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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要点1.目的确保地基、基础、支护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2.范围适用于AAAA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地基和基础分部工程。3.职责工程部负责地基基础工程的中间检查和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4.内容4.1.检查依据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4.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4.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范》JGJ6—804.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4.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4.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4.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4.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4--804.1.11地区标准、规定和条例4.1.12施工图纸、资料4.2.检查内容4.2.1现场质保体系检查4.2.1.1地基处理、桩基施工等单位的专用资质情况。4.2.1.2水泥浆液流量计的计量标定情况。4.2.1.3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4.2.1.4各种建筑材料的存放条件。4.2.1.5护坡、桩基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各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4.2.1.6测量仪器、计量器具及沉桩机械的定期鉴定情况。4.2.1.7标准试块的养护条件。4.2.1.8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防护措施。4.2.2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检查4.2.2.1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图纸会审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地基加固范围、加固方法、支护方案、检验要求及施工顺序和要求等。4.2.2.2明确采用桩基类型、数量、单桩设计容许承载力、设计桩长、桩径、桩混凝土强度等级、桩顶标高、接桩形式、停锤控制标准、试桩要求、桩位偏差要求、桩的检测要求等。4.2.3质保资料检查4.2.3.1各种加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和进场检验报告;钢筋、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及准用证;预制桩出厂合格证;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书和准用证。4.2.3.2混凝土、水泥土试块的强度测试报告。4.2.3.3单桩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报告及其他地基质量检验报告。桩基轴线及样桩放线定位及复核测量记录。4.2.3.4打(压)桩施工记录、灌注桩成桩施工记录。4.2.3.5桩基隐蔽验收记录(包括预制桩接桩、灌注桩成孔、清孔、钢筋笼制作、吊放、混凝土灌注等)。4.2.3.6灌注桩混凝土试块报告及评定结果。4.2.3.7单桩静载和动力测试报告。4.2.3.8桩位轴线偏差和标高验收记录。4.2.3.9桩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4.2.3.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2.3.11桩位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4.2.4现场实物检查4.2.4.1换填法(砂垫层)重点检查换填范围、分层施工的垫层密实度。4.2.4.2水泥土搅拌法(湿法)重点检查水泥用量、桩长、搅拌提升时间和复搅次数。4.2.4.3树根桩重点检查钢筋笼制作质量和成孔、注浆的各项工序指标,开挖后、检查桩位、桩数和桩顶强度。4.2.4.4注浆法重点检查浆液制备、注浆孔位置、注浆顺序、注浆量和压力。4.2.4.5基坑支护重点检查成孔质量、锚杆质量、注浆水泥用量及预应力张拉情况(若有的话),护坡面层砂浆或混凝土厚度及质量。4.2.4.6打(压)桩A.现场制桩质量。B.打(压)桩过程中的桩身垂直度和贯入度。C.焊接或硫磺胶泥接桩质量。D.开挖后桩位偏差及桩顶处理质量。4.2.4.7灌注桩A.成孔和清孔的方法和质量;B.钢筋笼制作与吊放质量;C.水下混凝土浇灌方法和浮桩长度;D.开挖后桩位偏差及破桩、锚固质量。4.2.4.8回填土回填土土质、分层夯实、夯实系数、回填标高控制。4.3.检查要点4.3.1地基加固的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但不得采用现行规范标准未予以规定的或未经本市技术和管理部门鉴定、审核通过的地基加固处理措施。4.3.2地基加固处理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当地基加固设计与主体结构设计不是同一设计单位时,地基加固设计施工图必须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认可并会签,施工单位不得自行设计。4.3.3当加固地基载荷试验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应由设计核定并办理签证手续。4.3.4换填法(砂垫层)4.3.4.1填筑材料严禁混入垃圾。4.3.4.2砂垫层材料应选用级配良好的中、粗砂,含泥量不超过3%,若用细砂,应掺人30%~50%的碎石。4.3.4.3当坑底为软土时,须在与土面接触处铺一层细砂起反滤作用,其厚度不计入砂垫层设计厚度内。4.3.4.4砂垫层的第一层虚铺厚度宜为150~200mm,其余各层可取200~250mm。4.3.4.5换填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载荷试验检验换填质量,如设计无要求,则砂垫层的分层施工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中砂干重度≥16kg/m3,粗砂干重度≥17ka/m3。4.3.2水泥土搅拌法(湿法)4.3.2.1设计前必须进行室内水泥土的抗压强度试验,对承重水泥土桩试块龄期应取90天。4.3.2.2承重水泥土桩的单桩容许承载力应通过单桩载荷试验确定。4.3.2.3水泥土搅拌法施工现场事先应予平整,必须清除地上和地下的一切障碍物。4.3.2.4严禁没有水泥用量计量装置的搅拌桩机投人使用,必须对水泥用量进行有效控制。4.3.2.5承重水泥土桩施工时,设计停浆面一般高出基础底面标高300~500mm,在开挖基坑时,应将该施工质量较差段挖去。4.3.2.6水泥土搅拌桩施工中必须加强搅拌、增加水泥与土拌和均匀性。最后一次喷浆程序完成后,必须进行复搅,一般要求做到两喷三搅或一喷两搅。4.3.2.7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必须严格监控。要求施工单位随时抽查水泥浆液比重(即水灰比),每工作班不少于4次,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每根桩完整的现场施工记录和注浆量记录。4.3.2.8承受竖向荷载作用的水泥土桩,基底标高以上300mm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以防止桩顶与挖土机械碰撞发生断裂。