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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安全生产检查表: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条款符合(√)不符合(×)备注1机构设置及人员≥100从业人员≥设置机构或1人专职安全生产法第21条≤100从业人员≥1人兼职或专职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考核标准(编制、发布、修订)*第17条第19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记录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制度12项)*第4条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三级达标单位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7项)*第18条有专项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安全投入实施登记台账第20条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第5条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第49条有自治区安监局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矿山开采),并在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安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安全生产法第18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或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档案第25条23全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专(兼)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24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6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27条4发包租赁安全管理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发包或者出租给个人、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法第46条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使用登记台账安全生产法第42条有无其他物品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条例》第21条6职业健康(在可能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疾病的企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公布检测结果*第13条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9条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20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22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定期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工作第31条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32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第33条7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对爆破、大件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有明确安全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有安全协议*安全生产法第45条8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证在有效期内9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80条能及时、如实上报事故第81条有伤亡事故台帐记录第83条10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安全隐患整改销项台账*安全生产法第38条按规定开展检查、反馈及整改,有检查记录台帐第43条11劳动合同与工伤保险劳动合同中有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安全生产法第49条依法与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第48条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4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条款符合(√)不符合(×)备注1安全操作规程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19条有关键工序和设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25条员工能熟记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2现场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法第27条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41条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第40条3劳防用品从业人员按标准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42条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登记、检测报告第34条安全设备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第33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32条4行吊(桥式起重机)定期检测,并有检测报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17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21条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第20条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器设备应当具有可靠的接地TSG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第61条起重机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的应急断电开关第60条5起重机均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式起重机第69条起重机的起升机构须设置起升高度限位器*第70条司机室和工作通道的门应当设有联锁保护装置第72条大(小)车行走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第73条进行定期的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常规检查第95条5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较大危险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有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32条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第39条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符合标准要求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或者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临街、临交通道路和公众聚集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标牌,搭建构筑物,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障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第23条6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安全评估和动态监控*安全生产法第37条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7危储存使用危化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保持安全距离安全生产法第39条6化品使用与储存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第18条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检查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18条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20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评价*第22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购买许可证*第29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第25条剧毒化学品及储存量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22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以及危化品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符合标准规定GB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8变配电系统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6.1(18)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应设置应急照明。6.1(25)7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6.1(22)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3.29安全用电配电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4.1.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6.2(25)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6.2(26)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6.1(20)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2、验电、放电;3、各相短路接地;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7.2(5)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应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6.2(7)10固定用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7.1(6)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6.2(10)8电线路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不应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6.1(12)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除建筑物顶棚及地沟内外,可采用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m):水平敷设,室内2.5;室外2.7。室内垂直1.8米,并且应有导管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7.2.1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7.2.8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GB4208规定的IP2×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7.4.1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7.6.28电缆在屋外直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时不应小于1m7.6.36电缆通过建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处的部分应穿管保护7.6.3811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JGJ46-2005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0.3;6.1.6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3.2.3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4.1.4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5.1.2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溶断器,通过工作电流,严禁断线,三脚插头严禁板断接地极使用*5.1.10配电柜电器开关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6.1.7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6.1.89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7.2.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8.1.312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及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8.1.10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8.1.16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8.2.10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高于地面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2.1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
本文标题:一般工贸企业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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