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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业东、中、西部地区均衡发展研究摘要:在对“电信业地区均衡发展”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定量测算,本研究报告认为,相对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程度,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电信业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处于合理范围,各地区电信业发展较为均衡;而相对于目前的社会需求状况差异程度,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电信业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已超出合理范围,各地区电信业处于非均衡发展状态,但有逐步朝均衡发展的趋势。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报告通过深入分析提出,实现我国电信业东、中、西部地区高层次均衡发展需要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下走非均衡发展道路。一、“电信业地区均衡发展”的内涵和研究思路(一)“电信业地区均衡发展”的内涵目前,对于产业在地区间的发展均衡,人们更多的是从“绝对均衡”的角度来界定,即认为在某一时点上各地区静态发展水平的一致性,相应的衡量指标往往使用产业发展的绝对量指标或人均量指标进行测度。然而,这种“绝对均衡”只兼顾了“社会公平”,忽视了“效率”,实际上可能导致真正的“社会不公平”。我们认为,产业的地区均衡发展应从“相对均衡”的概念来理解,即将各地区的产业发展水平与其自身的决定因素发展程度进行匹配,并对地区间的匹配程度进行对比,如果相一致,则认为产业的地区发展是均衡的,反之,则认为是非均衡的。因此,我们将“电信业地区均衡发展”中的“均衡”界定为:某一时期内,在各地区社会经济水平、文化水平、需求状况等电信业发展需求因素既定的前提下,各地区电信业发展水平与这些因素的发展程度之间匹配程度的一致性。如果一致性高,我们称之为“电信业地区均衡发展”,否则,我们称为“电信业地区非均衡发展”。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这里的“均衡”既考虑了电信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等生产力的“匹配性”因素,又考虑了电信业发展与社会文化、消费需求等社会状况的“匹配性”因素,因此这一概念实际上同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二)“电信业地区均衡发展”的研究思路在研究地区间电信业发展是否均衡时,关键是需要将各个地区的电信发展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状况进行比较,看各个地区的这一“匹配程度”是否具有较高的一致性。然而,在实际研究中,根据定义来研究地区间电信业发展是否均衡显得十分困难,因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需求状况的指标都非常多,要将其综合成一个合理的指数(标)比较困难,而且大量数据的收集也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可采取另一种研究思路:首先研究各个地区间电信业发展水平之间是否存在差异,然后看这种差异与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异、社会需求状况之间的差异是否匹配。二、我国电信业东、中、西部地区均衡发展现状分析(一)我国电信业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的综合评价根据科学性、综合性和横向可比性的原则,并结合电信通信业务地区发展影响因素的性质,确定四种分类的指标(也即电信统计上的分类指标),从而构成了整个电信业地区发展差异评价模型的指标体系,见表1。整个电信业地区发展差异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三层:A层是目标层,即各地区电信发展水平;B层是分目标层,即反映A层的若干侧面;C层是指标层,是对B层的分解和具体化。运用层次分析法,可得到各地区电信发展水平差异评价指标的权重,见表2。根据“八五”末期、“九五”末期和“十五”初中期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电信发展水平指标数据,并用每个指标的实际值和全国平均值相除,以使指标数据无量纲化,计算得到各地区电信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值,见表3。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电信发展水平差异评价结果可以看出:(1)东部地区的电信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值均在1.5以上,而中西部地区均在0.75以上,这说明在电信业的发展上,东部地区的发展情况最好,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差距十分显着。从总体上来看,中部与西部地区的发展情况已经非常接近。(2)从各地区电信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值的变化趋势来看,东部地区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而中西部地区则显示出逐年上升的势头。这说明在电信业发展水平上,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在缩小。(3)从各项具体指标来看,东部地区相对中西部地区的优势也十分明显。(4)从综合评价结果来看,中西部地区之间电信发展水平差异很小,但在某些指标中却是有明显差异的。(二)我国电信业东、中、西部地区均衡发展现状通过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水平的差异程度进行测算,并将它们与各自的电信发展水平差异程度进行对比,如果经济发展水平或社会需求水平的差异程度比电信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大或相当,则说明从经济发展水平或社会需求水平的角度来看各地区的电信发展水平是均衡的,反之亦然。为此,我们运用相对差异系数和Theil指数来测度东、中、西部地区电信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水平的差异程度,其中电信发展水平采用表3中的综合评价值,经济发展水平采用“人均GDP”指标,社会需求水平采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指标,测算结果分别见表4、表5、表6。从各地区电信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比较来看,“八五”末期东、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GDP的相对差异系数为0.4158,Theil指数为0.1091,而同期的电信发展水平的相对差异系数为0.6253,Theil指数为0.2117,这表明各地区之间电信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大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因此,从电信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匹配性角度来看,“八五”末期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电信业发展是非均衡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东、中、西部地区的人均GDP差异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而电信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则逐渐缩小。