4.3.2.9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作规定时,应采用单桩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力。载荷试验应在龄期28天后进行,检验点数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三点。4.3.2.10水泥土桩桩位偏差不得大于50mm,桩径偏差不得大于4%,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1%。4.3.3树根桩4.3.3.1树根桩常用的主筋直径为12~18mm,箍筋直径为6~8mm,间距为150~250mm,截面主筋不得少于3根。承受竖向荷载时的钢筋长度不得小于0.5倍桩长。4.3.3.2树根桩的填灌碎石应用水冲洗,计量填放,填入量应不小于计算体积的0.8~0.9倍。在填灌碎石过程中应始终利用注浆管注水清孔。树根桩施工时应防止穿孔和浆液沿砂层大量流失。树根的额定注浆量不应超过桩身体积计算量的3倍,当注浆量达到额定注浆量时,应停止注浆。4.3.3.3每3~6根桩做一组试块,以便测定桩身混凝土强度,试块材料宜取自成桩后的桩头。4.3.3.4对承受垂直荷载的树根桩,应采用单桩竖向静荷载试验方法检验其承载能力和沉降特性,也可采用动测法检验桩身质量。4.3.3.5树根桩桩位偏差应控制在20mm之内,垂直度偏差不超过1%。4.3.4注浆法4.3.4.1注浆点的覆盖土应大于2m。4.3.4.2注浆顺序一般应跳孔间隔、先外围后内部的方式进行。4.3.4.3注浆施工的场地事先应予平整,除干钻法外,应沿钻孔位置开挖沟槽与集水坑,以保持场地的整洁干燥。4.3.4.4注浆施工应有压力和流量记录,宜采用自动流量和压力记录仪。4.3.4.5当钻到设计深度后,必须通过钻杆注人封闭泥浆,直到孔口溢出泥浆方可提杆。当提杆至中间深度时,应再次注人封闭泥浆,最后完全提出钻杆。4.3.4.6待封闭泥浆凝固后,移动注浆管自下向上进行注浆。注浆所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一般不得超过出厂期2个月,受潮结块不得使用。4.3.4.7浆体必须经过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后,才能开始压注,并应在注浆过程中不停顿地缓慢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初凝时间,浆体在泵送前应经过筛网过滤。4.3.4.8如注浆中途发生地面冒浆现象应立即停止注浆,调查冒浆原因。4.3.4.9注浆结束28天后,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标准贯人或静力触探方法对加固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点一般为注浆孔数的2%~5%。如检测点不合格率>20%,或虽<20%但检验点平均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核定后,应对不合格注浆区实施重复注浆。4.3.5基坑支护4.3.5.1根据基坑深度、气候条件、土质情况和周遍位置建筑情况,合理选用基坑支护形式;4.3.5.2砂浆护坡、锚杆护坡、预应力锚杆护坡和排桩护坡等护坡的施工质量要符合相应规范和规定;4.3.5.3合理排放坡顶和基坑的水,坡面和坡顶的水得到有效排放,能较好地维护土质结构。4.3.6桩基工程一般规定4.3.6.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定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桩基施工任务,钻孔灌注桩施工必须具有专项资格。4.3.6.2各项桩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现行规范、标准、规程,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的检测。4.3.6.3现场预制桩和一次浇灌量大于15m3的钻孔灌注桩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4.3.6.4根据桩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桩基分为3个安全等级,其中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为二级桩基。4.3.6.5桩基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试桩或试成孔,以便施工单位检验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及技术参数。对需要通过试桩检测确定桩基承载力的工程,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小于2根;试成孔数量不少于2个。4.3.6.6桩基轴线测量定位须经总包、建设或监理单位复核签认。施工过程中应对其作系统检查,每10天不少于1次,控制桩应妥加保护,若发现移动时,应及时纠正,并作好记录。4.3.6.7沉桩结束后,应根据土质、沉桩密度及速率不同,休止一段时间后才可进行基坑土方开挖;土方开挖应制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技术措施,为防止土方开挖不当,造成桩位偏移和倾斜,土方开挖应分层实施,分层厚度视土质不同而定。4.3.6.8破桩后,桩顶锚人承台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规定时,桩径(边长)大于或等于400mm时,取100mm;桩径小于400mm时,可取50mm;桩顶应凿成平面,桩顶上的浮泥、破裂的混凝土块要清除干净。4.3.6.9成桩结束后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检测数量和方法由设计单位书面方式确定。若设计无要求时,则应符合以下要求:4.3.6.9.1.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荷载检测工程桩承载力,检测桩数不宜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总桩数50根内检测不应小于2根:4.3.6.9.1.1工程桩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4.3.6.9.1.2工程桩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载试验,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靠性低,桩数多的二级建筑桩基。4.3.6.9.2.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对工程桩承载力进行检测。4.3.6.9.2.1工程桩施工前已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4.3.6.9.2.2属于上述第(9)A.b.款规定范围外的二级建筑桩基。4.3.6.9.2.3三级建筑桩基。4.3.6.9.3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质量时,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并不少于5根。4.3.6.9.4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的质量时,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多节打(压)入桩,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一30%,并不得少于10根,对灌注桩必须大于50%;对于采用独立承台形式的桩基工程,一柱一桩形式的工程以及重要建筑的桩基工程,必须增加检测比例。4.3.6.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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