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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2)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与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问题:(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为什么?(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答:(1)是。王某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然后依法裁决。(2)法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3)朱某应先向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派出所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进行行政赔偿。朱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问题:(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2、答:(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1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2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3、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问题:(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3、答:(1)能。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卫生防疫站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后果,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2)不应。因为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违法所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处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4、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问题:(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4、答:(1)未超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5、1992年3月10日晚,某乡打开红旗渠的闸门分水给各村浇地,某村村民辛某将经过其村9的小闸门关闭,从旁边开挖一道豁口引水灌自家庄稼地,然后回家睡觉。第二天,邻居谢某发现自家房屋被大水围困,造成房屋和家具不同程度的损坏。查找原因时发现是辛某擅自放水过多漫溢所致。事后,该县水电局对辛某罚款200元,对谢某之损失未处理。后经谢某请求,水电局召集辛某与谢某进行调解,要求辛某向谢某赔偿损失2400元。辛某和谢某都不同意,调解未达成协议。水电局于1992年5月2日作处理决定:由辛某向谢某赔偿经济损失2400元。谢某不服,诉至法院。问题: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5、答:(1)本案中,辛某私自关闸和开挖豁口引水浇地,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水电局对此作出了行政处罚,若辛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自可提起行政诉讼。(2)辛某的行为又导致谢某财产受损,侵害了谢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原告将辛某作为被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水电局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侵权人辛某赔偿受害人谢某经济损失2400元的行政决定。该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引起争议,就成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使本来的民事纠纷转化为行政纠纷。(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2002年12月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东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在某市成立,从事汽车租赁业务。12月6日,某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发现东达公司从事车辆运输活动,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责令东达公司停业并办理该证。但东达公司未办理证件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2003年33月26日,运管处向东达公司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对其进行处罚,并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2003年3月31日,运管处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东达公司不服,于2003年4月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运管处的处罚决定。问题:(1)运管处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市政府是否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6、答:(1)本案中运管处并非行政机关,而是由交通部门管理的事业组织。但该省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据此,地方性法规对运管处进行了授权,运管处在授权范围内就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权依法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管理。(2)但是,由于运管处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由直接管理该运管处的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复议申请。7、2000年12月,某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在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以(2000)乡企管8号文件下发通知,规定从2001年起,该局管理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须向该局交纳管理费,并附交纳标准。而该县有关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认为,他们已经依法纳税,并向工商局依法交纳了管理费,不应该再向乡镇企业管理局缴费。多次上访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8号文件。问题: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7、答:(1)法院不该受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二)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本案中乡镇企业管理局所发布的(2000)乡企管8号文件属于上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因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问题:(1)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2)如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不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案例分析题答案8、答:(1)孙氏兄弟可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经申诉而直接起诉。根据《治安管理处4罚条例》,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的,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治安案例中,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报处罚裁决的,一般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有关司法解释,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裁决的,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裁决,作出5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裁决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被处罚人孙氏兄弟俩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裁决可以向该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3)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诉讼。(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45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依有关司法解释,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6)如果县公安避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其中法理,参见前面的分析。
本文标题: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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