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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论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以及怎样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1我国该如何建立银行存款保险模式我们这次讨论的主题是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以及怎样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首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说到我国的银行存款保险模式,主要涉及不深,所以很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探讨。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保障金融秩序的健康有序,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简单说,就是一种为危机银行“买单”的制度,即成立存款保险机构,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机构交纳保费,一旦投保机构面临破产,由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额存款的制度。一直以来,为了维护国家金融稳定,我国实际上实行着国家承担存款保险责任、对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优先偿付和全额收购的政策,尽管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导致了市场主体过度依赖国家信用、道德风险大量出现的弊端。为了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更强的竞争意识、主动寻求自我发展能力,建立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范同时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我国现如今的存款模式环境:但是目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宏观环境逐渐成熟,但存款保险机构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仍存在一定难度,现就我国现阶段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作如下分析: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无法消除的弊端: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机构仍然为政府,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无法规避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接着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坏银行驱逐好银行”现象的发生。这些弊端让我国在建立保险模式上有一定的阻碍。当然在看待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下面这几个问题:1.我国银行业整体经营状况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以全球范围内一级资本排名前五名的银行(花旗集团、美洲银行、汇丰控股、摩根大通、法国农业信贷集团)为参照,对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考察商业银行风险监测分析的几项主要指标:国外5家银行的资本回报2率平均为22.34%,资产回报率平均为1.254%,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资本回报率平均为4.325%,资产回报率平均为0.19%;国外5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2.126%,且均高于巴塞尔协议的最低要求8%,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54%、8.15%、6.91%,只有中国银行达到8%;国外5家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平均为2.51%,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为22.49%、25.69%、30.07%、15.78%。这说明四大国有银行在盈利能力、资本状况和资产质量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有差距。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为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的存款保险机构留下隐患。2.我国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过高我国现阶段尽管没有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居民对“存款保险”一词仍较为陌生。1998年6月21日,国家关闭海南发展银行,为此曾紧急调拨34亿元抵御挤兑现象,后海南发展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由工行托管后,挤兑现象便没有继续蔓延。事实上,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众历来对银行的经营情况存有过高的信心,认为银行有国家的保障,不会破产。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不能真正发挥作用。3.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居民存款的成本发生变化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原来由中央银行承担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风险,将被分散转移给各家金融机构。因为参加保险支出保费,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而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仍处于垄断地位,为了提高收益,四大国有银行很有可能将成本转嫁给存款人,从而导致居民存款成本增加。这不仅违背了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初衷,还会引起存款人投资结构的改变:由于存款成本增加,存款收益减少,存款人容易改变投资方向,将资金更多的投向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波动。4.如何协调存款保险机构与银监会、央行间的关系国际上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付款机”类型保险机构,是在银行倒闭之后,对所承保的存款进行补偿;另外一类是对金融机构有监管职能的存款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有“实时校正”功能,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报表,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付款机”类型的保险机构仅仅被赋予其为破产银行买单的权利,如果选择“付款机”类型的保险机构,就要随时准备承担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有监管职能的存款保险机构容易在监管过程中获得信息,使其能够合理把握介入金融机构的时机,也更有动力监督银行的经营状况,从而避免银行资不抵债时才进行干预的情况发生。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第二类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机构兼具银行监管职能,包括处置有问题银行的职能。3(二)外国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美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机构设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1名由货币总监兼任,另2名由总统提名、议会批准、总统任命。理事会的主席从后2名中产生,理事会的3名成员不能同属一个政党。3名理事的任期为6年,总统在任期内无权对其进行随意撤换,这就保持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政策的连续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全国设有6个办事处,专门负责本辖区的业务。2.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1)进行保险赔偿。当有投保商业银行破产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向收购破产银行的银行提供贷款的方式减少其损失,有时甚至直接购买破产银行的部分资产;(2)投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用其闲置的保险基金购买国库券等政府债券;(3)提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4)向资金紧张的投保机构提供贷款;(5)为了应对赔偿需要,用现金或存款的形式留下一部分保险金(备付金)。3.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保险费按0.23%的费率每半年缴纳一次(按投保银行每年合格存款的日平均余额计收);为了降低投保银行的成本,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把净保险费(保费收入—营业费用—保险损失准备金—弥补过去超过准备金的损失)的60%返还给投保银行;现行政策规定,10万及10万元以下的存款给予全部赔偿(但由于存款分散、支付赔偿方式的转变等原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实际赔偿比例一般达到99%以上)。(二)日本银行存款保险制度:1970年7月,日本金融体制研究会提出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1971年4月,日本有关机构决定实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1971年7月,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正式设立。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受大藏省的监督和领导,其拥有4.5亿日元的注册资本,这些资本来自政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日本存款保险公司设1名理事长、1名理事和1名监事。理事长是公司代表人,总管公司业务;理事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监事负责监察公司业务。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保险资金由日本政府、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承担;为了保证赔付,保险费的支出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金融机构的业务要进行有限监管;所有的私人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4看了国外的国家对银行存款保险模式后,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借鉴。怎么才能建立起我国的银行存款保险模式,我觉得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仍任重而道远,因此,在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应立足于国情,将制度建设与金融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充分借鉴先进国家、先进地区的经验,分阶段循序渐进,坚持速率与效率相一致的原则,同时逐步完善各项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效能,保护存款人的切实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班级:080132班学号:08083320姓名:顾晓涛
本文标题:论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以及怎样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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