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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年最新增值税政策解读山东省税务学校刘霞主要政策变更第一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节增值税征税范围第三节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第四节销售已使用的物品征税第五节应纳税额的抵减第六节简易征收第七节税收优惠第八节纳税地点第一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思考: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地点跨区迁移、注销时、合并(分立)时进项留抵可否退税,可否转到留存企业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财税〔2005〕第165号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第二节征税范围一、混合销售行为案例酒店、餐馆提供饮食业劳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及饮料。高档酒店经常有酒水的销售额高于饭费的情况,企业可否将酒水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财税〔2009〕17号文件废止案例某酒店除提供饮食服务外出售潍坊青萝卜,另外节日期间经常向老客户出售海产品(保温箱装)、成箱包装的烧卤制品,八月十五前还出售成箱包装的自制月饼,对该酒店应如何征税?案例某旅馆(旅店业)坐落在旅游城市,在大厅设有商品部,销售本店特色菜肴、糕点、本地特色的时令水果、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等。该旅馆应如何纳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2号《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国税函[2009]233号经研究,批复如下: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6〕第202号(总局【2011】第62号公告废止)(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6〕第261号(总局【2011】第62号公告废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个人观点:非现场消费不应拘泥于表面形式,店内吃还是店外吃;当场吃还是打包带走。凡消费者购买的,旅店业和饮食业餐饮部门现场制作的用于当场消费的食品,不论吃完还是打包(含用方便袋、方便盒等简易包装)甚至外(送)卖(含宅急送等形式)的,应统统归结为现场消费;而经过特别制作(非现场制作)、特别包装,通常标注有保质期的,已经形成规模化运作的,专门用于对外销售的非用于当场即食的食品,可归结为非现场消费。案例某保温材料的生产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销售保温材料的同时为客户施工,2012年7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合同中没有分别注明保温材料的销售额与建筑劳务营业额。应该如何征税?混合销售行为特殊征税规定(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思考:如果施工企业购买保温材料包工包料为建筑方提供建筑劳务应如何征税?二、加工劳务案例某劳务公司为煤矿提供的煤炭分拣、洗选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将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三、其他征税范围——不动产与固定资产一并转让案例2011年月日某矿山企业将自己的矿井及其附属设施全部资产统一作价1000万元一并转让,其转让资产中土地使用权、房屋地面建筑物等不动产转让价为800万元,同时又有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9年以前购入),其售价为200万元(原值为500万元)这种情形如何征税呢?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7号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我局意见,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已废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已废三、其他征税范围——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将企业整体转让给华威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华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只接受房地产公司的开发产品、土地使用权(2000万)、固定资产及各项物资(50万),债务(350万);但他们不接受债权。合同约定华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地产公司转让款1800万元。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四、其他征税范围——代销二手车某经营二手车的单位销售二手车时,在收取货款后,将其从自己名下过户到购买方名下,它是否缴纳增值税,应如何缴纳?某二手车经营单位与客户签订代销合同,代客户销售二手奥迪A6一辆。合同约定含税销售额为12万元,于汽车销售后3日内付清。二手车经营单位以15万元的含税价格将二手奥迪车销售,并直接将其过户到客户名下。请问二手车经营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第009号区分下列四个概念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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