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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秦一舜受贿案
秦一舜受贿案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秦一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秦一舜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请法警为被告人取掉械具,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秦一舜:我叫秦一舜,男,1953年3月8日生,汉族,梦幻省缥缈市人,大学文化程度,住梦幻省缥缈市星辰路8号楼121室。审判长:被告人秦一舜,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秦一舜:没有。审判长:被告人秦一舜,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秦一舜:2006年9月6日收到。审判长:新月省清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清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一舜受贿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海瑞、宋慈、董宣组成,由海瑞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方敬斋担任法庭记录;清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李斯、包拯、刘墉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秦一舜委托,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梦吉、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棠静出庭为被告人秦一舜辩护。被告人秦一舜,你听清楚了吗?秦一舜: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秦一舜: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秦一舜,你是否申请回避?秦一舜:不申请。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站起)新月省清风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清检刑诉(2006)第27号被告人秦一舜,男,汉族,现年53岁(生于1953年3月8日),梦幻省缥缈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任梦幻省省委副书记、梦幻省省长,住缥缈市星辰路8号楼121室。因涉嫌受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6年4月29日被立案侦查,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清风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秦一舜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被告人秦一舜于2002年4月至2005年9月,利用其担任梦幻省省委副书记、梦幻省省长的职务之便,犯有以下罪行:一、2002年4月至2003年7月,被告人秦一舜接受梦幻省富祥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富祥公司)总经理聂如风让其帮助承建世纪公园工程及解决资金的请托,并得到聂如风事成之后可得到好处的许诺,遂利用职权,指定缥缈市世纪公园工程由富祥公司承建,要求梦幻省计委办理立项手续,先后三次批示梦幻省财政厅向富祥公司拨款人民币6500万元。为此,秦一舜指使其妻苏可人与聂如风联系,并收受聂如风给予的人民币1200万元。二、2002年7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秦一舜与其妻苏可人在接受富祥公司总经理聂如风请托、为富祥公司承建世纪公园工程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聂如风给予的美元5万元、工艺品黄金熊猫一对、劳力士情侣表一对,款物合计人民币514170元。三、2003年10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秦一舜通过其妻苏可人接受梦幻省正宇市柯楠县副县长唐子诗的请托,并得知可得好处费,遂利用职权,多次帮助唐子诗晋升职级,使唐子诗由梦幻省柯楠县副县长先后晋升为梦幻省柯楠县县委书记、梦幻省正宇市市长。为此,秦一舜三次接受唐子诗给予的人民币24万元。综上所述,被告人秦一舜伙同其妻苏可人或单独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12754170元。案发后收缴人民币746万元、美元3万元以及价值11万余元的首饰,并扣押住房两套(价值人民币387万余元)。另外,被告人秦一舜在侦查期间向侦察机关提供了有关案件的线索,使有的案件得以侦破。被告人秦一舜的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秦一舜亦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一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担任梦幻省省委副书记、梦幻省省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385条、第386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此致清风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李斯、包拯、刘庸公诉七卷第14页。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被告人秦一舜,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秦一舜: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秦一舜,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秦一舜:有,我认为我收的是别人的馈赠,不是受贿。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秦一舜,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秦一舜:听清楚了。公诉人:被告人秦一舜,你是如何知道富祥公司想要承建世纪公园工程,需要建设资金的?秦一舜:是聂如风告诉我的。