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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明山区实验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大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师依法执教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热爱教育事业、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学校不予聘任。第二条:向学生散布反中国共产党、反社会主义言论,传播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条:工作日期间,从事经商等第二职业、进行有偿家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解聘。第四条: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剥夺学生考试权利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解聘;有伤害儿童和青少年学生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五条:乱收费、乱罚款、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向学生推销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接受学生家长宴请,经调查属实的,责令退还钱物。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当年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以致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六条:工作日饮酒、酒后上课、课堂接打手机,工作时间内做学校明令禁止、与工作无关的游戏、娱乐等活动,经教育不改,参与赌博、酗酒闹事,被公安部门传讯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当年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七条:不积极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抵触课程改革,教学效果差,大多数学生不欢迎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提高,一年后仍不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待岗、缓聘、落聘处理;在义务教育阶段,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公开排列学生考试名次,歧视学困生,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无端指责、训斥、刁难、辱骂学生家长的,经教育不改,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解聘。第十四条:不服从领导,擅自缺课、旷班,擅离职守,贻误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解聘。第九条:无正当理由擅自停课,引发学校不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年师德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疏于课堂管理,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恶性事故的,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举止不文雅,衣着服饰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经多次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十一条:其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由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适当处理或处分。
本文标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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