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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9--建设工程质量法规
工程建设法规——成都理工大学——成都理工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建筑工程教研室范涛——《工程建设法规》——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9.1概述9.1.1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z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z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工程的实体质量。z广义上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即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工程建设法规》——9.1.1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z广义上的工程质量按其形成的各个阶段分解如下:工程项目质量形成的各个阶段工程项目质量在各阶段的内涵合同环境下满足需要的主要规定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国家的发展规划或业主的要求设计阶段1.功能、使用价值的满足程度;2.工程设计的安全、可靠性;3.自然及社会环境的适应性;4.工程概预算的经济性;5.设计进度的时间性。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阶段1.功能、使用价值的实现程度;2.工程的安全、可靠性;3.自然及社会环境的适应性;4.工程造价的控制状况;5.施工进度的时间性。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保修阶段保持或恢复使用功能的能力施工合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法规》——9.1.1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z(1)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化大z(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z(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工程建设法规》——9.1.2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z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体系,它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z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z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9.1.3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的立法现状(略)——《工程建设法规》——9.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z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z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工程建设法规》——9.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z《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z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法规》——(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z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建设法规》——9.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z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4)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z《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z9.2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自学)——《工程建设法规》——9.3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9.3.1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z建设工程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它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等及其相关人员。z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是:(1)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2)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质)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3)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制。——《工程建设法规》——9.3.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z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z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z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为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工程建设法规》——9.3.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z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应提出监督计划。z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监督员还要对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淮的要求。z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将技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工程建设法规》——(三)监督站的权限与责任。z监督站的权限有:z1)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z2)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为正在施工工程,则应令其停工整顿。z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z4)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z5)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工程建设法规》——9.3.3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z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z它是对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z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工程建设法规》——9.3.3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二)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任务。z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地区)、县四级。z建设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是国家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主要任务有:1)承担重大建设丁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2)负责建设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证和仲裁检测工作。3)负责对结构安全、建设功能的鉴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等。——《工程建设法规》——9.3.3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二)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任务。z各省、自治区、盲辖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市(地区)、县级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则主要是承担本地区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材料质量的检测工作和参加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限。——《工程建设法规》——9.3.4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及奖励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z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评。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等级,再由监督站进行核验。z国家还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上程设计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要求。3)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4)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5)己签署工程保证书。——《工程建设法规》——(二)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1)优秀工程勘察奖。z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的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勘察;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项目;投产后的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项目;经过开采性抽水检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的50%或低于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国家储量委员会认可的水资源评估与钻并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参加评选。z优秀工程勘察奖,按地区、部门评选和全国评选两步进行。z优秀工程勘察奖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三种。——《工程建设法规》——(二)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2)优秀工程设计奖。z凡已竣工投产、验收并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完整的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设汁,均可申报参加评选。单体构筑物、设备、技术、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程序等,不参加评选。z申报评选的项目,原则上是近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工程建设项日.有特殊原因的,可放宽至五年内。z优秀工程设计奖,按地区、部门评选和全国评选两步进行。z优秀工程勘察奖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三种。——《工程建设法规》——(二)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3)建设工程鲁班奖。z凡已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各部门建设计划,达到一定规模,并已形成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中的主要建筑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均可申请参加评选;z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规模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优良,且具有代表性,各界反映都好的工程,也可申报参评,但应从严掌握。z建设工程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的数额不超过30个。9.3.5~9.3.6(自学)——《工程建设法规》——9.4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9.4.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z《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工程建设法规》——9.4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9.4.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工程建设法规》——9.4.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z《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工程建设法规》——9.4.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z《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本文标题:9--建设工程质量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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