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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1)
第一章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一、名词解释(略)二、填空题1.文字说明、样品2.规格、等级、标准、牌号3.良好平均品质、上好可销品质4.溢短装百分比、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和溢短部分的计价方法5.重量单位、容积单位、个数单位、长度单位、面积单位、体积单位6.公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7.按实际皮重、按平均皮重、按约定皮重、按习惯皮重三、选择题1.C2.C3.C4.C5.B6.B7.C四、判断题1.×2.√3.×4.×5.√6.×五、问答题1.答:主要有:按货物的主要用途命名、按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命名、按货物的主要成分命名、按货物的外观造型命名、使用褒义词命名、以人物名字命名、按货物的制作工艺命名。2.答:品名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规定货物的名称;适合货物的特点;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名准确,与原名意思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空洞。3.答: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双方首先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才能进一步确定货物的质量。而货物的质量不仅关系到价格的高低、销售数量,而且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4.答: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具体包括:文字说明和样品。其中,文字说明的方法主要有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牌号、产地等。在使用是应该根据货物的特点、市场习惯、实际需要和交易的具体情况选用。5.答: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一般使用溢短装条款,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在合同中作相应的规定。6.答:国际贸易中重量的规定方法有: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法定重量等。7.答:有区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About表明数量可有上下10%的伸缩,因此,“About500m/t”的交货数量可在450-550m/t之间,而“5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卖方最多可交525m/t,最少可交475m/t,多交或少交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价。六、案例分析题1.答: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是买卖双方交易的重要条件,品质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对双方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交易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就会造成违约,引起贸易纠纷。该案中,由于卖方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二级红枣代替合同规定的三级红枣,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所以买方拒收货物的做法是合理的。2.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第一,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第二,“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第三,双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元反保证金。此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诈骗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因此,通过本案,企业应吸取教训。3.答: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以样品表示交货品质时,货物交货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否则,卖方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有关责任。本案中,瓷器出现“釉裂”是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的。根据该货物的特点,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另外,留存样品也出现了同样情况,所以赔偿是理所当然的。4.答:法院应该判决卖方违约。因为在进出口交易中,商品的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易的条件,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对双方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当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就必须严格地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不得擅自更改,否则,就会造成违约,引起贸易纠纷。本案中,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将50吨货物按A、B、C、D、E五种规格以同等数量搭配,而是所有50吨货物均按A规格交货,构成了违约,所以法官应该判决卖方违约,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第二章货物的包装一、名词解释(略)二、填空题1、运输包装;销售包装2、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包装费用的负担3、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其他标志4、中性包装三、选择题1、AB2、ABCD3、C4、AB四、判断题1、×2、√3、×4、√五、问答题1、答:包装有两种类型,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运输包装的作用有:保护货物;方便搬运、储存和运输。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外,还有美化商品,宣传推广,便于销售和使用,提高商品价值等作用。2、答:包装标志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以及其它标志四种。运输标志包括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件号等内容。3、答:条形码,就是在商品包装上打印上一组平行线条,下面配有数字的标记,一般是由一组黑白、粗细间隔不等的条纹所组成。这些线条与间隔空间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设备,准确地判断该商品的产地、厂家及商品的一些属性。条形码在零售商业中,对于结算打单,缩短顾客等待时间,加快服务,以及盘点存货,提高管理效益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采用这种技术,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和实现现代化经营管理。六、案例分析题1、答: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包装是买卖双方交易的重要条件。本案例表明,包装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需要考虑和磋商的重点内容,是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对对方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因此,在洽商和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根据货物的特性和生产的实际以及交易习惯,正确地选择包装条款内容的规定方法,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地订立包装条款,以避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本案中,买卖双方以“习惯包装”来规定合同中包装条款,这种表述不够明确、具体,容易产生分歧,引起争议或纷争。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应该相互协商加以解决。