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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CONTENTS宣告公民失踪案件Proclamationofapersonasmissing宣告公民死亡案件Proclamationofapersonasdead王“”DefinitionDefinition概念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仍然毫无音讯,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保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第三,有利于贯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Hear&Judgment审理和判决申请管辖公告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便于就近调查、发出公告、审理案件)公告应当记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面貌特征;该公民失去音讯的最后时间;公告期间;申请人向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陈述的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公民实在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判决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若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民法通则】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法院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为失踪人制定财产代管人。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管理和保护好失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失踪人失踪前欠下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代管人拒绝支付的,税务机关和债务人可以代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下落不明的事实不复存在,那么判决就不能继续有效。该公民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恢复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职责终止,物权再代管财产,并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负责返还给该公民。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DefinitionDefinition概念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意义: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导致的某些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2012.1.12013.1.12014.1.12015.1.12016.1.1王2014.1.1王2015.12.202012.1.1-2016.1.12014.1.1-2016.1.1王2015.12.20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184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2.下落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1)从公民最后离开住所地之日起满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3.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向下落不明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成立条件申请管辖公告利害关系人: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毕竟程序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审理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查有下落,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公民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宣告死亡结束了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活动中心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终结。但该公民在异地生存,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1324财产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侵权关系1)依法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2)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无返还义务,由依继承取得原物的人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是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1)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2)配偶再婚且后一婚姻正在存续的,不得自行恢复3)配偶再婚但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不得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进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无效者,一般不准许;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比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条件(1)下落不明满2年,包括:一般情况;战争期间;国内外无法联系(1)下落不明:一般: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2)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2)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公告期:3个月(住所地基层法院)(3)公告期:一般一年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3个月后果(1)诉讼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终止;继承开始(2)设立财产代管人①范围:无利害关系的近亲属//监护人——有关机关②地位: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注意要点:与事实不符:死亡宣告仍然有效;宣告结果与事实冲突:·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合同行为。·订立的遗嘱有效——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注意(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3)同一顺序的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14.8-0.0623%addyourpointaddyourpointaddyourpointaddyourpointaddyourpointaddyourpoint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案例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3-51)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案例一答案:AD案例二答案:ABC+14.8-0.06addyourpointaddyourpointaddyourpointaddyourpointaddyourpointaddyourpointTHANKS
本文标题: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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