公诉人:聂如风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告诉你这些的?秦一舜:2002年4月的一天,在我妻子苏可人开办的金豪大酒店里,聂如风告诉了我这些,并请我帮他解决。公诉人:请你把当时的详细情况陈述一遍。秦一舜:2002年4月的一天下午,下班之后,我就去了金豪大酒店,苏可人告诉我说:“聂如风来了,说有事要跟你谈。”我问:“什么事儿?”她说:“我也不清楚,你去问他吧,他在外面等你呢。”于是,我就出去询问聂如风,聂如风说“有件事想请你帮忙。”我说:“说吧,什么事,能帮的我肯定帮。”聂如风说:“我们公司想承建世纪公园工程,另外,建设资金也需要解决,所以,想请你帮忙。”当时,我想这个工程承建权的归属需要大家研究之后才能决定,就对他说:“这件事我一个人作不了主,得集体研究通过才行。”聂如风又说:“你是领导,你的话谁敢不听,再说了,我们是老同学呀,这点面子你不能不给吧?”他把话说到了这个份上,我只好对他说:“那我考虑考虑,尽量帮你争取吧。”他说:“你放心,事成之后,少不了你的好处。”就这些了。公诉人:这么说,你当时答应聂如风的请托了?秦一舜:是的。公诉人:富祥公司是如何取得世纪公园工程承建权的?秦一舜:开会的时候,由我提出来,经大家研究之后决定的。公诉人:你是否要求过省计委给世纪公园工程办理立项手续?秦一舜:为了让工程尽快上马,我曾经要求过。公诉人:你是否批示过省财政厅给富祥公司拨款?秦一舜: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我批示过。公诉人:你一共作过几次批示?秦一舜:三次。公诉人:你收过聂如风给你的好处吗?秦一舜:我自己没收过,我让苏可人去收的。公诉人:苏可人收到钱了吗?秦一舜:收到了。公诉人:是什么时候收到的?收了多少?秦一舜:大概是2003年7月吧,收了多少苏可人没说,她只说收了很多。公诉人:你们把收到的钱怎么处理了?秦一舜:苏可人把钱存到了她酒店的帐户上。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秦一舜的讯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秦一舜进行发问?辩护人:需要发问。秦一舜,你是否向聂如风明确表示过要帮他的忙?被告人:没有。辩护人:你为什么提出让富祥公司承建世纪公园工程?被告人:我跟聂如风比较熟,对他们公司也比较了解,他们公司的施工能力较强,能保证工程的质量。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员:本法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向被告人秦一舜进行讯问。被告人秦一舜,你是否接受过聂如风的请托?秦一舜:接受过。审判员:金豪大酒店是你和苏可人的共有财产吗?:秦一舜:是。但主要归她管。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聂如风到庭作证。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聂如风到庭作证。审判长:(聂如风上后)证人聂如风,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聂如风:我叫聂如风,今年49岁,大学文化,住缥缈市星辉路13号203室。现任富祥公司总经理。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聂如风:秦一舜是我的领导,也是我的朋友。审判长:证人聂如风,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聂如风: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询问证人。公诉人:聂如风,你向秦一舜提出过让他帮你承建世纪公园工程并解决建设资金的请求吗?聂如风:提出过。公诉人:请你将找秦一舜帮忙的经过再陈述一遍。聂如风:好的。那是2002年4月的一天,大概是在下午,我到金豪大酒店去找秦一舜,他回来后,我把请他帮忙的事告诉了他,他说他一个人做不了主。但在我再次要求之后,他答应帮我争取,我也答应在事成之后给他好处。公诉人:请你继续说下去。聂如风:后来,秦一舜帮我们承建了世纪公园工程,还帮我们得到了省财政厅的6500万元的拨款。公诉人:事成之后,你给过秦一舜好处费吗?聂如风:给过。公诉人:你是什么时候给的?给过多少?聂如风:哦……应该是2003年7月份,苏可人来取钱,我给了她1200万。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聂如风进行发问。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人:需要。证人聂如风,秦一舜是否明确答应过你的要求?聂如风:哦……他当时说要帮我们争取,我认为他是答应了。辩护人:你把钱交给了谁?聂如风:交给苏可人了。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被告人秦一舜,你对证人聂如风的证言有无意见?秦一舜:没有。审判长:请证人聂如风退庭。(待证人退庭后)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苏可人的证言:我叫苏可人,飘渺市人,今年48岁,我是秦一舜的妻子,在缥渺市经营金豪大酒店。2002年4月18日下午,聂如风到金豪大酒店来找老秦谈事情,当时老秦还没有下班,我就让他在酒店里等着。老秦回来后,我让他去跟聂如风谈,他们谈了什么我当时并不清楚。一直到2003年7月12日,老秦才把那天的事告诉了我,还让我到富祥公司去取钱。到富祥公司后,聂如风让两个人带我去取了钱。后来我把钱存在了酒店的帐户上,这件事我也告诉了老秦。侦查四卷第11页。审判长:被告人秦一舜,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人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秦一舜: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人:有。事情是几年前发生的,而苏可人对具体时间还记得如此清楚,辩护人请法庭考虑此证人证言的效力。公诉人:苏可人的记忆力问题与本案事实无关。审判长:请将证据交法庭(待呈交法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公诉人现在举出一份证人证言和一份书证。第一份证人杨烁的证言:我叫杨烁,梦幻省缥缈市人第一份证人杨烁的证言:我叫杨烁,梦幻省缥缈市人,今年38岁,在梦幻省计委工作。02年5月份,秦书记先后四次打电话催促我们给世纪公园工程办理立项手续。侦查四卷第21页第二份《关于梦幻省富祥实业发展公司承建世纪公园项目立项的批复》该书证证明:2002年5月份梦幻省计委为富祥公司办理了世纪公园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这两份证据证明:秦一舜违反工程项目立项的规定程序,指令梦
本文标题: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秦一舜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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