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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2011年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综[2011]36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上杭县2011年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上杭县2011年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促进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委《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32号)和《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11〕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情况我县现有制浆造纸企业20家,共46条生产线,总产能达14.05万吨/年,分布在临江、临城、古田、蛟洋、白砂、溪口、茶地、太拔、南阳等9个乡镇。20家造纸企业原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除福建省上杭县瑞翔纸业有限公司1家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外,其余全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二、工作目标按照“逐个排查、责令关闭、限期整改、全面达标”的总体要求,实施淘汰和发展相结合,责令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企业和造纸生产线,限期整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造纸企业,实现全县造纸生产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确保2011年完成淘汰落后造纸产能5.65万吨的目标。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一)全面清查造纸生产企业基本情况2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造纸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查清造纸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在调查摸底工作阶段,相关部门一律不得为任何企业补办环保、工商登记等手续。(二)限期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1、立即组织淘汰关闭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吨以下非木浆、年产5.1万吨以下化学木浆、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和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以及石灰法制浆工艺。淘汰以废纸为原料的抄宽1092mm及以下造纸机组成生产纸和纸板的生产线、抄宽1575mm及以下生产生活用原纸和迷信纸等造纸机(白纸边除外)、年产1万吨及以下造纸生产线。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限于2011年7月10日起停止生产,于2011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造纸生产设备和设施,按照“原料要清除、成品要转移、料池要腾空、主要生产设施要拆除”的要求彻底淘汰关闭。对按期完成淘汰关闭任务的造纸企业和造纸生产线,经县经贸局、工商、环保、财政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后,对于原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并取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的造纸生产线,按每条造纸生产线给予补助15万元,对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淘汰关闭任务的造纸生产线按每条造纸生产线给予奖励5万元(就高不就低,即省市淘汰落后造纸产能有关补偿政策出台后,如省市补偿标准高于15万元/生产线,则按省市补偿标准补助,如省市补偿标准低于15万元/生产线,则按本县标准执行)。2、属于关闭淘汰范围的小造纸生产企业(或生产线),企业必须按期淘汰关闭,按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设备、设施必须就地拆除,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清除原材料、产品(成品)、半成品等财物,妥善安置好企业职工。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收回注销税务登记证,供电、供水企业要停止对其供电、供水,并向社会公告。3、淘汰拆除的制浆和造纸生产线不得整机出售、转让、转移重建或低水平改造扩能。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转移淘汰生产设备或低水平改造扩能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从严处罚,追缴销毁有关设备。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三)限期整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造纸企业(见附件3),自2011年7月10日起实行停产整改,并于2011年7月31日自行拆除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生产线,于2011年9月25日前完成整改任务: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废水深度治理和回用工程,安装污染物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县环保局监控平台连网,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经工商、经贸、环保等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发现其停产期间偷产偷排,恶意违法排污的造纸企业,一经查实,一律坚决依法关闭。停产期间,供电、供水部门停止对其供电、供水。(四)严格加强对造纸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造纸企业的稳定达标排放。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造纸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对擅自停运设施、污染物超排和偷排等行为要从严处罚。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认真实施废水深度治理和回用工程,严格按照GB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时段排放限值规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对生产废渣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2、实行污染物在线监控。所有保留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造纸生产企业必须安装污染物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县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连网,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视,加强在线监控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运用。否则,必须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依法关闭。3、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县环保局会同发改局、经贸局,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保留的造纸生产企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四、工作程序(一)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组织完成对辖区内所有造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排查辖区内造纸企业分布和生产、排污情况及是否存在厂内或厂外制浆池等、提出本地区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报县政府。(二)7月15日前,县政府决定淘汰关闭制浆生产线和造纸企业名单,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下达到各有关乡镇、各有关企业,并在县政府政务网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贸、环保、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权,对拟关闭企业发出整改通知或作出行政处罚。(三)7月31日前,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本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四)8月5日前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通报淘汰整治情况;对于问题严重的个别乡镇和未按期淘汰关闭的小造纸厂或造纸生产线,由所在乡镇提出强制关闭申请报告,县经贸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县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立即组织综合执法队伍对未完成整治的小造纸厂或造纸生产线,实施强制关闭措施。(五)8月底前,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在县政府政务网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同时将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4(六)12月底前,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成考核工作组,对我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七)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告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五、激励与约束机制(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1、补助对象:原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按期完成淘汰关闭任务的本县造纸企业,关闭淘汰取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的造纸生产线按标准全额补助;2011年7月31日前未拆除造纸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组织强制执行,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强制拆除或摧毁其造纸生产设备和设施,并不予以任何经济补助。2、验收标准:(1)、县政府下达关闭决定、有关执法部门注销并收回淘汰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2)、原材料和污染物要清除、成品半成品要转移、料池要腾空、主要生产设施和供电供水设施要拆除。厂内或厂外有沤浆池(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必须一并拆除。3、自行安置职工。淘汰关闭造纸企业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所属职工的劳动关系,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4、资金筹措:淘汰关闭14家造纸企业、37条造纸生产线全部按期完成关闭淘汰任务,需补助资金555万元、奖励资金185万元,共需资金740万元,全部由县财政统筹。(二)引导关闭企业转产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在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规划要求的条件下,转产其他项目,在用地、用电、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农林部门要引导好我县竹资源深度加工利用。(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县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收回并注销排污许可证和环评审批及验收文书;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发改、经贸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5新增用地;县直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办理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收回注销税务登记证,供电供水部门依法停止对其供电供水,国土、城建、林业部门依法对对有关企业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违章搭建、毁林占地行为进行清理并严肃查处,责令折除搭建和恢复植被,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将此次淘汰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逐级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淘汰关闭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二)明确责任,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实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财税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严防关闭取缔小造纸厂和淘汰的造纸生产线偷产偷排、死灰复燃,切实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县经贸局:重点做好国家产业政策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小造纸”进行界定,提出拟实施关闭取缔的企业报请县政府决定。负责监督落实造纸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对关停取缔企业工作进行督导。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严格验收标准,依法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吊销取缔关停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要加强对造纸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测,对废气、废水超标外排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对被责令停产、关闭的各类淘汰企业或生产线,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县政府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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