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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市政工程 > 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1718242365
新城市空间管理规定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调控作用,确保城市空间和环境达到和谐有序,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旧城区建设应以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调整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新区开发应坚持统一规划,成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禁止掠夺性开发或剥皮式开发。第二条控制旧城区建筑容量、交通容量和人口容量。旧城区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宜控制在60米以内,确因城市空间轮廓和城市景观需要,其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须先经专家审查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许可。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创造优美宜居的城市空间环境,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禁止浪费土地,其容积率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低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0.5,不小于0.3;多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1.8,不小于1.4;高层居住项目容积率不超过3.5;综合商业用途项目容积率不超过4.5;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最低不得低于0.6;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最低不得低于1.0。用地面积较小或临城市干道的建设项目,如超出上述容积率的,应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周边环境情况进行模拟规划设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四条规范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将居住与专业市场进行合理功能分区,严格控制市场与住宅连体开发。第五条城市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以及城市重点区域,应组织城市设计,综合考虑城市空间环境和城市交通等要素,确保交通畅通和城市景观(建筑风格、色彩及比例尺度等)的相互协调。第六条临街和临城市广场建筑退让应做到进退有序,形成丰富的天际轮廓线。临街或临城市广场建筑退让红线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一般建筑新城区不小于5.0米,旧城区不小于3.0米;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新城区不小于10.0米,旧城区不小于8.0米。临城市巷道建筑退让红线,同时应满足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等间距要求。第七条临街建筑面宽小于15米时,不应单独建设;临街建筑面宽为15至25米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5层,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第八条临街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第九条临城市公共绿地、河湖水面的建筑退让要求,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建筑物退让绿线或蓝线的最小距离为:低层山墙不得小于3.0米,纵墙不得小于5.0米;多层山墙不得小于3.0米,纵墙不得小于6.0米;高层山墙不得小于6.0米,纵墙不得小于8.0米。第十条临街或城市广场底层商业用房的进深等于或大于16米的,需按第六条核定的建筑退红线的基础上按以下情况加后退让,以满足人流疏散,交通停车需要:1、进深为16~25米,加退红线1.0米以上;2、进深为25~30米,加退红线3.0米以上;3、进深为30米以上,加退红线5.0米以上。第十一条应结合城市道路、山地、河塘水系,原则上以500米为半径,布置大小不等的街头绿地或小型游园。第十二条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平行布局时的纵向间距:新城区按房屋总高度的1.1倍,旧城区一般按房屋总高度的0.9倍,最低不得低于0.8倍;且最小距离低层不得低于6米。2、低层住宅相互垂直布局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与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局时,低层位于南向其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位于南向其间距不小于15米;低层与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局时,其间距不小于7米。3、多层住宅与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一住宅的山墙位于另一住宅的北侧时,则两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2)当一住宅的山墙位于另一住宅的南侧时,则两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米。(3)当一住宅的山墙位于另一住宅的东或西侧时,则两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4、多层住宅的山墙间的间距不小于6.0米。5、对城中村和江南旧城居住区的私房改造,其间距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可适当缩减,并编制详细规划后实施。第十三条低、多层住宅不得超过四个单元,面宽一般不应超过60米,最长不得超过80米。第十四条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南北向平行布局,南侧为点式中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时,南侧建筑高度小于60米,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5倍,且不得小于25.0米;南侧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60米时,其间距为30米加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即:L=30+(H-60)×0.25,且不得小于33.0米。2、南北向平行布局,南侧为板式中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时,南侧建筑高度小于60米,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5.0米;南侧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6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38.0米。