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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材料党的两道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最根本的保证郭玉同志们:今天党课我讲的题目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主要讲三方面的问题: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保证;二、依法执政时依法治国的关键;三法治思维是依法执政的问题:下面分别讲这三个问题: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保证我们党一致带领人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两年来,中央不断出台各类规章制度,19项反“四风”禁令。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又提出重大举措180多项,涵盖了依法治国各个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走错路了,南辕北辙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要看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曾经,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不少国家都没能解决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南斯拉夫曾经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发展比较好的,但铁托没有了,那个制度和国家也没有了。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也是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可以说,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认识中国法治道路,必须要学会“合”的思维而不是“分”的思维。“合”的思维强调两点统一论,“分”的思维重视两点对立论。确立了“合解”思维,就很容易理解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统一关系。党的依据宪法领导人民依法治国,这其中就有“合解”的智慧。现在社会上出现一些对立极端现象,是因为缺少两点统一的“合”的思维。例如,在“分”的思维或对立的思维下,就会出现“党大还是法大”这样的问题,这种对立思维的问法本身就是个陷阱。再比如,在西方宪政思潮下鼓吹司法独立,也是“分”的思维。共产党人最讲究一个“公”字。公正司法与党“立党为公”的精神是一致的。其实,不只是法治体系,中国制度体系的核心精神都是建立在“合”上的,这与西方制度“分”的精神恰恰形成对照,而这也是我们制度的优势和生命力所在。其实,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具体到法治建设领域,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完西方世界300年的立法质量,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大国。2010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系如期形成。截止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部,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然而,“法律大国”不能单纯等同于“法治大国”。我们的法律体系虽不断完善,但在司法实践、社会管理中,在具体执政、行政过程中,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因此,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时依法治国的关键”。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治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前卫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只有把依法治国的重要千图。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根本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来实现。离开共产党领导,离家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这个重要前提,依法治国就只能变成一句空话。依法执政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四中全会《决定》的一系列规定,确保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依法执政还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依法执政,一方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另一方面又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两个“要求”为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途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三、法治思维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在举国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大潮中,既打掉了诸如周永康、徐才厚等“老虎”,也打掉了再百姓身边的“苍蝇”。其实,他们本该是治国理政的“执政”者,可偏偏在“执政”中偏离了法律的轨道,最终成为受法律惩处的“老虎”“苍蝇”。在令人痛惜的同事,也催人反思他们“依法执政”与“口是心非”侼论背后的原因:最关键的是缺乏必要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和权利思维相对,是一种“法治”的逻辑和思维方式。它的养成,需要在行事方式上能够严格按规格办事、按程序办事,始终坚持和做到“以法为据”、“以法为尺”,更需要在观念上冲上法治、尊敬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以“法”规范、约束和监督权力的运行,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然而,我们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人治思维和权利思维,缺乏必要的法治思维。在执政中,存在不执行、乱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钓鱼式执法、寻租性执法等人治思维和权利思维,进而使“依法执政”流于形式,甚至走向“法治”的反面,并蜕变为“老虎”和“苍蝇”。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依法执政,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唯有如此,我们的“依法执政”才会不变质、不变味,我们党的领导干部不会蜕变为“老虎”“苍蝇”。当然,要培育法治思维,还需特别注意处理好两队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有人认为,强调党的领导和以德治国,是与依法治国相冲突的,这是误解。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以党的领导为“法治”的直接方式,而是通过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来实现的。其次,“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也不是将以德治国为“法治”的直接方式,而是通过与法律的关系来实现的。党课材料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郭玉同志们:上次党课讲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主要讲了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保证;而是依法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三是法治思维是依法执政的问题。今天我还讲这个主题:二依法执政是深化改革的保障;三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下面分别讲这三个问题:一、基层组织是依法行政的主力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党依法执政的组织基础。我们党的8000多万党员分布在400万个基础党组织之中,这是我们党巨大的组织资源和组织优势。然而,目前部分基层组织还存在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不强,部分党员干部还存在党的观念淡化、先锋模范作用不突出等诸多问题。对此,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层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要看到,中国社会的性质、形态以及党在中国社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基层组织是党整合社会的重要组织机制、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社会协商体系发展的重要力量,承载着整合社会、服务社会、协调社会的重要使命。而在依法执政的4个基本要素即“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中,基层组织又是“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三个要素中不可或缺的实施主体。基层组织要发挥依法执政的主力军作用,由两个基本点需要坚持:一是对内要提升党员依法办事的素养和能力。为此,各基层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让全体党员充分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让全体党员对法律的实施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让全体党员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二十对外要动员一切力量参与依法治理。“依据宪法法律治国政”是一项全社会参与的事业。基层组织要通过深入开展多层次的法治创建活动,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注意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当下,各基层组织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争做遵守党内法规的典范,切实发挥依法执政的主力军作用。二、依法执政是深入改革的保障新时期改革的环境和条件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改革进入全面深入阶段。依法执政是全面深入改革的保障。从改革内容而立,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经济,还包含政治、文化、军事、外交等方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依法治国是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依法执政是改革的必然要求。现阶段的改革涉及复杂的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和重新分配,改革不仅要做“加法”,很多时候还要做“减法”,甚至是复杂的“混合运算”。改革也不再是“摸着石头过河”,而是需要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加以实施,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机制。从改革属性而言,改革具有变动性和开拓性,改革需要突破。而法治则要求固守与稳定。二者在实践中会有“破”与“守”的冲突。一些人打着“改革有理”的旗帜,以改革之名破坏法治的情况在我国并不罕见。在实际工作中,“法律千条文化比不上领导一句话”,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改革与法治两者内在是一致的,统一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强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党只有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从而全面推进改革。从改革的社会环境而言,当前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既是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又是社会矛盾凸显期。近年来,由于用法不当、执法不严,产生了一些伤害公民权利的事件,甚至引发冲突。依法执政,要求我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治当作基准性思维方式。因此,只有坚持依法执政,才能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为推进改革营造公正有序、安定和谐的环境。没有依法执政,就没有改革开放。法治靠改革推进,法治是改革的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解决好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三、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落脚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两大支柱,其中依法治国的“依”之所以不同于以德治国的“以”,就在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要“以”法治为基层,更要“依”法治而前行。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战略意义,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稳妥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制化建设是必由之路。2014年5月,开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挂牌成立,1枚公章取代了过去109枚公章的权限。“清权、减权、制权”成为新一届中央政府规范权力边界的目标。国务院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达600多项,行政审批在瘦身中彰显便民和惠民。“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理念正深入人心。法治体系不同于以前提到的法律体系,包含着完整的体系结构,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当下,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从严治党治政。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这一根本原则上,我们要旗帜鲜明地讲,理直气壮地讲。过去,我们习惯用行政方式治理国家。用行政方式推动的治理具有变动性大和运动式的特点,在治理过程中无论是政策的可预期性和政策治理的效果都不太好。因此,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引领,注重运用法治方式推动改革。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当年的“杀人犯”面临无罪判决的可能。这也显示,在我国,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只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防止腐败,才能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风。《决定》强调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而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要完善政府内部层次监督,改革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要完善政府内部专门监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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