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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二、法和法律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法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法人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制度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①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②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③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个基本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①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侵害起2年②特殊诉讼时效: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③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时效为1年④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第一节建设法规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建设法的概念建设法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范围:①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管理机构的职能活动)②建设活动中的协作关系(主体之间)③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主体内部)二建设法的基本原则①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②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③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⑤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一概念建设法律关系: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综合性(行政法律、民事法律、技术法规)(2)复杂性(土木工程活动的复杂性、涉及面广、内容繁多)(3)协同性三构成要素主体:(参加建设活动的人和组织)-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建设单位、建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公民客体:(建设活动中所指向的事物)-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内容:(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四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建设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变更: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消灭: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第三节建设法构成一建设法的表现形式•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性建设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国际公约、惯例、标准二建设法构成1建设行政法律——建设管理机关的管理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它有指令性、非对等性、强制性、灵活性等特征。2.建设民事法规——平等主体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有平等性、有偿性、任意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3.建设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建设、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的技术规程、规划、规范、条例、办法、定额、指令等规范性文件。它有科学性、标准性、系统性、稳定性等特征。课堂练习1、何为建设法律关系?并说说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及构成要素是什么?2、什么是建设法?并说出其调整的范围。3、什么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环境保护法一、基本概念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产生了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问题。环境保护法:是调整环境保护中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根据发展经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百年大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的影响。二、环境保护法规的调整对象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既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人们在各自同自然环境打交道的过程(开发、利用、保护环境活动)中形成的。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3.污染者付费的原则;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是强制性标准,也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4.环境监测制度五、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一定地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前,事先对该项目将会对周围地区的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实行科学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实行审批制度。2.“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了上述“三同时”制度。3.排污收费及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环境补偿费用。我国的排污收费有两种:①超标准收费,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收费。《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节劳动法一、劳动法概述(一)概念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二、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③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①集体合同;②劳务派遣;③非全日制用工。三、工作时间四、特殊劳动保护五、社会保险第三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基本概念城市: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农业人口聚居的地域单元,它是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分类:大城市(50万以上)中等城市(20-50万)小城市(20万以下)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城乡规划: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村庄和集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村庄和集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历史文化名城:是历史上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如:意大利的威尼斯、法国巴黎旧城区二、城乡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1、法律: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将正式施行。2、行政法规: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3、部门规章:根据各部门管理内容的不同,分为四类:1)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2)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土地使用规划管理规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规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章;特定地区规划管理规章。3)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主要是行政检查与档案4)城市规划行业管理:包括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注:1.丙级规划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答:丙级规划编制企业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2.丙级规划资质可不可以设计园林绿化规划?答:不可以•园林绿化设计需要“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也是在规划局办)•范围包括:风景资源的评估、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的系统、园林绿地、警员经典、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设计。•如果需要施工的话去办园林绿化资质(园林局)4、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1)综合类基本规范:《城市规划基本术语》2)城乡规划编制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3)城乡规划各专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第二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一、编制城市规划的方针和原则1、方针①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②符合国情、勤俭建国。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坚持经济适用和勤俭建国的方针。2、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原则•全面分析、因地制宜的原则;•保护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突出保护重点的原则。二、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一)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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