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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企业用工形式案例:中央电视台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事业单位——国家编制的严格控制•事业迅猛发展,编外用工方式引进人才•2003-2004,北京中视汇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派遣引发的员工关系问题第一节人事外包与劳务派遣1.用工制度的发展变化:劳务派遣新规定•固定用工制度•1986年的劳动合同制•1995年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法》•何谓“劳务”,是指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劳务派遣对用工制度的影响劳务派遣是指“将以活劳动形式提供的某种服务派往某特定目的地”。•1、用工制度的发展变化•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人力资源外包•3、劳务派遣的新规定及其对HR的影响人力资源外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规范的劳动关系•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违法的劳动关系(童工)•内退、下岗、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的劳动,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正规部门的劳务用工:人力资源外包(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2、关系法律性质不同•3、适用的法律不同•4、待遇不同•5、同工不同酬8用工形式劳动用工外包劳务用工标准劳动用工非标准劳动用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特殊用工个人组织人事代理人才租赁借调代理雇佣帮工承揽•我国劳务派遣–70年代末,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外国使馆派遣。信息联络的优势•劳务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派遣单位:专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按约定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宜–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报酬•三方关系–劳动关系:单位——劳动者–派遣机构——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派遣机构——劳动者,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派遣机构,劳务派遣协议,人力资源外包的重要形式•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的劳动关系,而非用人单位11劳务派遣三方关系派遣机构用工单位派遣合同劳动合同?派遣员工雇主义务派遣机构要派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雇佣使用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不得再派遣到其他单位。1、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2、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3、被派者在无工作期间,支付最低工资资;4、告知派遣协议的内容。特点:•较灵活调整用工形式,完善富裕人员的推出机制•降低人力成本•化解体制、政策产生的用人障碍•提升管理能力,专注核心人力资源管理2.派遣单位义务•劳动派遣单位有合法资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地位和角色–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如实告知义务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如: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用工单位的义务•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4.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节非全日制用工1.非全日制用工含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也是一种劳动关系•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不包括个人用工(民事关系)2.特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宽松灵活•可以形成两个或以上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合同,无需赔偿•工资最长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联系与区别–联系: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区别:•1、形式不同。非全日制可口头约定。•2、时间不同。特别注意时间界限。•3、试用期规定不同。禁止试用期。•4、工资支付周期不同。不超过15天。•5、解除条件和补偿不同。随时通知终止。•6、劳动关系不同。可建立2个以上劳动关系。•7、保险不同。《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规定:•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思考题•1·试述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义务。•2·试述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义务。•3·试述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4·试述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和特点。
本文标题:第四章企业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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