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考核评估验收报告编写提纲8附件1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立项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一、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自然状况二、工程中心立项建设的背景及其必要性1.工程中心立项建设的目的和意义;2.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研发现状、需求及发展趋势,与本中心立项建设的关联度;4.共建企业对工程中心的技术需求。三、拟建工程中心的现状及条件1.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科研开发的基础、特色和技术水平与优势,创新能力和工程化业绩,具有市场前景和工程化程度较高的科研成果储备情况,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所能提供实现工程化研发的仪器设备、基础设施及配套条件等;2.工程中心已经为共建企业提供的技术支持和项目研发状况及合作的基础等;3.与依托学科间的关联度和对本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4.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状况。四、建设方案1.工程中心建设实现的目标;2.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规模、方案和发展方向;3.工程中心建设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和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近期能为共建企业研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高校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35101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