到“十五”中期(2003年),东、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GDP的相对差异系数为0.4461,Theil指数为0.1054,而同期的电信发展水平的相对差异系数为0.3809,Theil指数为0.0725,这表明各地区之间电信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已经小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因此,相对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程度,可以认为各地区电信业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处于合理范围,各地区电信业发展较为均衡。从各地区电信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与社会需求状况的差异程度比较来看,东、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差异程度略有上升,但一直小于电信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并由于各地区电信发展水平差异程度在不断缩小,因此两种“差异程度”的差异在变小。如在“九五”末期,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相对差异系数为0.2334,Theil指数为0.0254,同期电信发展水平的相对差异系数为0.4568,Theil指数为0.1143;而到2002年,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相对差异系数为0.2498,Theil指数为0.0328,同期电信发展水平的相对差异系数为0.3888,Theil指数为0.0834。因此,相对于目前的社会需求状况差异程度,可以认为各地区电信业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已超出合理范围,各地区电信业处于非均衡发展状态,但有逐步朝均衡发展的趋势。三、我国电信业东、中、西部地区均衡发展模式研究(一)电信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匹配模式研究对于一个地区而言,其电信业的发展程度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状况相匹配。因此,如果将一个地区的电信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状况分别作为空间中的一轴,依据水平高低划分成低、中、高三个层次,这样就可形成一个地区电信业发展模式的空间组合图,形成27种匹配模式,如图1所示。每个小立方体表明该地区电信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状况的匹配程度。对于一个地区而言,如果其电信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状况都处于中等水平及以上,同时电信发展水平领先于或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状况水平同步,则可称之为“合理匹配模式”或“协调模式”,否则就称为“失调匹配模式”。在以上27种匹配模式中,只有M模式、V模式、W模式、Y模式和Z模式是合理匹配模式,其它都属于失调匹配模式。与此同时,M模式、V模式、W模式、Y模式只有向Z模式方向发展,才能保证其持续的“合理性”,否则,可能会沦落为“失调匹配模式”。(二)我国电信业东、中、西部地区均衡发展模式选择1.“电信业地区均衡发展”模式根据“电信业地区均衡发展”的定义,如果各个地区的电信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状况水平的匹配模式属于27种模式中的同一种,或者它们属于27种模式中的不同种类,但它们的电信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电信发展水平与社会需求状况的差异程度都相同,那幺它们的电信业之间的发展也属于均衡发展范畴。同时,由于各个地区的匹配模式有“合理匹配模式”(高层次模式)和“失调匹配模式”(低层次模式)之分,因此在各式各样的电信业地区均衡发展模式中,也就有层次和水平的高低之分。同样,在电信业地区非均衡发展模式中,有些“非均衡”是处于较高水平的,而另一些“非均衡”显然也属于低水平和低层次的。因此,根据地区间电信业发展的均衡发展程度(“均衡”和“非均衡”)以及均衡或非均衡水平的高低,可以将电信业在地区间的发展模式分为四类,如图2所示。\(1)低层次非均衡模式:在比较的两个地区中,至少有一个地区处于“失调匹配模式”,并且两者间的匹配程度不一致。这种发展模式有两类:第一类是两个地区都处于“失调匹配模式”,第二类则是一个地区的匹配模式是“失调匹配模式”,而另一个地区的匹配模式为“合理匹配模式”。(2)低层次均衡模式:在比较的两个地区中,至少有一个地区的匹配模式是“失调匹配模式”,并且两者间的匹配程度一致。这种发展模式也有两类:第一类是两个地区的匹配模式都是“失调匹配模式”,并且匹配度一样;第二类是一个地区的匹配模式是“失调匹配模式”,而另一个地区的匹配模式则为“合理匹配模式”,但它们之间的匹配度一致。(3)高层次非均衡模式:两个地区的匹配模式都是“合理匹配模式”,但它们之间的匹配程度不一致。(4)高层次均衡模式:两个地区的匹配模式都是“合理匹配模式”,并且它们之间的匹配程度一致。2.我国电信业东、中、西部地区均衡发展模式的选择根据电信业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状况的匹配模式定义,结合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各自的发展现状,可以近似地认为我国东部地区的匹配模式处于“M模式”,而中西部地区的匹配模式大致处于“A模式”。这样,目前我国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的电信业发展都属于“低层次非均衡模式”中的第二类,即中部地区或西部地区的匹配模式是“失调匹配模式”,而东部地区的匹配模式为“合理匹配模式”;目前我国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的电信业发展基本上吻合“低层次均衡模式”中的第一类,即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匹配模式都是“失调匹配模式”,并且匹配程度差不多。在“电信业地区均衡发展”的两类模式中,“低层次均衡模式”的结果实际上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两个地区的电信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状况都处于非常低的状态,因此实际上是形成了“贫穷俱乐部”,大家共同穷困;另一种是一个地区的电信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状况都明显高于另一个地区,因此容易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因此,低层次均衡模式本质上是以“共同贫穷”或经济收入的“不公平”为代价的,是一类不可取和尽可能避免的均衡发展模式。“高层次均衡模式”是一类较优的地区间电信业发展模式,其中除了(M模式,Z模式)、(M模式,M模式)组合外,其它模式都以各个地区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较强水平的社会需求力和较高的电信发展水平为基础,以“效率”为先导,同时又基本实现“公平”,实际上是各个地区走向“共同富裕”。在“高层次均衡模式”中,(M模式,M模式)模式也是以各地区的“共同平庸”为代价的,而(M模式,Z模式)则是以各地区经济收入的“不公平”为代价的,因此地区间电信业发展模式不能长时间处于这两种模式,但可作为过渡。(Z模式,Z模式)是一种最理想的地区间电信业均衡发展模式,它不但实现了地区间的均衡,还实现了地区内各项指标的最优性匹配,形成各指标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由此可见,我国电信业东、中、西部地区均衡发展模式的最终取向或目标是(Z模式,Z模式)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高层次动态均衡
本文标题:我国电信业东、中、西部地区均衡发展研究(DOC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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