2、答:这是对方要求采用中性定牌包装的典型案例。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的要求,以防止转口贸易。3、答: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的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走私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4、答:交易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是说明货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卖方擅自更换约定的包装,且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违反了约定的主要交易条件,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甚至撤销合同。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采取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的补救措施后,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这种做法是合理的。本案事实表明,卖方经办人员需要增强重合同、守信用的法律意识,对买卖双方约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必须坚决照办,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对外会产生不良影响。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一、单项选择题1.A2.A3.B4.C5.B二、多项选择题1.ACD2.ABD3.ABCD4.BCD5.BC三、判断题1.×2.×3.×4.×5.×6.√7.×8.×9.√10.√四、问答题1.答:FOB、CFR、CIF贸易术语与FCA、CPT、CIP贸易术语主要不同之处如下:(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只限于公司。而FCA、CPT、CIP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OB、CFR和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上,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装上船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和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可以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的卖方的送货工具上。至于风险,则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3)交货时间不同FOB、CFR和CIF的交货时间就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即提单上载明的日期时间。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中,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与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是同一概念。而在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下,其交货时间与装运时间则不能等同看待。(4)投保险别不同仅就CIF与CIP进行比较。CIF一般都是投保海洋运输险,而CIP则需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事先进行商定,比要时应投保海、陆、空中的有关险别。(5)费用责任划分不同在FOB、CFR、CIF条件下,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而在FCA术语下,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在其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不负责卸货。在CPT、CIP合同中,卸货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项费用包括在运费中,由卖方负担。(6)货运单据不同在FOB、CFR、CIF贸易术语下,卖方一般需要提供船运公司出具的已装船单据交给进口方;而在FCA、CPT、CIP贸易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到堆场和货运站后,立即可收到码头收据(DockReceipt),或称“场站收据”,并能据此向船运公司换取提单(对于待运提单,必要时也可要求船运公司装船后在待运提单上加签装船日期)。如果货物是交给了联合运输承担人,则可取得一种证明从起点到终点的全程运输单据。2.答: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实践中产生的为人们承认接受的习惯做法与规则,但它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他们对买卖双方没有强制的约束力,只有实际的效力,是否采用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他们订立的贸易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该项惯例才适用于该合同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立与惯例完全相反的约定或条款,只要这些约定和条款是合理的,与本国法律不相矛盾,那么它就能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既不排除,也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惯例,则当发生争议而提交诉讼或仲裁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引用某些公认的或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案件的依据。3.相同点:(1)同是装运港交货类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装上船为界,都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2)都是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3)都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不同点:(1)三种贸易术语下的商品价格构成不同。FOB=C(成本)CFR=C+FCIF=C+F+I(2)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FOB术语由买方办理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由买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CFR术语下,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进口方办理保险费:CIF术语,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3)所要注意的问题不同。(4)FOB术语后注明(装运港),CFR和CIF后注明(目的港)。五、案例分析1.答:我公司与进口商所签订的合同是CIF合同,而CIF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因此我公司只需要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完毕就意味着完成了交货任务。同时CIF合同是典型的单据交易,只要我公司提供了齐全的、正确的单据,进口商没有理由拒绝付款。所以我公司对客户的要求完全有理由拒绝。2.答:该笔业务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不妥,因为我方是出口交易,应该采用CIF或者CIP术语成交,这样由卖方办理保险,如果万一货物收损还可以找保险公司。第四章货物的价格1.解:FOBC4%价=净价/(1-佣金率)=100/(1-4%)=104.16(美元)2.解:CFR净价=CFRC3%价×(1-佣金率)=1400×(1-3%)=1443.30(美元)3.解:保险金额=CIF价格×(1+投保加成率)=150×(1+0.1)=165(港元)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率=165×2%=3.3(港元)CFR=CIF-I=150-3.3=146.7(港元)CFRC5%=CFR净价/(1-佣金率)=146.7/(1-5%)=154.42(港元)应付佣金=含佣价×佣金率=154.42×5%×200=1544.21(港元)4.解:付出外汇=1248×50=62400(英镑)收入外汇=25000×3.40=85000(英镑)保险费I=85000×110%×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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