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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日本“新农村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
一、日本“新农村建设”经验二战结束后,日本许多城市被夷为废墟,物资非常匮乏,农业也遭遇欠收,通货膨胀严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55年日本农林大臣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构想”,并于1956年开始了战后首次“新农村建设”。此阶段的突出措施,一是确定推行区域,也就是说在政府指定的区域成立农业振兴协议会;二是建立新农村建设推进机制,即农村振兴协议会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农民智慧,并与当地政府及团体进行协商,制定农村振兴规划并付诸实施;三是政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国家采取特殊补贴,除当地农民集资及政府农业金融机构贷款外,国家农业金融机构还发放低息贷款。1962年底第一次“新农村建设”结束,小规模零散土地普遍得到整治;大批农村公共设施得以建立,促进了农民的进一步联合;调动了广大农民建设家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然而日本区域间和行业间的差距并没有得到充分解决,特别是在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期后,这些差距还在不断拉大。因此日本政府在1967年3月制定了“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出台了谋求经济产业均衡发展、区域均衡发展、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缩小城乡差距、消除环境污染等一整套政策措施,开始了第二次“新农村建设”。在农业及农村方面强调全力推进综合农业政策:一是政府大量投资,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经营现代化水平;二是大力推进保护农村自然环境,提出“把农村建成具有魅力的舒畅生活空间”的目标,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三是制定《农村地区引入工业促进法》,鼓励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解决农民就业。第二次“新农村建设”是在总结第一次“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并取得显著成果,这主要表现在,大大加快了农业与农村现代化进程;农村生产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快速上升,其中最重要的是,到70年代初,日本农业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化肥化、水利化和良种化。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农村青壮年人口大量外流,后继乏人现象日益严重,为此日本又开始了第三次“新农村建设”。这次活动又被称为“造村运动”。当时的日本,财政力量越来越弱,仅凭财政投资和信贷来改变地区差异也越来越难,而农村自发出现的造村运动恰好可以在不消耗大量能源和财政支持的前提下继续实现乡村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此日本政府决定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推进第三次“新农村建设”:一是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以吸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同时积极发展地方特色产业。二是加大建设扶持力度,决定以振兴产业为手段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逐渐衰败的农村重新振兴起来。在这次新农村建设中,最具影响的是“一村一品”运动,其特点是每个村庄结合自身优势,开发地方特色产品,形成产业基地,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分析日本三次“新农村建设”,其成功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利用农业协同组织,广泛组织分散农户,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以提高农业、农村、农民地位;二是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即除各级政府直接补贴外,国家及农协系统金融机构提供足够资金;三是制定各种相关法规,即出台30多部有关法律与法令,使“新农村建设”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是各级政府特别重视农村教育培训,尤其是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造就了一大批既有实践能力又能扎根本地区的实用人才;五是尊重农民自主性,调动农民积极性,培养农民自立性,使农民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六是将农村自然环境、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紧密结合,既保留特色,又具现代风格,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突出区域特色和乡村特色。二、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盲点分析(一)政策保障不足,投入机制尚未建立,农业、农村发展受到制约。实践证明,少数新农村建设搞得好、步子迈得较快的村,主要是得益于集体产业的良性发展,并以此为基础,从集体资金划拨专款用于推进教育、文化、卫生、社保等公共事业发展。相比之下,各级政府对于新农村建设公共事业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比例还不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长效投入机制也尚未建立和发挥其作用。此外,由于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行政等部门执行政策不到位等原因,也从根本上导致了新农村建设进程的缓慢。(二)农村土地严重缺失,广大失地农民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一方面许多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把其主要精力投放在非农建设的土地开发上,不重视耕地的保护,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保护耕地和开发建设两者发生冲突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抛到一边,以牺牲耕地为前提,进行土地违法活动,换取当前或眼前利益。另一方面国家征用土地用于各项建设,使得农村耕地不断减少,但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惯性的影响,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不到位,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等问题在全国时有发生,国家征地的土地收益中农民获得的利益非常有限。因此从制度和法律上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建立失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制度已是刻不容缓。(三)农村文化建设不到位,农民文化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文化建设至关重要,但由于我国过去十分强调农村经济建设,忽视农村文化建设,结果导致农村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农民文化生活相对匮乏,一方面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农村文化基础设施严重缺乏,另一方面由于农村文化形式单一,以致打牌赌博、封建迷信、各种宗族、宗教势力乘虚而入,不仅制约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四)忽视了价格杠杆作用,新农村建设中“价格”问题突出。如农村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农产品销售价格不稳或相对下降,农民因药价过高看不起病,农村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及对国家惠农政策理解上的误差。