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千亿元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决定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千亿元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决定(2011年7月13日)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规划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精神,为加快培育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达到千亿元规模,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我市工业经济,现作出如下决定:一、深刻认识重大意义加快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是我市抢抓机遇、立足新的更高起点加速推进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新型工业化的战略选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升级产业结构的主攻方向,是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加快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建设的重要支撑。这有利于我市顺应国内外产业发展新趋势,培育形成新的主导产业,为构建具有桂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打下坚实基础;有利于改善能源消费结构,突破能源环境瓶颈约束,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抓住国家大力发展“节能减排、绿色环保”新能源经济的契机,按照“超前规划、加强引导、积极扶持、稳步推进”总体要求,把光伏产业作为桂林市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重点。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人才为支撑,创新发展机制,拓宽发展思路,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集中全市力量,加快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步伐,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完整产业链,使之成为促进桂林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实行政、产、学、用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现有产业基础,科学制定规划,推动产业合理布局,打造产业核心基地,引导产业集聚,由点到面逐步拓展,实行集约化发展。坚持安全环保、持续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项目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运行等各环节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定,推进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太阳能光伏产业。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调控,制定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布局,发挥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作用,配套完善政策体系,为太阳能光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坚持自主创新、人才支撑原则。围绕加强自主创新和使用开发载体建设,加强太阳能光伏产业关键技术开发,逐步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实施人才开发与培养工程,着力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队伍,为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坚持集约集聚、龙头带动原则。促进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资源要素向产业园区聚集,集中、集约发展。突出打造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支持骨干企业就地延伸产业链和扩散配套,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规模较大、能参与国际国内产业分工的企业群,形成产业发展的整体优势。(三)发展目标到2013年,初步形成有利于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实施产业项目50项以上,完成项目投资150亿元以上,力争实现销售收入500亿元,太阳能光伏产业成为我市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自主创新产业体系,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较为完整的太阳能光伏产业链,拥有数个在全国有影响的大企业和一批创新活力强的中小企业;建成特色鲜明的太阳能光伏应用示范区。累计实施产业项目100项以上,累计完成项目投资300亿元以上,培育年销售收入超过百亿元的企业3家、10亿元以上的企业10家,全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力争实现销售总收入1000亿元以上,太阳能光伏综合应用规模达到100MW。太阳能光伏产业成为我市经济的支柱产业,桂林成为全国重要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创新基地、生产制造基地和应用示范基地。三、发展重点(一)壮大产业链五大环节高纯硅料。按照“完善链条、节能环保、引大招强”的发展思路,重视产业链上游技术密集的高纯硅材料产业发展,完善光伏产业链,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在条件允许地区建设能耗低、综合利用率高的千吨级多晶硅提纯项目,确保原材料供应的主动权。多晶硅片和单晶硅片。按照“夯实基础、壮大规模、研发升级”的发展思路,鼓励硅锭/硅片生产龙头企业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扩大生产规模,做大做强产业链中游。鼓励发展超薄高质量硅片和浆料回收利用技术,加强对熔铸、剖锭及切割等关键技术创新,提高熔锭容量,减少铸锭能耗,降低硅片厚度,减少硅料损耗。太阳能电池片及组件封装。按照“培育品牌、扩大规模、拓展市场、优先布局”的发展思路,加大对高效低成本晶体硅电池及组件封装工艺关键技术和新材料研发与产业化,鼓励发展光电转化率国际领先和低成本的单晶硅电池、多晶硅电池,提高产品质量,培养自主品牌。设备、辅料及应用产品。按照“市场导向、配套协作、链群发展”的发展思路,以现有的晶硅电池制造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重视太阳能光伏配套设备、材料及应用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快引进和发展设备、辅料及应用产品项目。积极开发光伏逆变器等光伏发电部件以及LED太阳能照明器件等终端产品。光伏产品示范应用。按照“应用促发展,发展求改善”的发展思路,积极申报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以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屋顶、光伏电站、光伏路灯项目等为建设重点,通过示范项目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结合创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打造国家新能源城市。(二)加快太阳能光伏园区发展积极引导光伏企业入园发展,按照“产业上规模、项目上质量、基础设施上水平”的发展思路,进一步加快光伏特色产业园建设,构建以兴安光伏产业园为核心,以高新区、临桂、灵川、全州、平乐等县区特色光伏园为支撑的桂林太阳能光伏产业带。四、政策措施(一)增加产业投入建立太阳能光伏产业专项发展资金,2011年财政投入4000万元,以后每年以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递增。各相关县区相应建立不低于1000万元规模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专项发展资金,扶持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太阳能光伏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的搭建、载体打造和企业技术开发及改造、新产品研发、应用示范工程补助、人才引进与培养等。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支持,对太阳能光伏产业企业新建或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技改财政贴息及其他专项资金支持。(二)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太阳能光伏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该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太阳能光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太阳能光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和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太阳能光伏企业所有向中央和自治区上缴规费,由市各有关部门帮助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能免则免,不能免收的减半征收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各类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积极争取电价政策,对进入园区的重点耗能企业予以扶持。(三)保障项目土地供应市县国土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上给予光伏产业项目重点倾斜和优先安排,对投资规模达到自治区规定指标的,积极向上争取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对进入我市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向财政足额缴清后三十日内净收益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四)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太阳能光伏产业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太阳能光伏产业,凡在我市投资的各类太阳能光伏企业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后,其5年内实现并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扩大投资和研发。吸引境内外大企业来桂林投资,对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专题会商办理。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鼓励企业以专有技术、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其最高出资额可放宽至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允许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鼓励电力生产企业参与太阳能光伏产业建设,大型太阳能光伏企业并购重组我市水电企业。(五)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扶持各级技术创新机构建设。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太阳能光伏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桂林实施的,市财政予以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承担太阳能光伏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973和863等国家计划及项目,在桂林建设实施的,市财政予以最高200万元配套支持。国家对本政策措施上述配套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配套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桂林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太阳能光伏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承诺研究成果在本地转化,专业研究人员达200人以上的,市财政予以最高200万元建设资助。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太阳能光伏企业,市财政予以5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获得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太阳能光伏企业,市财政予以1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打造科研和成果转化平台。依托园区和产业基地,加强企业与区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合作,提高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和新型非晶硅太阳能电池研发水平,建设一批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和技术推广的太阳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降低企业技术开发和产品检验检测成本。对太阳能光伏产业相关的专利申请提高资助和奖励幅度。加强知识产权和成果交易平台建设,发展各类技术中介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六)加大融资支持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通过建立社会化、民营化机制创新制度,促进太阳能光伏企业股权开放,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资本扩张。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进银企合作,帮助重点企业和重大太阳能光伏产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加强对太阳能光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市属各类担保机构加大对太阳能光伏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力度,由受益财政按其为企业当年累计担保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优先推荐在新三板挂牌、国内外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并予以全程专项服务。组建桂林创投企业,优先支持光伏产业发展。鼓励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未上市的太阳能光伏企业,投资收益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七)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大力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工程,把太阳能光伏产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作为全市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重点,引进和培养一批光伏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的高端人才等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对上述科技人才来我市创办并控股的企业,给予一定项目资金补助。对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副总以上的高管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带头人,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受益财政予以等额奖励;其子女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近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企业高管人员及技术带头人以个人名义在本地首次购置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的,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税的50%给予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申请人购置当年上缴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额的3倍。鼓励太阳能光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太阳能光伏技术人才。引导和调整全市职业教育发展方向,重点培养光伏产业一线急需的中、低层次技术操作人员,为企业定向培训、推荐、输送各类普通员工,并对
本文标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千亿元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决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12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