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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操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室工作人员的合同审核行为,防止审核风险的发生,依据《律师室工作规范》,结合审核实务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合同。第三条本细则所包括的合同有购销、加工承揽、技术服务、建筑安装、租赁、仓储、货运代理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四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变更、撤销、解除合同的文书及图表、传真件等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本公司先予履行合同的;4.有封样要求的;5.合同对方为外地(本市外)单位的;6.其他认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第六条审核合同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经营资格、资质、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资质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合同审核时,律师应当要求本公司经办人提供对方的营业执照(特别是副本)、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表、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上均应要求对方加盖公章(而不是合同专用章)。律师应认真审查合同签章和对方提供资料是否完全一致;对方公司是否顺利通过年检;审查授权委托的方式为固定期限委托还是专项业务委托,授权委托是否在有效期内或委托范围内。必要时可通过网络等相关途径查询对方的资信及履约能力。第七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第八条合同应当约定结算方式,对预付款、发票交付时间(发票金额)、付款方式等事项均应详细载明。第九条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违约金条款。约定本公司给付对方预付款的,应当约定违约金并明确违约金的金额或损失的计算方法。第十条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对于优势缔约合同,应当约定由本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如有)或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确定仲裁机构时一定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避免出现约定不明确。确定管辖法院时要注意不要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可约定为“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之外若有附件,附件上应当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在主合同中约定附件的效力。第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或由双方代理人签字认可。第十三条对于本公司先予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上应当明确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本公司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本公司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本公司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第十五条律师对于送审的合同作部分修改的,合同原则上由经办人重新制作,特殊情况下可由对方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认可。分则购销合同的审核第十六条律师应仔细审查合同上标的物的填写是否有误或缺失,有货物明细单的必须逐笔核对并由对方签章认可。合同上应明确标的物的规格和标准,标准还应注明是国标、行标还是企标及标号。合同上对标的物的金额应明确注明。仔细审查单价和数量之积和总金额是否一致;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明确总金额是否包括其他费用(如包括运费两票结算应明确运费所占金额);含税价的税率是多少等。第十七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看样订货。合同签订时应当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样品,加盖双方的公章或合同章,并由双方分别保管或指定一方保管。第十八条合同应当约定运输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或合同履行地。合同应明确运输方式为供方送货、需方自提还是供方代办托运,并明确约定运费由何方承担。合同可针对特殊客户或特殊交易,约定接货人以避免货物被冒领,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第十九条合同应当约定验收人、验收标准、验收方法、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异议的处理方法。合同中应当明确验收人是需方单方、供需双方还是由中间方参与的多方。对于以重量计价的要约定以哪方过磅为准并约定合理损耗率。对于本公司享有异议提出权的,应明确约定如对方对本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则视为对本公司所提异议的认可。第二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质量保证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货物的三包期或质保期及其起止日期;约定质保期的要约定质保金的金额、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及质保期内质保人应履行的义务。加工承揽合同的审核第二十一条如果合同约定由承揽人(一般是对方)提供材料的,应明确本公司对材料的检验时间和方式。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提供给对方的图纸或者技术资料在提供之前应由对方签章确认并留备份。第二十三条合同中约定承揽人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的义务。可约定技术资料随货物交付时一并返还。第二十四条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最好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本公司所在地。技术服务合同审核第二十五条合同中可以约定受托人(一般是对方)除了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外,还有向委托人(本公司)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的义务,并约定传授时间和方式。第二十六条合同中可以约定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所有。第二十七条合同中应当对专业的名词和术语进行解释。建筑安装合同审核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能与承包人(一般为对方)的二级公司签订合同。第二十九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第三十条合同应当约定承包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我方损失的范围,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事后产生争议。第三十一条合同价款应当列明是固定价格还是可调价格。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是总包死价、单价包死价还是部分价款包死,以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第三十二条采用固定价格应当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且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可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以采用绝对值法。第三十三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第三十四条合同中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详细约定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及地点。第三十五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验收人、验收时间、验收方式。特别对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要特别明确。租赁合同审查第三十六条合同中应当约定承租人(一般为本公司)在租赁物需要维修和维护时,出租人(对方)应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或维护。还应当约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或维护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或维护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仓储合同审查第三十七条合同审查时,应首先查明保管方(一般是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仓储合同的保管方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第三十八条合同中应当约定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第三十九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仓时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第四十条合同中应当约定货物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第四十一条合同中应当约定货物入库、出库手续及程序。第四十二条合同中应当约定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第四十三条合同中应当约定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第四十四条合同中应当约定保管方的责任。在货物保管期间,保管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货到不能入库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存货方(本公司)运费和支付一定金额违约金。合同约定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如保管方不能按期、按量发货,应当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面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四十五条合同中可以约定保管方负责对货物的保险进行办理等其他事项。货运代理合同第四十六条应当特别审查运输代理单位的资质、资信情况。第四十七条重要物品或价值比较高的货物可以约定由代理方负责办理保险,以降低风险。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他合同的审查参照本细则精神处理。
本文标题:合同审核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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