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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1.0.3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1.0.4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9—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176—19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89—1993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JGJ26—19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术语3.0.1空调年耗电量annualcoolingelectricityconsumption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3.0.2采暖年耗电量annualheatingelectricityconsumption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3.0.3名义工况性能系数(COP)coefficientofperforman在名义工况下,空调机组以同一单位表示的制冷量(制热量)除以总输电功率之比值。3.0.4采暖度日数(HDD18)heatingdegreedaybasedon18℃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时,将低于18℃的度数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累加。3.0.5空调度日数(CDD26)coolingdegreedaybasedon26℃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26℃时,将高于26℃的度数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累加。3.0.6热惰性指标(D)indexofthermalinertia表征围护结构反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材料层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3.0.7典型气象年(TMY)TypicalMeteorologicalYear以近30年气象数据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中选取月气象数据接近30年相应月份平均值的12个月份组成典型气象年。4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指标4.0.1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取16~18℃;2换气次数取1.0次/h。4.0.2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取26~28℃;2换气次数取1.0次/h。4.0.3居住建筑通过采取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热效率和性能系数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5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5.0.1建筑群的规划布局及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应采取降低建筑密度、提高绿地率、以及其它有利于减轻区域热岛效应的措施。5.0.2建筑物宜采用南北(南偏东300到偏西300范围内)朝向布置。5.0.3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或塔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低层(别墅)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83。5.0.4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的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应符合表5.0.4.1、表5.0.4.2、表5.0.4.3的规定。表5.0.4.1条式建筑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朝向地区条件外墙和屋顶的K、D值外窗的遮阳条件外窗的传热系数K[W/(㎡·K)]≤4.7~>3.2≤3.2~>2.5≤2.5北(偏东600到偏西600范围)HDD18≤2000按表5.0.8I项的规定--0.250.350.40HDD18>20000.500.60南(偏东300到偏西300范围)HDD18≤20000.300.400.50HDD18>20000.500.70东、西(东或西偏北300到偏南600范围)HDD18≤2000按表5.0.8Ⅱ项的规定—东0.30西0.25或西0.30东0.25东0.40西0.35或西0.40东0.350.50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0.350.50东0.70西0.60或西0.70东0.60HDD18>2000—不允许东0.30西0.25或西0.30东0.250.50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东0.30西0.25或西0.300.50东0.70西0.60或西0.70注:HDD18≤2000地区含郧西全境。表5.0.4.2点式建筑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朝向地区条件外墙和屋顶的K、D值外窗的遮阳条件外窗的传热系数K[W/(㎡·K)]≤4.7~>3.2≤3.2~>2.5≤2.5主朝向为南北向(偏东300到偏西300范围)HDD18≤2000按表5.0.8Ⅲ项的规定—北0.25南0.30东、西0.25北0.40南0.50东0.50西0.40或西0.50东0.40北0.60南0.70东0.70西0.60或西0.70东0.60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北0.30南0.35东0.35西0.30或西0.35东0.30北0.60南0.70东0.70西0.50或西0.70东0.50北0.60南0.70东0.70西0.60或西0.70东0.60HDD18>2000—不允许北0.40南0.50东0.50西0.40或西0.50东0.40北0.60南0.70东0.70西0.50或西0.70东0.50东0.25东0.60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不允许北0.60南0.70东0.70西0.50或西0.70东0.50北0.60南0.70东0.70西0.50或西0.70东0.50表5.0.4.2(续)朝向地区条件外墙和屋顶的K、D值外窗的遮阳条件外窗的传热系数K[W/(㎡·K)]≤4.7~>3.2≤3.2~>2.5≤2.5主朝向为东西向或东西向与南北向相当(偏南600到偏北600范围)HDD18≤2000按表5.0.8Ⅳ项的规定—北0.25南0.30东0.30西0.25或西0.30东0.25北0.35南0.40东0.40西0.35或西0.40东0.35东、南、西、北0.50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北0.25南0.30东0.30西0.25或西0.30东0.25北0.40南0.50东0.50西0.40或西0.50东0.40北0.60南0.70东0.70西0.60或西0.70东0.60HDD18>2000—不允许北0.25南0.30东、西、南、北东0.30西0.25或西0.30东0.250.35东西向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不允许东、西、南、北0.30东、西、南、北0.50注:HDD18≤2000地区含郧西全境。