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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为加强公司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管理,防止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赔偿界定第一条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办公用品及设备至损;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4.擅自将办公用品及设备携带出办公场所造成损坏或丢失;5.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第二条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1.因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坏损的;2.由于办公用品及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第二章赔偿办法第三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低值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损坏或丢失,赔偿标准为:办公用品及设备使用期赔偿比例办公用品办公设备1~3年25%-90%20%-70%3~5年15%-50%10%-40%5年以上10%-30%5%-20%注:1.办公用品及设备使用期,指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至损坏丢失的时间间隔。2.赔偿比例,指占办公用品及设备原值的比例。3.购置日期及原值按办公用品及设备档案记录的日期及购置金额计算。4.办公用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指计算机、打印机等。根据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损坏程度、责任人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在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并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第四条单价2000元以上办公用品及设备(即固定资产),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及设备不适用本条,先由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丢失或被盗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标准为:损坏丢失物原值(元)赔偿比例2000~500015%-40%5000以上10%-30%注:1.损坏损失物原值,指办公用品及设备最初的购置金额;2.赔偿比例,指占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失损坏原值的比例。根据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损坏程度、责任人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在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并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第五条工作中需要的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外设、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丢失、损坏的,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损坏程度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1.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30%~100%赔偿;2.购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30%~80%赔偿;3.购置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20%~60%赔偿;4.购置三年以上:按原值的10%~40%赔偿;5.因抢、盗造成的损失,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酌情赔偿。第六条损坏、丢失办公用品及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合理分担赔偿。第七条赔偿工作应于公司相关领导、设备管理人员确定赔偿金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后一个月内执行。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除。第八条损坏、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第九条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部办理。赔偿款项专用于补偿因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财务部门依据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意见、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核销资产帐。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办公用品及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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