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10]1978号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专门用于我省辖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我省辖区内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2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地方特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我省企业利用本地资源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的高科技产品、高科技项目的创新与发展,大力扶持符合我省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鼓励地方特色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我省企业节能减排、治污环保等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生产,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项目。(三)加强地方特色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扶持我省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热带作物、热带果蔬及特色农产品备案基地建设项目。(四)支持地方特色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我省产业园区内高科技企业、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五)改善地方特色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我省企业发展提供第三方公共服务的项目(包括检测机构、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以及为企业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提供中介服务的项目)。3(六)推动地方特色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我省旅游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建设;支持旅游新业态发展,重点支持游艇、房车、酒店建设和设施改造。(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第七条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全额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第八条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海南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4(六)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七)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第九条申报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资金申请文件;(二)项目可行性报告;(三)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四)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六)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七)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复印件;(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九)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十)近三年来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名称和支持金额);(十一)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5(十二)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我省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每年9月底前确定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扶持重点,下达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文件通知,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采取企业申报或市县和省属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企业于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列入下年度地方特色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库,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包括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第四章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后,从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情况,拟定年度地方特色产业资金支持计划,并在省政府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省财政厅于当年4月底前将年度特色产业资金支持计划上报省政府,同时报财政部备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我省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专家采取从专家库中抽取或推荐方式组成、相关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定项目的参考依据。6第十五条下达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后,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特色产业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第十八条获得特色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并于次年的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告。第十九条省财政厅每年从特色产业资金中列出不超过0.5%管理费用,专项用于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评审、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第二十条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255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