表5.0.4.3低层(别墅)建筑不同朝向、不同传热系数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地区条件朝向外墙和屋顶的K、D值房间功能外窗的遮阳条件外窗的传热系数K[W/(㎡·K)]≤3.2~>2.5≤2.5~>2.0HDD18=1300~2560南、北(偏东300到偏西300范围)按表4.0.8Ⅲ项的规定主要房间有活动内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65﹪)0.400.60次要房间、卫生间等0.25东、西(偏南600到偏北600范围)主要房间有活动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0.400.60次要房间、卫生间等0.25注:1、主要房间,包括起居室、卧室、书房、餐厅、活动室、佣人房等采暖空调房间。2、次要房间,包括采用内围护结构分隔成独立的厨房、楼梯间、走道、储藏室、车库等不采暖空调部分。3、卫生间等,包括卫生间及未采用内围护结构与采暖空调房间(如起居室、餐厅、活动室)分隔开的非独立厨房、楼梯间、走道等采暖空调部分。5.0.5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5.0.6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外窗不宜采用可见光透过率低于60%的着色和镀膜玻璃窗。5.0.7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3级及《建筑外门的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13686—92规定的Ⅲ级;7~30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4级及Ⅱ级;30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5级及Ⅰ级。5.0.8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5.0.8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各朝向平均传热系数(Kmi),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表5.0.8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W/(m2.K)]和热惰性指标(D)建筑类别屋顶*外墙*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分户墙和楼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架空地板,不采暖空调的地下室、架空层、车库上部的地板或楼板户门和阳台门门芯板条式Ⅰ、K≤1.0D≥3.0或K≤0.8D≥2.5Ⅰ、Kmi≤1.5D≥3.0或Kmi≤1.0D≥2.5按表5.0.4.1的规定K≤2.0K≤1.5K≤0.65K≤0.30Ⅱ、K≤0.8D≥3.0Ⅱ、Kmi≤1.0D≥3.0或Kmi≤0.8D≥2.5点式Ⅲ、K≤1.0D≥3.0或K≤0.8D≥2.5Ⅲ、Kmi≤1.2D≥3.0或Kmi≤0.8D≥2.5按表5.0.4.2的规定K≤2.0K≤1.2K≤0.65K≤0.30Ⅳ、K≤0.8Ⅳ、Kmi≤0.9*注:1、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验算并满足隔热设计要求。2、架空层及车库与采暖空调房间相邻的隔墙,其K值应按外墙要求设计。5.0.9围护结构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平屋顶宜采用绿化等隔热措施。6建筑物的节能性能指标6.0.1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5.0.3和5.0.4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6.0.2和6.0.3条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全年用电量,并以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判定指标。6.0.2建筑物的节能性能指标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6.0.3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全年用电量指标应按下列计算条件计算:1卧室、起居室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全天为18℃;夏季全天为26℃。2室外气象计算参数采用DOE-2软件中的上海、杭州、南京、合肥、南昌、武汉、重庆、成都等八个城市的典型气象年。3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为1.0次/h。4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取2.3,制热时取1.9。5室内照明得热为每平方米每天0.0141kW·h。室内其它得热平均强度为4.3W/m2。6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6.0.4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附表C.0.3列出的各地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的限值。7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D≥3.0D≥3.0或Kmi≤0.8D≥2.5低层(别墅)K≤0.6D≥3.0Kmi≤0.8D≥3.0按表5.0.4.3的规定K≤2.0K≤0.8K≤0.65K≤0.307.0.1居住建筑采暖、空调设备及其系统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能源条件、投资实力、运行成本及用户的承受能力,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0.2设置集中采暖的住宅和小区,应优先考虑热电厂、供热中心提供的热源,或利用工厂余热和废热,鼓励采用热电冷联产技术以及地下水、地表水、地热等天然能源。7.0.3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和小区,冷源设备宜在电动压缩式
本文标题: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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