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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新
第一节劳动、劳动力与劳动者•一、劳动的概念理解•(一)劳动经济学中的劳动—劳动的二重性•(二)社会学中的劳动•---自然界—劳动—人类社会•自我劳动劳动力所有•劳动力使用•(帮工)•劳动类型雇佣劳动•有偿•公益劳动•无偿••(三)劳动法学中的劳动•---劳动力所有者-报酬-劳动力使用者•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合法、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隶属性、有报酬、职务性的劳动•二、劳动力•1)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潜在形式---“洋葱内核”•劳动力•外在形式•2)劳动力是生产要素--具有商品属性•商品所有者与商品分离?•三、劳动者•(一)劳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力的所有者;被雇用;劳动报酬•(二)社会学劳动者•---具有最宽泛的外延,是指具有劳动能力、遵守劳动规则、占据劳动岗位、参与劳动过程的人。•(三)劳动法学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法律关系中再谈成为劳动者的具体条件)社会学劳动经济学劳动法第二节劳动法调整对象及其范围•一、什么是劳动法?•劳动法包括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作时间法和休息休假时间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职业培训法、劳动纪律法、社会保险和福利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督检查法等内容。•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1、对劳动关系的理解•马克思“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两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是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第一,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来讲,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第二,从劳动关系的内容来看,是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第三,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第四,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性质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微观: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中观: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宏观: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民法:契约优先劳动法:法定优先•立法模式:合同化+基准化•倾斜保护•2、劳动关系与劳务(雇用)关系•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对这两类法律关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案由: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163、劳动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定作人的过错责任有相应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案例:李某雇张某为其收割庄稼,并约定每天工作10小时,每天支付50元,直至收割完毕。张某工作一个月后,认为其每天都工作,而且星期六、星期天也不休息,每天工作10小时也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随要求李某支付加班费。•三、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一)、一般范围•《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用人单位劳动者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非公务员其他劳动者非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特殊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务员范围•中共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第三章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劳动合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糙;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受到极大限制;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劳动关系多样化…..•《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系:•在法律的适用上: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从制定主体来讲: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劳动法中,规范劳动合同的条文占近四分之一;在劳动合同法中,规范劳动合同解除的条文又占四分之一。这表明了劳动合同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又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二)特别适用范围•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不合格用人单位用工•个人承包用工
本文标题: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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