3、垂直布置时的间距:①高层与高层住宅垂直布局:七至十八层建筑之间不小于16.0米,十九层以上建筑之间不小于18.0米。②高层与多层住宅垂直布局:高层为小于18层时,其间距不小于15.0米,高层为18层以上时,其间距不小于16.0米。4、高层住宅山墙间距:七至十八层住宅之间不小于13.0米,十九层以上住宅之间不小于15.0米。第十五条建筑间距以南向的建筑高度核定间距。当南向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北向为高层建筑,其最小间距低层不小于13.0米,多层不得小于22.0米。临相邻地界布局时,其中一个方向建筑为永久性建筑时,应按日照分析结论核定另一个方向的建筑退让。两相邻地块建筑尚不能确定时,低层、多层建筑退让规定间距的一半。高层建筑位于南向地块时,退让离界距离为规定的高层建筑间距减10米;高层建筑位于北向地块时,退让离界距离为规定的高层建筑间距的一半。第十六条住宅建筑山墙的总进深等于或大于16米时,其山墙视作纵墙,按纵墙控制其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第十七条教学楼、住院楼、幼儿园及老年人公寓等建筑的间距,需按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5~20%,其它非居住建筑可按同类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酌情减少15~20%,并不得小于各类专业规范要求的最小间距。第十八条临街建筑的临街面之间间距应满足消防和建筑施工要求,山墙原则上不得开设门窗,具体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总平面时核准。第十九条点式高层住宅应为一个单元,其面宽不应超过32米;板式高层住宅一般以两个单元为宜,且长度不应超过60米;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单元,且长度不得超过80米。第二十条为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居住用地绿地率旧城区一般不小于25%,新城区一般不小于35%,组团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0.5m2/人,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0m2/人,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5m2/人。办公、医疗、文化、教育、科研、体育用地绿地率旧城区不小于30%,新城区不小于35%。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市场用地绿地率旧城区不小于10%,新城区不小于15%。疗养院、养老院等用地的绿地率应适当提高,不小于38%。工业、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绿地率视项目性质和用地区位条件确定,但不得大于20%。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方式及绿荫式停车场建设,种植乔木,以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环境质量。第二十一条为满足城市交通停车需求,应规划设置一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各类建筑应配套一定的停车场用地,在满足机动车停车的同时,应安排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其中机动车停车泊车位按以下要求控制:1、住宅建筑:经济适用房0.2车位/户;普通住宅旧城区0.4车位/户,新城区0.6车位/户;高档住宅0.7车位/户;别墅1.2车位/户。2、办公建筑:旧城区0.5车位/100m2建筑面积;新城区0.8车位/100m2建筑面积。3、医疗建筑:0.5车位/100m2建筑面积。4、商业场所:旧城区0.4车位/100m2建筑面积;新城区0.6车位/100m2建筑面积。5、酒店、宾馆及餐饮、娱乐建筑:1.0车位/100m2建筑面积。6、学校建筑:中、小学校0.2车位/100师生,高等学校2.5车位/100师生。7、仓储式超市、大型商场、综合市场、体育馆、影剧院、展览馆、交通枢纽工程等建筑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合理的配建车位数。第二十二条城市空间环境管理有关定义界定:1、旧城区范围:江北旧城区东起市六中,红旗路经建设路至紫缘路,南临沅江,北至洞庭大道,西至芙蓉路所围合的区域;江南旧城区为鼎城路以北、善池路以东、迎宾路以北、大湖路以东、建新路以北与沅江以南所围合的区域;德山开发区旧城区为北部临江城区及莲池路以北区域。2、房屋建筑总高度:指建筑物有使用功能的部分檐口或女儿墙顶面高出室外地面的相对高度。3、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挑阳台等于或小于1.5米,不计入建筑间距;大于1.5米的,超出部分计入建筑间距;双向外挑阳台的,一个朝向外挑阳台计入间距;封闭式阳台计入间距。4、建筑红线:指临街建筑底层外墙距道路红线的距离。外挑等于或小于1.5米,不计入建筑红线退让;大于1.5米的,超出部分计入建筑红线退让。临街设置柱廊的,退让道路红线,应从柱廊外墙起计算退让距离。5、容积率:某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用地面积计算均按净用地面积计算。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结构转换层、技术设备层、公共活动的建筑开放空间等不计入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地下商场、地下娱乐和办公等用房计入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6、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底层杂屋间和坡屋顶内空间阁楼在1.2米及以上,不足2.2米的,应计算1/2的建筑面积;坡屋顶内空间阁楼在2.2米及以上部分,应等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中的总建筑面积;高度不足1.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等于或大于4.9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等于或大于5.5米,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等于或大于6.1米,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的2倍计算。7、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8、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9、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10、点式住宅:长边与短边之比<2,且面宽≤32米的住宅。11、板式住宅:长边与短边之比≥2或面宽>32米的住宅。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管理的规定171824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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