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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及时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境内证券类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条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四条公司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五条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六条公司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第七条会计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公司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第八条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2理解和使用。(四)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五)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条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公司设置财务总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和证券类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予以委派。第十一条财务总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设置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如需删除、增设或修改会计科目,须报经公司财务总部批准后由财务总部在财务系统中设置。第十二条公司对外公布或提供会计报表,由公司财务总部统一办理。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公司及本部门会计报表。第十三条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设置、打印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第十四条本制度未提及的财务、会计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其实施指南执行。3第二章资产第十五条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资产。第十六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十七条结算备付金是指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第十八条存出保证金是指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第十九条拆出资金是指公司拆借给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第二十条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公司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权证、其他等类别分类核算。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4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第二十一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公司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应收利息,同时计入利息收入。返售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应收利息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同时调整应收利息。第二十二条应收利息是指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第二十三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类别分类核算。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利息”。在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5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第二十四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那些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未划分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三类的其他金融资产。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将应减记的金额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并将其差额减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资产减值损失;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其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第二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子公司投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合营企业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6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以下规定核算:(一)初始计量:公司分别下列两种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1、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7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二)后续计量1、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1)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2)如果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3)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采用成本法核算时:(1)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定初始成本后,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83、采用权益法核算时:(1)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2)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
本文标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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