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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一、基本条件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2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4、分校设立。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二、提交材料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3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及租赁合同书。并提交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7、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8、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9、拟任负责人,聘用教师、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保安的资格证明及协议。10、满足教学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登记表及购置发票复印件。11、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联合办学协议。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定审批时提交)。三、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者,审批机关组成考察组对其办学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集中评议,经考察评议达到设立条件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达不到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成立,并说明理由。
本文标题: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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