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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6年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在特区设立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业务。第三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依法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四条抵押贷款活动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第五条抵押人有所有权的下列财产可用作贷款的抵押物:(一)房产和物资;(二)有价证券;(三)支付凭证;(四)其它权利: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股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根据合同规定占有利润或产品的权利。第六条下列财产不得用作贷款的抵押物:(一)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第七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方用其股权或权利作抵押物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第八条抵押人用海关特许进口的物资作抵押物时,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第九条抵押人用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作抵押物时,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共有财产不可分割的,抵押人应与共有人订立书面协议。第十条抵押人用已出租的财产作抵押物时,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抵押权人按本规定将抵押物拍卖时,原租赁关系失效。但民用住宅可适当延长租赁期。第十一条抵押贷款当事人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名称(姓名)和抵押权人的名称;(二)贷款用途;(三)贷款的币别、金额;(四)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五)贷款的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时间、方法;(六)贷款支付方式;(七)抵押物占管方式和责任;(八)违约责任;(九)解决纠纷的仲裁或诉讼协议;(十)其他事项;(十一)签订日期、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第十二条抵押物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特区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第十三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持抵押贷款合同到下列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一)房产在深圳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二)其他抵押物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抵押物的登记费由抵押人支付。第十四条抵押物登记须记载下列内容:(一)登记编号、日期;(二)抵押人名称(姓名)、法人代表及地址;(三)抵押权人名称、法人代表及地址;(四)贷款用途;(五)贷款的币别、金额;(六)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七)贷款和抵押的期限;(八)抵押物占管方式;(九)抵押物的过去抵押情况;(十)抵押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地点。第十五条抵押物登记资料可供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个人查阅。第十六条抵押权人应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给抵押人支付贷款。抵押权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贷款时,应负违约责任。第十七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对所占管的抵押物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抵押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的,应在十五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抵押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时,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贷款合同,追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抵押权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的,应赔偿抵押人的经济损失。第十八条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人违反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第十九条抵押人死亡,抵押物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抵押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偿还抵押人所欠的贷款本息,以抵押物实际价值扣除抵押物税款的余额为限。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抵押物之日起三十天内,应持有效证件与抵押权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占管原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一)抵押人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二)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三)抵押人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第二十一条抵押权人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占管抵押物,应书面通知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有或出租的抵押物,还应同时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将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逾期不交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抵押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赔偿。第二十二条抵押贷款合同期满,抵押人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抵押人在抵押贷款合同期间宣告解散或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第二十三条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一)房产和物资进行拍卖;(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它权利按有关规定转让。第二十四条抵押权人拍卖抵押物,应向原登记机关领取拍卖证明书,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机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定。拍卖机构可收取拍卖手续费。第二十五条抵押物的拍卖程序:(一)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交拍卖证明书;(二)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三)拍卖机构在《深圳特区报》发表拍卖公告;(四)自公告之日起十五天内,对抵押物所有权有争议的,在解决争议期间暂停拍卖;没有争议的,由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五)拍卖成交后办理抵押物过户手续。第二十六条拍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使用:(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二)缴纳抵押物税款;(三)偿还抵押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四)扣除以上款项的余额应全部交还抵押人。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不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占管抵押物的行为无效。抵押权人不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第二十八条抵押贷款合同履行终结之日起十天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向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九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仲裁协议,向中国的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抵押物登记费、拍卖手续费的标准,由深圳市物价局拟订,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已签订尚在履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应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补办抵押物登记手续。
本文标题: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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