此外由于农村消费环境较差,农民消费期望值不高,这些也影响着农村市场的正常发育和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因此要积极加强探讨价格主管部门如何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和价格杠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有利作用,引导农村微观经济主体良性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互动的价格环境。三、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思考加强完善机制建设,立法提供制度保障首先,应从机制构建方面入手,政府要着重解决城乡资源和要素分配不均、农村社会经济管理方式滞后等突出问题。如一方面要加快缩小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建立起城乡资源和要素合理配置、产品有序流动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起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的政府管理长效机制,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政府支持农业的制度安排、组织管理和政策体系等。其次,要从系统建设方面入手,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方方面面,所以必须具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以使农民受益。因此政府应尽快制定法律、法规,加大执行力度,在制度层面上切实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有序进行。最后,要从资金统筹方面入手,政府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各项补贴措施必须落实到位。当前中央虽然提出城乡统筹、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战略,支农资金相比往年来说,也有大幅度的增长,但我们必须看到,“大幅度增长的支农资金”相对于“三农”领域资金需求而言,还是存在很大缺口的。所以应尽快建立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的、“刚性”的长效投入机制,并完善各项补贴措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保证广大失地农民的各项权益。为此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其一要强化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严格控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明确界定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征地)的用途、性质、目的、范围等,防止政府征地的随意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预防农用土地的非农用化现象,合理引导、节约用地,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及技术等手段,系统对农村农田、水、路、林等(包括农村居民点整理、农村土地复垦复耕)土地的综合整治,从而调整土地权属,改善土地使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土地相对存量,努力做到土地使用的“合法化”、“科学化”,“合理化”。其二是规范农村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一方面不仅要保证土地权益人的充分知情权,而且征地补偿必须以农村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公正、合理补偿,不损害农民利益,另一方面要确保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保障农民权益。其三要尽快建立和实施“土地置换社保”政策,用土地转用收益的一定比例建立专门账户,定向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文化建设,丰富农民文化生活根据当前农村文化建设的客观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其一是重视农民主体性,从思想上打破、消除对于农民的偏见。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思想意识、生活方式或生活模式、生活空间等都发生变化,如有的农民研究汉字、自造飞机、自拍电视剧,甚至发表科技论文等,这是本该鼓励、赞扬的新鲜事物,但却被很多人认为是“不务正业”。这显然是没有尊重农民的想法和选择,忽视了农民的文化兴趣和文化需求,因此要打破、消除这种观念,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参与农村文化建设。其二是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农民文化生活。要以科技、卫生、文艺、生活小窍门等知识竞赛形式引导教育农民,并通过开展道德、法律、文化、科普“四进家”活动和“文明家庭”、“文明村镇”评建活动,帮助农民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其三是对农村优秀文化、乡村民间艺人和农民文化团体等进行登记、认证,加强培植与促进繁荣发展。如国家可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或办法,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村优秀文化的保护工作,鼓励农民从事农村文化的创作、表演、宣传和弘扬,资助年轻农民学习、传承乡村优秀文化。其四是改革、完善农村文化工作体制与机制,实现农村文化“公共物品”的市场化运作。政府可采取“民办公助”等方式,发展农村文化中心户和各种民间文化团体,使农民得到“价廉物美”、彰显“人性化”的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如湖北咸安向阳湖镇政府资助农民兴办私人乐队,取得良好效果。乐队不仅在当地声誉大振,而且周边县市农民婚丧嫁娶也邀请其参加。这种方式不仅保护了优秀民间文化,而且丰富了农村、农民文化生活,又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完善增强价格管理,解决存在“价格”问题一是不断提高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保证农村物资的价格稳定,密切关注农村市场的价格动向及波动趋势,提高调控农村市场价格的能力与水平,把行政手段和市场作用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农村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机制,降低农民价格风险。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体系。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影响与作用,运用价格政策支持农村教育、卫生、医疗以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三是改革、促进、增强涉农价格(收费)的监管工作。一方面变单一物价部门检查为多部门联合检查的价格监管方式,以加强农业生产物资的价格监管,另一方面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使价格监管职能向广大农村延伸,进一步提高监管的实效性。其四是加强对涉农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打击乘新农村建设之机的乱涨价、乱收费等行为,强化成本约束,促进价格公平,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价格环境。其五是价格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观念。如积极为农民提供价格信息服务,即广泛运用广播、电视、网络、会议、宣传栏、黑板报及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或方法进行价格方面的宣传教育,使之深入人心。参考文献:[1].王再文、李刚:《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论研究综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2].刘志仁:《日本新农村建设的启示》,《北京观察》2006年第7期。[3].柯炳生:《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思考》,《农民日报》2006年12月3日。[4].韩俊:《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体系》,《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年,第6期。[5].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96页。
本文标题:日本“新农村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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